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人有自然、社会双重性,正是社会性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人不但生存在自然关系中,同时也生活在人与人联系形成的行为规则与规范中,只有合乎规范的行为才可能是正确的行为。故馆员不但生活在图书馆中,也生活在图书馆所形成的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之中。馆员行为不能简单地以善恶评价,只能说其行为善恶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时代条件下,根据某种标准做出道德判断的结果。宣传和研究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不只是要求馆员按照它做,而且要懂得这样做的道理。准则总是明确或隐含着某些规范,这些规范是由学术精英从图书馆实践经验中提炼出来的,后来则通过诠释、批判、补充,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说理体系。
从职业道德价值来看,职业道德价值的前提既不在于其后果,也不在于其达到的目的,而在于馆员自身的规定。
馆员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目的,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道德性,这就涉及到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从准则与馆员职业道德实践的关系来看,准则践行是以认知为前提的,认知不推进,馆员最多只能照搬教条、墨守成规而已,践行的不是职业精神。
在我国图书馆实践中,经常会发现一些馆员不承担责任和义务,只关心图书馆或上级组织对自己怎样,而不考虑自己对社会、图书馆贡献的是什么,甚至做一些有悖于职业道德的事。
关于准则或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多,2014 年 10 月20 日,笔者通过对CNKI 全文数据库进行调查发现,篇名为"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论文达36篇(其中核心期刊 20 篇),"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论文达186 篇(其中核心期刊 46 篇)。其中,李京首先提出了准则与知识自由的关系问题[1].但目前我国图书馆界多是针对准则本身(如准则的重要性、规范内容、道德规范调查、对准则的评价、准则的实施等)、中外准则比较、准则制定背景等进行研究,许多同行误认为,没有什么值得研究的内容了。其实,一方面,我们仍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准则为什么存在?
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前者是对道德基础的追问,属于价值的问题;后者是我们应当做什么的追问。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目前,我国图书馆界关于前者的研究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研究还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①研究视角不够宏观,缺乏应有的高度,只是局部性研究;准则的内容既包括积极执行,也包括对在执行中发现问题以及对准则进行创新。我国学者往往将两方面割裂开来,少有将它们结合起来进行研究。②研究缺乏系统化。一些学者往往就准则讨论准则,没有考虑到各国(地区)准则之间的借鉴和联系,没有将其与馆员行为、图书馆建设联系起来,也没有认识到准则内在存在着普遍联系,仅把准则作为"说教",没有将其嵌入到图书馆实践中,使馆员形成职业道德自觉。其实,仅准则形而上学方面,就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的层次:准则的本原、本质;准则生成、演化及其发展的根据、基础和前提;准则的基本理念、准则规范、实施机制和评价程度。现有研究不能解答如下问题:①准则性质。准则是使人善,还是为了治馆?是自律的,还是他律的?具体准则与图书馆制度的关系有哪些?准则定位和作用是什么?②准则研究内容。馆员职业道德是靠"先天自觉",还是"后天灌输"?国外准则如何本土化?各国准则之间有怎样的异同点?《公共图书馆宣言》与《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或《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是何种关系?馆员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准则?其深层原因是什么?公民如何看待准则?③准则实施及评价。当馆员未达到要求的道德水准时,能不能因此就对馆员给与否定?准则实施后的效果如何评价?职业道德困境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如何解决?为什么有些馆员知善而不行,知恶却为之?为什么有些馆员或图书馆按照准则做了,效果并不理想?等等。上述问题说明,准则的重要性、理论和实践方面均需要继续深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对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宏观整体方面的论述,虽涉及到某个具体的准则,但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准则的。囿于篇幅,本文仅讨论践行准则的目的和我们应该如何认识。
2 践行准则的目的
李国新先生说:"从国际范围看,通过制度和颁布图书馆员职业集团的伦理道德规范来传达职业理念、确立职业精神、规范职业行为,是现代图书馆运动最引人瞩目的成果之一,是世界各国图书馆员伦理建设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之一。"[2]1《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也明确指出, "总结我国图书馆活动的实践经验,为履行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职责而制定的本行业自律规范。"[2]6这表明:制定和颁布准则的目的是总结中外的经验;通过准则达到规范馆员行为的目的。
