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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与明代蒙古族的生态保护习惯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3829字
摘要

  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密不可分。我国北方的蒙古族人民,世世代代生活在草原上,长期的游牧生活中,为了人与生态协调发展,更好地保护生存环境,形成了许多可贵的环保习俗,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以有效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并使这一行为成为古代蒙古族牧民共同遵守的社会风尚。古代蒙古族牧民的生态环境思想以及法律条文,是我国优秀的民族文明成果,时至今日,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蒙古族古老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未成文习惯法

  古代的蒙古族属于游牧民族,史书记载,蒙古族人民"逐水草而迁徙",常年过着游牧生活。所以,早期的蒙古人非常懂得,草原生态保护对他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是草原上的一草一木,还是草原上珍贵的水资源,他们都倍加珍惜。长期的游牧生活使他们逐步形成了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思想观念,为了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自 8 世纪开始,就产生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未成文习惯法,如倒场轮牧、逐水草而迁徙、禁止使用活的树木为燃料、禁止污染水资源、禁止草场上掘坑掘草根、禁止杀害野生动物的幼仔等[1]34.通过古老的生态环境保护习俗,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古代蒙古族人民将未成文的习惯法称之为"约孙",据史料记载,蒙古族未成文习惯法始于 8 世纪,止于 12 世纪后半叶,经历了大约 400 年的时间。在蒙古族进入阶级社会以前,未成文的习惯法主要指一些符合全体成员利益的, 并被人普遍认可的,本民族共同遵循的"习惯行为规范".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统治阶级以及奴隶主贵族对这些相沿已久的"习惯行为规范"进行增删和修补,使其成为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在蒙古人早期的习惯法中已经包含了许多草原生态保护的内容,如禁止将屠宰牲畜后的废弃物、腐烂变质的食物以及牲畜残尸弃入河水中;禁止乱伐树木,有效地保护树苗;禁止使用活的树木为燃料。他们认为,故意毁坏树苗会使水神愤怒,会导致严重干旱或洪水泛滥。

  蒙古族"约孙"时期,通过神学思想以及各种生活禁忌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2]5.在蒙古人早期的习惯法中,还规定了禁止杀害妊娠动物以及带幼仔的雌性动物;禁止损害禽类、鱼类的蛋、卵;禁止杀害野生动物的幼仔;禁止乱掘草根,破坏放牧场;狩猎时禁止以群体为捕杀对象;防止草原荒火等。"约孙"的内容非常丰富,因为蒙古人早就懂得保护草原生态的重要性,所以,他们将保护草原牧场,保护野生动物的幼仔,保护水资源等内容作为"约孙"的重要内容,号召草原人民普遍地遵守。

  二、蒙元时期蒙古民族的生态保护法律观

  1206 年,成吉思汗颁布了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札撒》,《大札撒》的颁行,意味着草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时代。《大札撒》继承了《约孙》许多生态保护内容,规定了倒场轮牧制、严禁破坏草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水资源、禁止草原荒火、保护森林资源等重要内容。

  草场是蒙古族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因此,为了保护生存环境,蒙古族统治阶级制定了各种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草场。如倒场轮牧制就是比较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蒙古人认为,在一片草场上长时间的放牧,会破坏草场的地表植被层,羊群尖锐的羊蹄长时间践踏草场,会破坏土质,长年累月的放牧会使土质风蚀沙化。另一方面,如果家畜一直养殖在同一片草场上,家畜的排泄物不仅不能成为肥料,时间久了还会变成毒物损害草场,造成草场退化。牧民们还认为,草场的草长得过高,就会失去其营养价值,草木长得过高会吸收土壤里的营养,造成土质营养缺失,不利于草木的生长。所以,倒场轮牧制会很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牧民们要根据牧场的条件和畜群的种类,选择合适的牧场进行轮牧,畜群越大,移牧的次数就越多,实行倒场轮牧制既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保护生存环境,适应自然的结果。蒙元时期,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保护草原草场,还创立了草库伦(一种更为直接的轮牧法)。为防止牲畜随意进入,他们用杆栏或其他材料做成藩篱,将草原一块块地围圈起来,然后用人力更新围圈起来草原的植被,使牧场得到必要的休养[3]53.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轮牧,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还可以人为地调整水、草、林、料基地,对于防止草原沙化和草场退化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轮牧制不仅是适应自然、保护生存环境的过程,也是蒙古族牧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过程。

  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大札撒》中规定不做灭绝性的打击围捕,捕猎时注意生态平衡,解围时放走母畜和仔畜。同时,围猎要在规定季节进行。《大札撒》中规定了围猎期和禁猎期,从入冬以后头场大雪开始,直到开春牧草泛青为止是围猎期。其余时间是禁猎期。该条规定可以使野生动物在水草丰美的季节繁衍成长,到了冬季,牧民无农业经济的补充,通过狩猎可以补充食物,这样,既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又促进了野生动物的繁衍和再生。

