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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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书写瑕疵与票据无效的判断规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3159字
标题

  【案情】

  某个体经营者彭某在第三人处取得某公司开具的面额为18万元的支票,大写金额处写明“拾捌万元正”,小写金额处为$180000.00.彭某持该支票去银行承兑,银行以支票大写不规范为由拒绝承兑。彭某向法院提起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其1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票据有效,现因该支票不能承兑,原告丧失了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可请求被告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以支票大写不规范否认了票据的效力,认定票据权利自始未存在过,故原告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一、票据书写规范对票据效力影响的法理分析

  票据是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发票人或者指定付款人要求支取款项的凭证。①其流通以文义为基础,无因性和文义性是票据立法和司法的基础。票据的文义性通过票据记载事项体现,而票据记载事项又要通过票据书写落到实处,故票据书写规范对于票据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票据书写规范由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渊源等级不同的规范体系组成。从范围上讲,票据书写规范涵盖了出票和转让的整个过程,而出票的书写规范系票据最初的书写规范,也是最重要的规范。票据法第八条为票据书写规范中最重要的一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法为票据的书写规范搭起了基本的框架,与票据法笼统的规定相比,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其附件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对于票据书写的规范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即便如此,实践中票据记载事项完备但书写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

  按规范程度与性质,票据书写规范可以分为绝对规范与相对规范。绝对规范是票据法规定的,是最低性质的规范要求,违背就必然无效,如票据法第八条的规定。相对规范是行业或专业标准要求的,往往体现在部门规章、行业协会或企业内部规定中,违反相对规范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只要瑕疵程度没有触及绝对规范的最低要求,票据就应当有效。

  票据法系贯穿整个票据活动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的“大宪章”,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是人民银行为加强票据管理,尤其是为控制银行票据业务风险而推出的管理性规范,仅适用于银行内部。认定票据效力,只能严格依据现行票据法的绝对性规范,而不能依其他行业性规范或者内部管理规范。从效力上而言,《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是票据法的下位法,只能作为票据法的补充,不能擅自超越票据法任意扩大票据无效的范围。

  虽然票据法对于票据无效的规定相当原则,但依然可以透过票据法中的相关制度设计捕捉到票据立法坚持不轻易否定票据效力的原则立场,空白支票的授权补记就是很好的一例。

  票据流通性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一笔勾销,票据沦为一张废纸。票据无效是票据最严格的规范结果,基于这一考虑,除非违反票据法的明确规定,一般不应轻易认定票据无效。

  二、票据书写瑕疵与票据无效的判断规则

  票据书写瑕疵是在有效票据意义下界定的,持票人能够享有票据权利。而票据无效的后果是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以及背书人等票据关系都无效,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全无,持票人只能依据基础关系主张权利。因此,如票据无效的判断过度扩张,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一)票据书写瑕疵的表现

  纵观我国的票据法,无论汇票、本票还是支票,确定的票据金额均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确定的票据金额”中的“确定”意味着无争议,如果对于记载内容不存在争议,只是在形式上不符合票据规范的要求,就仅构成书写瑕疵。

  实践中,票据书写瑕疵主要发生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的大小写上。

  在票据金额书写方面,时常出现漏掉了大写的“壹”字,比如本案票据中大写“壹拾捌万”写成了“拾捌万”.还有票据金额本应当顶格书写的,填写时却留出了一定的空格。出票日期书写方面的瑕疵主要表现在,除了容易漏掉“零”“壹”字之外,还容易将中文大写写成阿拉伯数字,比如出票日期中本应写成“零贰月壹拾伍日”的,写成了“贰月壹拾伍日”或者“贰月拾伍日”,或者直接写成了阿拉伯数字“2月15日”.

  《支付结算办法》在附件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明确规定,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人民银行通过《支付计算办法》这一规定引导银行将票据书写不规范的风险转移到出票人身上。《支付结算办法》是部门规章,也是银行业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规范,银行根据该规范对书写瑕疵的票据只是不予受理,而非认定无效。

  (二)票据效力的判断规则

  以上种种情形均属于票据书写上的瑕疵,并不属于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的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票据效力?笔者以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视角来审视:微观上坚持大小写结果一致无异议原则,宏观上坚持大小写无更改无异议原则。

  如票据仅是大小写不规范,并无违反上述原则的,应当认定为票据有效。

  大小写一致无异议是指从一般人正常的认知能力来看,大小写虽然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形,但书写的内容是能够确定、相互印证且不存在争议的。票据法第八条的规定虽被学界广泛批评,但因其系票据法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司法实践中并无选择适用的余地,故而其中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审查的重点。

  大小写无更改无异议即在票据不存在被涂改痕迹的问题上不存在争议。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的更改会直接导致票据无效。对于书写有瑕疵的票据,在审查内容是否存在争议的同时,还需要从整体上审查票据是否存在涂改的痕迹,字体大小是否一致,书写是否流畅。对于票据未经涂改无争议的,可认定瑕疵票据有效。

  (三)票据书写瑕疵的补救

  一是在票据上通过添加来完善。

  如票据书写处还留有空白,可以通过在票据上补充漏写的“零”“壹”等字1该添加有“涂”的行为,但并无“改”的后果,并未从根本上造成内容上的变动,故而不能算作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涂改,不能将其认定为涂改而否定增补后票据的效力。当然,在该处的增补仅限于增补大写中漏写的数字,并不能任意涂改其他地方,否则会被认定为票据无效。有涂改权的当事人,在涂改后需要在此处签章证明。

  二是在票据之外做书面说明或承诺。

  对于没有留有空白或者其他不便进行添加完善的情形下,票据的书写瑕疵可以由相关权利人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说明或者承诺,以此弥补票据外观上的瑕疵,增加承兑的可能性。

  三、本案讼争票据的效力

  从票据本身来看,一方面,从宏观上看,本案票据字面清晰,金额处大写顶格书写,并未留有空白,整个票据字面整洁,没有涂改的痕迹。另一方面,从微观上看,票据金额大写“拾捌万元正”虽然与规范的书写“壹拾捌万元正”存在些许差距,但该写法亦符合一般人的理解认知能力,且与小写“$180000.00元”一致,大小写两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对于一般人而言不存在误解。

  从法律关系来看,银行以票据规范标准对书写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承兑系依据行业内部管理规范控制营业风险的商业行为,与法院认定票据效力系两个独立的行为,二者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不能仅因为银行的退票行为及退票依据而否定票据本身的效力。

  从票据效力的发展脉络来看,票据法将票据金额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空白票据的补记成为票据法严格要式的一个特别注解。要式性仅仅是保护第三人的法律技术而已,其目的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如果贯彻要式性反而阻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招致对票据流通性的影响,则票据法应当放宽对要式性的规定。①既然欠缺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可以因授权补记而恢复票据效力,为何对于书写不规范但金额能够确定的票据要一刀切地认定为无效呢?对于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的“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票据无效”的规定,在司法裁量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从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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