笔者认为:①践行准则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应从初级到高级,依次为总结中外的经验、规范馆员行为、推动图书馆和社会的全面发展。②基层有相当多的馆员误认为,准则是教人从善、做合格馆员的,是治"人".这些认知过于表面化。研究和践行准则是治"事","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进而达到治"馆".虽然在图书馆实践中,"人""事"不能分离,但主要的不是为了开展馆员道德与馆员道德教育,养成馆员职业道德自觉,达到治"人";而是按照准则的要求,严格做"事",把准则与社会公德统一起来,内嵌于图书馆实践过程,使馆员将职业精神、价值原则内化成自己的行动,以加强馆员之间、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促进馆员之间的和谐与平等,进而提高图书馆服务效率。③宋显彪、吴冬曼和初景利分别论述了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3-4],我们接受的许多教化也强调这些,似乎只要按照准则行事就可以实现馆员的善,达到最终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预设的逻辑前提是:图书馆建设必须有准则,有了准则按照它执行,就可以发挥它的作用。这并没有认识到准则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其实,仅靠准则无法达到治"馆"的目的。准则要实现它的目的,须具备四个条件:准则必须相对完善,具有合理性(有正确的、明确的适用范围)、合法性(政府或组织认同);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只有馆员职业道德和制度结合、与制度互动,才能发挥准则的作用;有一定良好的社会风气;馆员必须自觉遵守并践行之。
目前,我国图书馆界要达到治"馆"目的,准则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以《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为例,一是准则没有突出馆员的独特性,若将该准则中的馆员用馆长替换,似乎也是适用的。其实,馆员和馆长的责任和义务有很大不同,馆长除了要承担一般馆员应承担的责任之外,还要对馆员职业生涯、图书馆发展和决策负责。虽然馆员也应对自身职业生涯、图书馆发展和决策尽责,但馆长的责任更大。二是准则没有惩戒条款。准则应具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对违背准则者应有惩戒。除1983 年英国图书馆协会颁布的《图书馆员伦理守则》有罚则外,其他准则很少有此内容。三是可操作性较差[5].回避了馆员自身权利保障、馆员价值中立以及馆员与读者之间、馆员与馆员之间矛盾等问题。这给馆员践行职业道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四是制度保障机制尚未形成,没有形成图书馆制度与馆员职业道德的良性互动关系。否则,就不会出现馆员之间为了利益,挑拨是非,无端打击他人。若仅提倡馆员的无私奉献,而对其没有激励机制,可能一时对准则心存敬畏,但长此以往,准则的力量和权威就会减弱。一个忠于职守的馆员得不到馆长认可,而一味奉承馆长者却得到重用和利益,那些忠于职守的馆员还能长期坚持吗?可见,并不是只要馆员按照准则执行就能达到目的,这个过程是复杂的、长期的。
3 正确认识与理解准则
3.1 准则外在表现形式
馆员生活在社会之中,必须遵守一般的社会道德,并在此基础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从而达到境界上的高标准,实践上的高自律。即准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和图书馆行业的道德准则两个方面:①作为公民应该遵守的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如《世界人权宣言》、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②各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图书馆各种规范,如国际图联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和《学校图书馆指南》、美国《信息自由法案》、英国《信息自由法案》、我国文化部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二是各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如《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等。①、②这两个层次地位并不相同,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依据前者而制定后者,后者约束力虽不及前者,但对职业精神的提升却有很大的作用。囿于篇幅,本文所述均指图书馆行业的道德准则。
这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为什么对馆员还要附加职业道德准则呢?这是因为:一是馆员掌握了对社会有用的文献信息知识,而这些专业知识又不易被职业集团之外的人所掌握。二是在文献信息方面,馆员为自己设立了比农民、工人更高的标准,目的是通过表面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馆员与工人、农民在此方面的内容平等。
3.2 准则的层次性
准则的实践逻辑大致是:准则内在要求是什么→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故要全面认识和理解准则,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对准则的认知(准则是什么)、应当做什么、应该如何做。①对于准则是什么,我国图书馆界一般均关注准则的定义、内容、结构等,但这还不够,还应关注馆员是什么,馆员与准则之间的关系如何。之所以要追问馆员是什么,是因为只有馆员将准则内化,将其运用于图书馆实践活动,准则才有意义。同时,还涉及到馆员是什么、馆员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馆员是什么包括馆员的自我认识、自我形成能力与品格,如何培养这些能力、如何防止馆员偏离职业道德的行为等。要深层次回答"人是什么"、"怎样的人生才有意义"等十分复杂的问题。②应当做什么包括馆员对职业道德目标的确认、行为的选择。③应该如何做是馆员行为实现的方法论。上述三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什么"为"应当做什么"、"应该如何做"提供了根据;准则规范制约着"应当做什么",决定了"应该如何做".如果说"应当做什么"是准则行为选择的话,那么"应该如何做"便是按照准则规范确定行为的方法和途径。上述三个层次,均统一于图书馆实践之中。故研究准则一定要与图书馆实践联系起来,抽象地论述准则是无任何意义的。
3.3 关于名称问题
关于准则的名称,各国不完全相同,有"职业道德准则"、"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等称谓,如日本为"日本图书馆学会图书馆馆员伦理纲领",法国为"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即使同一个准则,名称也不相同。例如,2012 年8 月 12 日国际图联发布的准则,宋显彪、刘学洪建议将其翻译为"国际图联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6],而朱强、束漫将其翻译为"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7].表面上看是名称之争,然而其深层次却涉及道德与伦理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伦理的区别:①道德是自我个体的内心反映,偏重于馆员个体自我,伦理偏重于他人(包括社会、政府)对馆员行为(包括整个图书馆界)的评价。道德是个体馆员内在本性的(良心、自律规范)要求、认知、评价、判断,源于馆员个体的内在。伦理是馆员的内在道德的外在化表现,是馆员道德实践的结果,它对馆员起着外在、他律的约束作用。