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森林法论文 >

林权流转法律规定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2824字
摘要

  林权流转是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鉴于其重要性,国内诸多学者对林权流转的意义、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国外的 Matti Maltamo、John LHerbohn、Joshua M.Duke、Teofilo 和 Garcia 等 学者也对林权流转与林业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林权流转外部环境的构建以及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综观当前的研究文献发现,大多数研究多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而对林权流转的理论以及法律依据的研究较少,且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 本文运用系统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当前林权流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在阐述其局限性和缺陷性的基础上, 提出现有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这对于提高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推动林权流转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

  从法律效力角度而言,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由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部分市政府制定规章四个主要方面,此外,一些政策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对林权流转行为予以约束。 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林权流转行为的法律,对林权流转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文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法律之中;在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等也对林权流转行为提出了相应规定;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贵州、福建、广州、四川、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甘肃、广西等省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林权流转的管理条例或是管理办法。

  2 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从对林权流转法律制度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林权流转的立法级别较低,且法律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都存在局限性。

  2.1 相关概念界定不祥

  当前,在各项法律中均未使用"林权"的概念,而多是以"林权证"这一词汇出现的;在浙江、四川和云南省颁布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章中虽然对林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存在较大分歧(见表 1)。

  

  对于纳入林权的客体和权利的规定, 在林木方面没有争议,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林地权利的限定有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两种;对森林的规定分歧最大,浙江和云南两省并未提及森林,四川省虽提及林权包括森林这一客体,但并未明确其相应的权利。

  对于林权流转的概念, 当前在学术界并无统一的认识,学者分别从林权流转的方式或林权主体的变动等角度对林权流转进行概念界定;不仅如此,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在对流出方、流入方、森林、林地、林木的权利等方面的限定也存在着诸多分歧(见表 2)。

  2.2 部分条文模糊不清

  在各项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都存在一些含糊不清的条文,导致人们在理解和解释时会出现误读、错读和漏读的情况,进而可能会影响或是阻碍林权流转的行为。 如:《森林法》中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森林法实施条例》将森林资源解释为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但是《森林法》并未按照所给出的"森林资源 "的概念来逐一明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 ,并且在界定权属时又将"个人"纳入到林权主体中。 再如:《森林法》规定林权流转的范围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并未明确指出;广西、云南、河南等省允许森林进行流转,但未明确指出其"所有权"可以流转,还是"使用权"可以流转,还是两项权利都可以流转。 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不清晰导致执行人员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辨析,无所是从。

  2.3 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相互矛盾

  一是对于林权流转范围的规定存在差异。 《森林法》从林种的角度界定了林权流转的范围,始终围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纳入到流转范畴;《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从流出方和流转权利方面划定林权流转的范围,规定公益林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进行流转。

  二是对于林权流转方式的规定存在差异。 《森林法》、《承包法》、《物权法》和《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提出了林权流转的方式,但是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见表 3)。

  三是对于林权流转期限的规定存在差异。 《森林法》未明确规定林权流转的期限,《承包法》、《物权法》和《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将林权流转的期限限定为"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前两者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 30~70 年,对于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后者规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其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年,对于流入方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以转让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各省级法规、规章在林权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和限制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3 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林权流转的法律体系

  逐渐完善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建立一个完整的林权流转法律体系。 首先,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针对林权流转的法律,增强林权流转的法律效力;二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包括对中介服务依据的法规;三是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适合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 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林权流转法律制度体系。

  3.2 明确界定相关概念。

  以产权理论为依据,从林权主体、林权客体、林权权利 3 个主要方面来界定林权的内涵和外延 ,将林权明确为国家、集体和个人等权利责任人依法享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法律上明确林权的概念;相应,将林权流转界定为将林权权利全部或部分从一个林权主体流转到另一个林权主体的情况。

  3.3 清晰阐述政策条文

  对于上文列举的法律法规条文不清晰的例证,以及限于篇幅限制没有列举出来的情况,均应一一予以明确。 并且需要进一步明晰林权流转的林种范围、林权流转的标的内容、林权流转的主体、林权流转的客体和权利等内容,以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林权流转法律的规范性和清晰性。

  4 结论

  针对当前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局限,从完善法律体系、明确界定概念和清晰阐述法律条文等方面着手,提高林权流转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完整性、针对性,增强林权流转法律的效力,积极推动林权流转实践的进一步开展。

  参考文献:
  [1] 何杨娴。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林权流转市场建设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12.
  [2] 徐本鑫。"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
  [3] 方亮。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4] 曲 临凡 .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 [D]. 临 安 : 浙江农林大学 ,2011.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森林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