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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流动儿童在教育领域中的社会排斥现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26 共4748字
论文摘要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随父母移居城市上学的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的子女,年龄主要在6~15岁,它与父母进城务工就业而将子女留在家乡的“留守儿童”相对应。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进城务工人员急剧增长,流动儿童成为一个需要密切关注的群体,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更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试图从社会排斥视角来考察流动儿童在教育领域中的社会排斥,并对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等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主体进行深入思考。

  一、社会排斥视角简介

  社会排斥这个概念起源于对贫困和社会不平等问题的研究,是对已有的社会剥夺感、边缘化、歧视等概念的丰富和发展。1974年,法国学者维莱·勒内(Lenior)认为受社会排斥者主要是那些不受社会保险保护的人,他们被排除在社会安全网之外。这个时期的社会排斥概念基本上是指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而又被贴上“社会问题”标签的人群。

  20世纪80年代,关于排斥的讨论和研究也越来越普遍。此时的社会排斥的概念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物质层面,而扩展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排斥更多地指个人不能有效地参与各种有价值的社会活动,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排斥替代贫困,成为社会不平等研究的新概念,而社会排斥理论则成为了欧洲社会政策的中心理论。欧盟将社会排斥定义为对基于公民资格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利)的否认,或者这些权利未充分实现。

  近些年来,社会排斥的概念不断被泛化,已经成为分析社会公正和社会流动的核心概念。

  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社会排斥的概念有所不同,但也具有一些相同特征:第一,强调社会排斥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第二,强调社会排斥是由不同的社会推动者和施动者导致的;第三,强调社会排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说,社会排斥研究强调“谁”通过怎样的制度过程将他人排斥出一定的社会领域,重在揭示其中的机制和过程。

  教育领域中同样存在着社会排斥现象。教育领域中的社会排斥是社会中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权利排斥的延伸。

  二、流动儿童教育中的社会排斥

  (一)制度排斥。所谓制度排斥,是指个人(也包括群体)由于社会制度(政策)因素而全部或部分地被剥夺某些基本权利,被阻碍获得一些资源和认可,因而使他们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使其边缘化的过程。多年来,我国与户籍挂钩的教育管理体制虽然在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成为流动儿童面临的最大的制度性排斥,使流动儿童在受教育机会、享受教育资源和升学等很多方面面临重重障碍。

  一方面,流动儿童失学问题严重。据一项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流动儿童教育的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失学率达4.8%,高于全国儿童3.3%的失学率;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超龄入学现象也比较严重,近20%的9周岁孩子还只上小学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少年的31%和10%。

  另一方面,当前流动儿童享有的教育资源相对贫乏。由于进入公立学校困难重重,许多流动儿童不得不选择收费低廉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而当前大部分农民工子弟学校在校舍环境、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上都远远落后于同地区的公办学校,很多流动儿童只能享受低水平的教育。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保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两为主”原则的贯彻执行,但不少流入地政府在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问题上仍然奉行“有条件的接纳”原则,将大多数流动儿童排斥于主流教育体系之外,剥夺了他们与城市儿童享有同等教育资源的权利,造成了流动儿童教育起点的不公平。

  (二)经济排斥。经济排斥是指个人和家庭未能有效参与生产、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经济排斥主要有三个指标:劳动力市场排斥、收入贫穷和消费市场排斥。本文认为,由于流动儿童都是未成年人,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取得收入,因此消费市场的排斥无疑是流动儿童面临的主要经济排斥,故暂不把前两个指标放入分析之列。

  消费市场的排斥主要是指流动儿童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拮据而被限制使用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从而被排斥在城市社会的主流消费方式之外。造成该排斥的直接原因是农民工收入有限,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较少。据2004年在北京、青岛、广东三地进行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515名农民工中,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占69.7%,800~1,000元的占14.7%,1,000~1,200元以上的占3.9%。

  家庭收入的低下使流动儿童不得不奉行“能省则省”的原则,选择便宜的消费品。在住房消费上,流动儿童大多跟随父母租住在城乡结合部,拥挤和狭窄成为他们住房的特点;在各种日常生活用品消费上,流动儿童用于学习用品、课外书、衣服、零食等方面的支出远远低于城市的同龄人;在文化休闲消费上,流动儿童几乎很少出入各种文化休闲和娱乐场所,看一场文化演出对他们来说是莫大的奢侈;在教育消费上,他们往往因为无法承担高额的教育支出,而只能在教学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不能参加各种付费性质的培训和活动。城市生活费用的快速增长与流动儿童拮据的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导致他们已经被排斥在主流经济领域之外了。