伦理强调馆员在实践中人与人的关系,道德强调馆员个体。②道德是主观的,伦理是客观的。道德是馆员道德原则和职业精神的内在要求,具有很强的价值取向,由于馆员对道德原则和职业精神理解不一定完全相同,因而各国的馆员对准则的制定、理解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样性。伦理是一种客观现实,它是由人与人交往关系决定的。伦理是他律的,道德是自律的。③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伦理是单一的。由道德的主观性,伦理的客观性,决定了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馆员对准则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历史条件下,不同的馆员认识也不同。但在同一历史条件下,伦理关系却是单一的。因为在道德实践中,伦理关系能起到化解、整合人们道德冲突的作用,能在图书馆(界)共同理想和利益驱动下形成本国或本集团通行的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方式[8].④伦理是对馆员应有行为的说明和解释,道德是对馆员行为应达境界的表述。伦理强调责任,道德则倾向于个体馆员的感受。⑤从道德外在形式看,它是馆员职业精神、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习惯的反映。伦理是协调和解决馆员之间、馆员与读者之间关系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本质上是馆员在图书馆实践中产生的社会行为结构和规范。道德和伦理的区别与联系如表 1 所示。
【1】
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准则不只是靠馆员自觉执行,还要有社会的参与,考虑其客观性和理性,故以使用"图书馆馆员职业伦理"为好,赵亚兰、陆自荣也有相同的看法[[9]考虑到人们的习惯,本文仍使用"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这一称谓。
3. 4准则的作用与适用范围
准则并不是对所有馆员都适用,只有具有职业道德判断能力者才适用。有精神、弱智类疾病的馆员不适用,他们更需要关怀,准则针对的是一个职业集团的,但职业集团中个体馆员是不相同的。在我国图书馆界有一些馆员是将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而另一些(如张秀民、吴烯、程亚男等人)则是职业精神的诉求者。一般情况下,准则对前者的作用不如后者大,故准则对职业集团内每个个体所产生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4 目前我国图书馆界对准则的各种误解
馆员对准则还存在着各种误解:①准则是对馆员的约束。笔者对绍兴文理学院图书馆31 名馆员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有27 位馆员明确回答,准则就是约束馆员的;有3位回答,准则不全是约束馆员,也有激励馆员的;仅有 1位馆员回答,准则有些内容是约束馆员的,有些是禁止的,而有些内容是倡导、激励的。其实,准则并不全是约束馆员的,有些是禁止性的,有些是提倡性的。例如,《澳大利亚职业道德声明(1997)》第一、四、五、六、八条是规范和约束馆员行为的,而第二、七条是禁止馆员行为的[10]138.
克罗地亚图书馆协会《道德规范(2002)》中"真诚地与同事及相关专业人员合作"就是一种倡导[10]287.②准则只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5].实际上,准则不只是一种行为规范或标准,还包括职业情感、职业品德、职业行为习惯,更重要的是职业精神、职业原则、职业理念等。③准则制定与执行只是馆员个人、图书馆界内部的事情,与社会无关。前述馆员职业道德是一种社会产物,它虽然直接规范个体馆员的自身行为,但个体馆员的良心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是一定的社会内化而成的。在一般情况下,个体馆员的良心只能存在于与一定的职业集团中的其他成员的情感思想交流中。即馆员道德良心的建立与维持,都离不开社会,离不开社会的评价,职业集团内馆员的外部评价与个体馆员内在的良心构成了图书馆职业道德的两极。
同时,准则需要调整的不只是馆员与读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馆员与读者、馆员之间、图书馆之间、馆员与整个图书馆界之间等方面的关系。职业道德的目的不仅在于图书馆或图书馆界的生存和发展,更重要的是使图书馆或图书馆界更好地服务社会。④按照准则做就行了。默认准则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这有合理的一面。但这里的手段、工具并不与常识意义的手段、工具意义相同。就准则作为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而论,目的和手段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社会或图书馆的发展也会促进准则的完善及其实施。更应该看到,准则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其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当然,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一个守正与创新的关系问题,馆员不能只是机械地执行,而应是准则的创新者、阐释者。⑤准则是"软"的,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是十分错误的。前述准则内容中包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提倡做什么",前两者是"硬"的必须遵守的,而后者则是"软"的。英国图书馆协会颁布的《职业行为规范》中,规定图书馆员在出现"严重的专业过失"时,将面临"开除或停职"等处罚[10]287.将准则全部内容理解成"软"就会失去权威性。⑥准则颁布就能体现它的作用。有些馆员就误认为,只要准则已颁布,就能发挥它的作用[3].其实,准则颁布只能改变馆员对职业行为的认知,但若不在实践中践行之,不会使馆员与准则达成互动,不可能达到规范的目的。故准则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出它的作用,不能抽象地谈论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目前,我国图书馆界有抽象论述准则重要性和作用的现象,这是应该注意的。对准则的各种误解影响到准则的合理性、权威性和执行后的有效性,达不到教化馆员和治"馆"的目的。
参考文献 :
[1]李 京。 知识自由与图书馆研究:基于国外图书馆界知识自由理念的思考[D]. 哈尔滨: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08: 71-74.
[2]中国图书馆学会。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M].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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