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着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法规,人们通常解读为,默认情况下作者需要在一稿一投的同时,耐心等待十五或三十天,另有约定除外。那么这个另有约定是怎么回事呢?基本就是期刊、报纸的稿约中说明的:三个月内未收到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来稿不退。在此期间,请勿多投。
江苏教育出版社的出版人骆鹏展先生在中国编辑学会第十届年会论文中如此论述:
1、 一稿多投屡禁不止的症结在于游戏规则显失公平,作者与编辑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编辑对审稿的时效不负有责任,不按时退稿,不回应审稿结果。作者对投出去的稿件没有什么权利,还必须承担不得多投的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和名誉风险。因而作为弱势一方的作者广受人们同情,以致无论编辑如何讨伐,一稿多投仍然大行其道。
2、 着作权法和编辑部稿约规定的时限不合理。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除了基于文章时效性的考虑外,一般采取的审稿时间仍然是过长了。通常编辑会通过“另有约定”这个法律工具来规定三个月乃至更久的审稿时间,但是稿件本就是投多而用少,对于一些不知名的作者,一个稿件往往不能一投就中,那么如果我投稿四家,岂不是要花上一年的时间?我认为审稿时限靠人为规定是不能尽善尽美的,如果一定要一稿专投,起码需要一种弹性的能催促编辑高效审稿和及时回应的机制。
3、 新的游戏规则要解决的是一稿多发而不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本身并不直接导致问题,但它导致的一稿多发确实浪费了出版资源,浪费了编辑审核稿件、安排版面所付出的劳动,侵害了编辑和读者的利益。但是一稿多投并不等同于一稿多发,寄希望于通过禁止一稿多投来杜绝一稿多发,其实就是编辑部放弃了主动权,把避免一稿多发的希望寄托在作者身上。在游戏规则不够公正合理,且公民法制观念、道德素养欠佳的情况下,这是行不通的,多年来的现实也证实了这一点。诚然一稿多投是一稿多发的重要原因,但是发稿权在编辑手中,其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众所周知,着作权是随着作品的完成而产生的,作者从一开始就具有完整权利,既然编辑方面可以对作者立约,那么为什么作者不能对编辑立约呢?为了更好地说明这样一个想法,请读者诸君尝试去理解下面这张图。
这张图说明了稿链正试图为作者,为编辑界提供的一种投审稿工具,它不要求你用特定网站特定app去投稿,无论你用Outlook还是QQ邮箱,甚至是纸件,你都可以使用这个工具,因为这个工具实质上是一个稿件审核状态的公共数据库,由作者创建条目,由作者所投递给的所有编辑共同更新这个条目的状态。
这有点类似于石墨文档这样的在线协作工具,投审稿本身也应当是编辑与作者协作的,共同的一个事情,通过这样的在线协作,一稿多投的作者尽到了告知义务,编辑也同样有义务将稿件的审核决定广播给所有收到稿件的编辑,编辑们因而能在充分而【易得】的信息下作出明智的决定:这份稿件已经被采用过了,我还有必要重复审核浪费我的精力吗?如果这份稿件已经被采用过了,但质量好到值得我再发表一遍,我是否需要申请首发版权方和作者的授权?(作者和首发版权方都需要申明是否允许多发,如果是,则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这是如何实现的呢?其实也是法律条文中的“另行约定”这个工具。既然编辑可以对作者立约,作为作品最初的绝对主人,作者凭什么不能对编辑立约?而且很显然,目前编辑所立的约定显失公平,而作者这样对编辑立约是非常公正合理并且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为有了作者的用稿协议去要求编辑在这样一个网站中广播作品的审核状态,且明确了责任和义务,作者就没有了一稿多投的后顾之忧,同时及时得知稿件审核状态也避免了编辑对已采用稿件的重复审核,实际上减轻了编辑的工作量。并且这种形式也重新唤起了作者的权利意识:我的作品就是我的作品,发表了并不代表版权方拥有了这个作品的一切,我是可以自定义授权范围的。而不是像当今盛行的,版权方不断再版、转载、改编,却往往只支付一次稿酬。用稿协议当中,作者甚至可以添加稿酬要求,不接受稿酬要求的出版社不得用稿。
稿链可以说是骆先生在会议论文中的提出的方案的一个具体实现。骆先生的方案概括为三点:
1、 允许一稿多投,但作者必须承担告知义务。网站通过提供用稿协议模板和稿件状态记录和广播功能来实现了这一点。
2、 对于一稿多投件,编辑若决定采用,应当征求作者意见。这一点在操作上略显繁琐但也事出有因,因为作者既然投稿了,必然同意编辑采用,只不过在一稿多投的情况下,只有作者确切知道作品是否已有先发版权方,要避免多发,编辑只能询问作者来实现。而稿链通过作者创建条目,立约让编辑更新审核状态,极大方便了编辑获取稿件可用性信息而无需问询。
3、 作者一稿多投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已经与某编辑部达成用稿约定,又因作者原因造成一稿多发的,应视为作者违约。这就是当下的情况,显而易见的,目前作者没有合适的告知手段,而稿链提供了一个极为简单方便的告知工具,只需创建一个条目,申请一个转右链接嵌入到稿件开头的用稿协议中即可。另一种已达成用稿约定而作者方面导致多发的,属于作者单方面的一稿多发行为(而不是一稿多投),就是确确实实的违规和不端的了,应当予以谴责。
在稿链模式全面通行的情况下,对于大刊大社,如果他们的编辑不注意审核时效,优质的稿件就很有可能被作者一同投稿的小社采用从而降低其自身的用稿质量,而小社为了争抢优质稿件,也往往会提高审核速度、提高稿酬。这种颇为市场化的机制势必会极大地刺激编辑界的审稿竞争,从而提高整个出版行业的效率,也必将提高作者是经济收益。这对科技文化的发展,何尝不是一大幸事?
一旦被允许,一稿多投就会成为一种明面上的普遍行为(目前是暗地里的普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先生在《从“一稿多投”谈起》一文中提到,美国法学界期刊允许一稿多投,于是一稿多投在这个学科不但非常普遍,还催生了付费的一稿多投服务名为ExpressO。投一篇收费2.2美元,有些法学院甚至为教师报销此项开支。一稿多投行为常常被上升到学术诚信、道德素养的层面去讨论,但只要能避免一稿多发浪费出版资源和编辑精力,这个问题就不复存在了。所以一稿多投实质上无关学术诚信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