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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票据的核心功能与变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1 共3553字
  (一)创新型支付工具对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的冲击
  
  1.对汇兑功能的冲击。票据汇兑功能主要是为解决不同地域间货币的流动,避免货币携带等的麻烦,提高交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的支付程序。但像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出现,使得异地转账汇款变得更为便捷。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省去了签发票据、请求付款等繁琐程序,且无需携带或邮寄相关凭证予对方,降低了交易成本,利于经济的繁荣。正是因为创新型支付工具的这个优点,大大弱化了票据汇兑功能,使用票据为异地汇兑也变得越来越少。
  
  2.对支付功能的影响。票据代替货币为支付结算,简便了交易,但用电子银行、支付宝等创新型支付工具为支付比票据更为便捷,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对于电子银行和支付宝等工具的交易限额存在一定限制,是相对较小金额的交易,大额交易仍需使用票据。如中国建设银行对于普通客户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类交易限额为单笔不超过500元;③另外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支付机构在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所以创新型支付工具对于票据支付功能的冲击只影响到了小额交易,对于大额交易仍需使用票据。
  
  创新型支付工具使用,虽对票据汇兑和支付功能产生了冲击和影响,但由于创新型支付工具的功能单一,仅用来转账汇款或支付,而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还具有信用和融资功能,所以创新型支付工具并不能取代票据,其仍未突破当今主流的两大支付手段:货币和票据。
  
  (二)票据核心功能的转变以及票据法体系的构建
  
  目前我国票据法体系是以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为核心功能构建的,但因创新型支付工具的使用以及经济的发展,就要求票据核心功能要转变为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票据法体系。
  
  1.立法上明确票据的完全有价证券属性,充分促进票据流通性的实现,为票据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提供前提。例如修改《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促进票据自由流通。
  
  2.构建以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为核心的票据法体系:
  
  首先,在票据法上确立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为票据的基本分类,不再强调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的分类。一方面是因为远期票据强调的就是票据的信用功能,另一方面是为了改变过分依赖银行信用的现状,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其次,建立、建全我国票据交易市场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票据交易市场,票据的私下交易便因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公开,及对交易相对人信用状况的不确定,导致交易风险增加,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且因为目前法律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私下的票据交易在当前也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因此建立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和完善的票据交易法律制度变得十分重要。
  
  最后,通过确认融资票据的类型,拓宽目前市场的融资渠道。在现在的市场中,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是向银行贷款,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贷款的难度较大,且贷款资金数额有限,因此实现票据的融资功能,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途径,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四、结语
  
  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目前我国以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为核心功能的票据法体系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再加上票据实践中的需求和创新型支付工具的冲击和影响,也要求票据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转变票据核心功能为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并以此构建我国的票据法体系,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促进整个交易市场的繁荣。
  
  注释:
  ①王桂华。论票据的功能。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4)。74.
  ②《支付结算办法》第 92 条-第96 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③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http://ebank.ccb.com/cn/ebank/20100406_1270522944.html,访问于 2016 年1 月5 日。
  
  参考文献:
  [1]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邢海宝。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李绍章。中国票据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王桂华。论票据的功能。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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