一、文学史与国家学术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是中国政权阐释和文化建构的一部分。民族文学史基本上是属于自上而下的国家学术,其从构思生产至出版发行都具有严密的计划性,是规范化的秩序建构,具体的表现如下方面。
首先,民族文学史的编写是在国家党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之下进行的。而政府介入民族文学史写作的方式是通过工作座谈会和讨论会以及形成的文件进行统筹性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相关部门包括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民委以及中国社科院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座谈会( 1958 年、1960 年、1979 年、1984 年) ,主要就编写顺序、工作分工、撰写要求以及完成时间进行前瞻性的规划; 而先后形成的《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编写出版计划( 草案) 》《〈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资料汇编〉编辑出版计划( 草案) 》( 1961 年) 、《关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文学概况丛书〉编写工作的说明》( 1983 年)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和资料搜集工作的通知》( 1984 年) 等文件更是将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写作纳入了比较规范化的一体结构之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处政治环境的变化,国家意识形态对民族文学史写作工作的介入方式和干预程度前后亦有所不同。一般可以认为,六十年代前后国家权力是以指令性的方式对编写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极为细致的规定; 而八十年代前后,则变成了指导性的规范,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从八十年代以来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进展来看,在提议、决议以及实施各个层面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原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具有了越来越大的自主权,最终在第四次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座谈会上,中央党政机关彻底放权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不再对具体的工作进行直接干预,而只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说少数民族文学编写工作逐渐实现着“从党委主管到学科规划”、“从宣传领域向学术领域”①的成功位移。但是,历时数十年的民族文学史写作在本质上仍然具有同构性: 一方面,中共中央宣传部仍然在总的原则和方向上监控着统一的思想; 另一方面,事实上五六十年代确立的基本写作框架自始至终是适用且通用的。因此,民族文学史的写作就是“通过组织化的学术行为,通过现代性的统一思想,并且通过汉语这一统一的表述形式,将民族自我意识转化为现代民族国家-中华民族现代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②,或者可以说,它是国家策划和政府组织下的学术贯彻行为。
其次,民族文学史具体的运行操作也统摄于一体的架构之中。这贯穿于民族文学史问世的整个过程之中。
在撰写行文方面,对于那些与具体成文有关的具有争议性和难以定断的问题,包括文化立场方面涉及到的对某种文本、文化的评价问题、文本容量方面涉及到的古今文学的篇幅分配问题,以及结构方面涉及到的分期或体例问题,编写者均在少数民族文学史讨论会上进行系统的商议决议。虽然这样的讨论会一度质疑了政治化、极端化的意识形态对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工作所造成的显性干预( 主要指 1961 年召开的少数民族文学史讨论会) ,但是群策群力的解决方式以及最终形成的领导人员的会议总结等还是将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具体撰写纳入了自上而下的模式之中,编写者几乎都是按照会议精神来进行操作。
在出版发行方面,民族文学史的出版事宜也被纳入统一规划的轨道。在少数民族文学史讨论会上制定的工作计划就包括《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编写出版计划》,而提纲挈领的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座谈会也将少数民族文学史、文学概况作为丛书而纳入集体出版的计划之中,并指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主持审稿工作并制定出版方案,先后形成的文件有《〈中国少数民族史、文学概况丛书〉编写出版方案》《〈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丛书〉的编写要求及评审标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丛书〉各卷预定送审时间规划》《〈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丛书〉出版原则意见》等,直接对完成的少数民族文学史进行评审,而决定交付出版或者修改待审。在此过程中,被赋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代替出版机构对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出版进行了策略性的规划和决策性的审议,因此说,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出版发行也是被纳入整体的规划之中的。
在编后总结方面,已出版的民族文学史一般都会在“前言”或“后记”中将该着作的编写原则,包括在编写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方案一一予以说明,而涉及少数民族文学史着作宗旨和编撰体例的文字亦会刊于公开发行的刊物之上。笔者认为,类似民族文学史的编后总结也透露出编写工作的集约式规划意味,只是在此处是自下而上表现了参与者对上层策划的贯彻和实践。编后总结具有工作汇报的性质,表现出编者在成稿之后的待审姿态,他们将写作原则和处理方法作出了详细的交代,这便于最终指定评审会对他们写作的成果进行检验和核查: 一方面评审员可以将其预先试图阐明的问题与具体写作中实际的论述进行比较,从而判断编者是否实现写作初衷; 另一方面验证其处理方式是否合乎该民族的文学实际且得到了切实的执行。而各民族文学史的编写总结背后更是具有宏大意义的目标,即为编写包括各民族文学在内的完整的统一的“中国文学史”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
二、文学史背后的政治诉求
由国家策划政府组织的民族文学史写作既然是一种国家的学术行为,必然会“服务于建构多元一体民族国家这一现代性意识形态”③.目前一致公认老舍先生的《关于兄弟民族文学工作的报告》④开启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建设的舆论先声。有学者指出,集多种身份为一体的老舍提出少数民族文学的问题其中当然不乏其作为作家的学术理想以及作为少数民族成员的民族意识成分,但是显然老舍更是以政府官员的身份( 时任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从国家政治和文化的角度切入和开展议题的。⑤意即,集多种诉求( 包括民族的和国家的、政治的和学术的、集体的和个人的) 于一体的少数民族文学史写作虽然在字面意思上是指向民族的和文学的,但它首先保证的确是对国家政治和文化统一这个宏大目标的考虑。
二十世纪中期,新中国政府领导的“民族识别”大体完成,多元一体的国家格局初步实现,在此历史背景中,国家介入并组织民族文学史的写作,显然深含着建构新中国“多元一体”政权的深层意图。民族文学史的编写就不止是对古今少数民族文学遗产和资料的汇集整理,而是将少数民族文学遗产和资料的整理纳入宏大的历史框架之中进行定位,以此为径实现成就新中国的“国家”主体。因此,彼时开启的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建构是同构的,是社会实践中“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项任务和组成部分,体现出泛政治化的意味。
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建构在一定意义上是借助对少数民族的关注,发掘和呈现多民族国家性质下的文学史中的民族和文化要素,进而确立对中国文学和国家政权历史和现实的最基本的认识,即中国是多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因此民族文学史具体的编写其实就是将少数民族文学“国家化”的过程,徐新建曾经对“国家化”进行了贴切的诠释,即针对少数民族而言,实现其“文学在政治上的国家属有、地域上的领土疆界、结构上的国家体系以及表述上国族主义和功能上的国民聚合等等”⑥,由此民族文学史的写作在编写实践中其实需要同时进行“多民族格局”和“一体体系”两个向度的确立,即一方面在总的思想原则方面要时刻观照国家的民族政策,注重现实中的族群整合,在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前提下确保所有的书写论述在“中国”的范畴之内进行阐发;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表述中又要注重体现各民族自身的创造性,突出少数民族文学存在的价值意义以及对中国文学文化所作出的不可替代的贡献,强调“多民族”的共生格局,最终要实现的是通过提高各少数民族在政治和文化系统中的象征地位,从而将民族历史和现实整合为国家意识形态中的一部分。而现实中两个向度虽然可以共同进行,但是又有所冲突,所以才会在编写过程中出现不同的争议,如编写过程中是否应该“厚今薄古”⑦; 应该强调民族之间的共性还是各民族的特质⑧等。
文学史是权力和知识共同建构的意识形态。[1]文学史的写作对文学经典和文学身份的确立有着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文学入史的最终目标是融入中华文学史的整体格局之中。在中国的文学史着作中,以国家(中国)、以时代(或朝代)为分野的国别文学史成果最为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