  (三)文化排斥。文化排斥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失去根据社会认可的和占主导的行为、生活发展方向和价值观模式而生活的可能性。二是当少数人因坚持自身的文化权利而被隔离于主流社会时,同样可以说是遭受了歧视或者排斥。

  流动儿童教育领域的文化排斥既表现为城市主流文化对流动儿童的排斥,也表现为流动儿童自身对城市主流文化的排斥。

  第一,来自城市的文化排斥主要表现为城市居民对流动儿童的文化排斥、城市儿童对流动儿童的排斥和公办学校教师对流动儿童的文化排斥。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形成了城市与农村截然不同的文化体系。长期生活在城市的人们往往以自己的文化标准来评价农民工群体,他们往往被贴上“素质低”、“脏乱差”的标签,在潜意识上自然对农民工群体及其子女产生排斥感。更让人不愿看到的是,这种歧视和偏见还不可避免地蔓延到校园中,一些进入公办学校读书的流动儿童被城市儿童看不起,城市儿童对他们持冷漠的态度,拒绝和他们一起玩游戏、交朋友。而一些学校教师根据家庭背景而对学生另眼相看的做法更是对流动儿童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

  第二,就流动儿童自身而言,家庭生活条件的简陋、父母社会地位的卑微,地方方言的沟通障碍会降低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的动力。由于流动儿童在生活条件、生活方式和受教育环境等方面与城市同龄群体相比都有比较大的差距,他们难免会产生相对剥夺感。默顿认为,相对剥夺感虽然是主观心理感受,但它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和过程所引发的。

  校园生活中与老师和同学的社会关系摩擦,无疑将会进一步加深这种相对剥夺感,从而使流动儿童产生对城市其他群体和城市文化的心理抵触,这种抵触心理不仅会使流动儿童丧失学习兴趣和动力而且会使群体性偏见和隔膜进一步加深。

  三、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主体责任的反思

  (一)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中的政府责任。公共产品都是由政府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对于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政府应该改革户籍制度和教育经费拨付机制,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管理政策大多与户籍呈捆绑式关系,因此,户籍问题也就成为制约我国教育公平的最主要障碍,而政府在改革户籍制度和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户籍制度并不是要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逐步消除导致城乡隔离的各种户籍相关制度,以保障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自由流动,从而确保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能享受与城市人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具体来说,一方面,政府应该打破现行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建立起流动儿童登记、入学、转学、升学的一个学籍管理制度体系,从而保障流动儿童在全国任何一个流入地或流动地不因为流动而失去入学的机会。

  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推动流动儿童教育经费拨款依据由户籍所在地向学习所在地的转变的改革,建立起根据流动儿童教育学习所在地的新经费拨款制度、补助制度以及针对打工子弟学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并成为一个制度体系。

  (二)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中城市公办学校的责任。学校,作为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是降低流动儿童对社会排斥感知,培育流动儿童健康自信人格的理想环境。近年来,随着政府“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政策的贯彻,越来越多的流动儿童进入城市公办普通学校就读,因此,公办学校作为流动儿童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日益凸显,它将肩负消除歧视和偏见,促进不同文化融合的重要职责。以促进流动儿童的城市融入,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为目标的流动儿童社会融合教育无疑将会成为今后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在加强流动儿童融合教育方面,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教师在促进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中的作用。公立学校的教师不应该一味地抱怨流动儿童“学习跟不上”、“生活习惯差”、“卫生状况不好”等,而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接纳,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社会工作者岗位,提供流动儿童融合教育的专业性。学校社会工作者能够以其独特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巧,在学校管理者、教师、城市学生、流动儿童以及社区之间构建一种良好的融入环境和文化氛围,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在城市融入中的各种难题。笔者认为,今后应该由政府出资,在公立学校普遍设立学校社会工作岗位,招聘具有社会工作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社会融合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对流动儿童进行个案辅导;设计和组织促进流动儿童融合教育活动等工作。

  (三)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中社会组织的责任。近年来,在流动儿童教育领域中,各类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制定今后应致力于依托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建设流动儿童社会助学体制,从而弥补我国流动儿童教育政策重管理轻服务的取向。社会工作者在流动儿童社会助学体制建设中同样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依托流动儿童社区教育服务中心,承担社区内流动儿童的登记、统计、支持物资发放、流动儿童家庭联系、社区内流动儿童活动组织等任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托专业NGO组织或基金会,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将更多慈善资源和社会公益服务引入流动儿童教育领域中,促进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变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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