  保护了生态平衡。蒙元的历代帝王都反对不顾长远规划,只顾眼前利益的滥捕滥杀行为,他们颁布法律,下达圣旨、诏书以保护生态环境。蒙元帝王不仅强调了只能在冬季围猎,还强调了禁猎的地点。1255 年,蒙古国大汗孛儿只斤。蒙哥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对禁猎的地点做了详细的规定。随后,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促进野生动物的繁殖,围猎禁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后,对蒙古民族的野生动物保护条款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世祖皇帝在位期间,不断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颁行了许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法规。1288 年,元世祖忽必烈下令禁止猎杀樟、兔、鹿、野猪等动物,为了保护鸟类,元朝政府还专门设立了鸟类自然保护区。元朝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措施,促进了元朝畜牧业的发展,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在水资源的保护方面,《大札撒》规定:禁止徒手汲水以及在水中溺尿,汲水必须用器具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阶级开始注重水资源的保护,这些规定,对防止水资源污染,杜绝因水污染而引发疾病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草原荒火不仅会破坏草原的植被层,还会直接烧毁草场,导致草场的沙化、退化,致使牲畜无草可吃,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害,因此扑灭草原荒火非常重要。在元朝蒙古族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故意放火还是过失防火,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阿勒坦汗法典》曾经规定":失火致人死亡者,罚牲畜三九,并以一人或一驼顶替,烧伤他人手足者,罚牲畜二九。烧伤眼睛,罚牲畜一九。烧伤面容,杖一,罚五畜[4]59".在蒙元时期的法律中,还有一些禁止草原荒火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发生荒火后的处罚,还是施救荒火的奖励,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当今草原防火的有效治理,仍有参考价值。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元蒙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元蒙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砍伐活树和枯树,如果砍伐没收其全部财产,发现并举报者将受到奖赏。另外,元蒙时期,呼和浩特地区法律规定":乌拉特公向台吉、章京等献禁止在巴达嘎尔召所属地方砍伐树木、禁止打生之书".这些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保护也具有了积极意义。

  三、清朝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律观

  不仅在北元时期蒙古诸法典中有草原生态保护条例,在清朝蒙古地方法规中,也有许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了促进野生动物平衡发展,在清朝蒙古地方法规中,特别地规定了消除狼害的条文。蒙古人最懂得保护野生动物,狼多了草原生态则不平衡,因为草原上的狼不仅危害地方牧民的家畜,也对草原上的野生动物有侵害,适度打狼,消除草原狼害,才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使草原生态平衡。另外,清代蒙古族地方法,除了《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以外,还有许多地方性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如《喀尔喀法典》、《阿拉善蒙古律例》、《喀尔喀三旗法典》等。

  清代时期,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更加详尽,更加具体,如《喀尔喀法典》规定:不许砍伐库伦辖地外一箭之地内活树,如发现砍伐者,没收其工具及全部财产。清代政府不仅制定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许多开发森林资源的条例,提出了择地开荒、积极垦种荒山野地,植树造林的主张,并将这一主张在蒙古各个地区民间普遍推行。关于禁杀野生动物,清代的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清代时期,法典详细规定了禁杀动物的种类,禁杀日子以及禁杀范围,如:不许捕杀敞哈台的吉热、仓金答巴、吉巴古台的吉热、纳木塔巴、朝勒忽拉、那仁、鄂尔浑等地管辖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如捕杀,以旧法惩处。不得捕杀无病之马、狗、黄鸭、黄羊羔、鸿雁、蛇、青蛙、麻雀,每月不许在初八、十三、十五、二十五、三十这几日杀生。如违犯而杀生,所杀之物归公所有[5]46.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我们积累了许多很好的生态保护经验,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元清时期的蒙古族统治者,遵循自然生存法则,制定了许多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自古以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更好地进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今社会,环境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生态环境的保护关系到国计民生,在这方面,我们要多多借鉴古人的宝贵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人与自然生态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奇格·阿拉腾,盛明光。古代蒙古生态保护法规[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3)。
  [2]葛根高娃,乌云巴图。生态伦理学理论视野中的蒙古族生态文化。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3]葛根高娃。蒙古族生态文化的物质层面解读[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1)。
  [4]马桂英。论蒙古草原自然崇拜文化的生态意蕴[J].内蒙古财经学报,2006(1)。
  [5]杨强,肖健民。论清代对蒙古族"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甘肃民族研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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