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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与防范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2801字
摘要

  2013年以来,我市立案查办涉林职务犯罪案件5件9人,其中玩忽职守案2件4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2件4人,贪污案1件1人。

  一、案件特点较突出

  (一)涉案人员多为基层干部,且年龄较大。涉案人员基层林业干部比重较大,占涉案人数的70%,这些人员,长期工作在林政资源管理的第一线,职务不高,职责重大,权力不小,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群体。从年龄上看,50-60岁6人,40-50岁2人,40岁以下1人,涉案人员平均年龄为49.3岁,大多在林业系统工作时间比较长,有着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玩忽职守案发案主要集中在项目验收环节。立案查办的张某某、熊某某玩忽职守案和夏某某、徐某某、瞿某某玩忽职守案均发案在不同年度的"笋竹两用林示范基地"项目建设验收环节,项目实施单位从一开始即与施工方签订虚假合同,双方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缺斤短两"建设是项目实施单位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常用手段,而"走过场"、"办公室"验收方式直接导致根本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顺利"通过验收,造成国家农业项目资金遭受严重损失。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均发生在审查受理环节。立案查办的陈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和潘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均是在审查受理环节把关不严,引发渎职犯罪。如原某镇林业工作站站长陈某某在受理采伐申请时,明知申请人提供的采伐申请材料均为复印件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然违规受理并上报审批,最终导致林木被严重破坏。

  二、案发原因多种

  (一)责任意识不强

  林业系统,特别是基层林业干部工作量大,完成任务时间紧,容易疏忽大意,导致在工作中出现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现象,这就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如原某乡林业工作站副站长张某某在办公室填报验收数据并让另一工作人员熊某某一同签字,"共同"完成林业局委托的项目验收工作,认为验收也只是走走过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二)个人贪图私利

  个别干部在经济利益的心理驱动下,容易心存侥幸,背弃职责,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自己"捞金"的砝码,特别是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这些人员极易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如原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副主任吴某某在任职某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与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勾结,利用自己申报生态公益林的便利,将集体山林上报为公益林,从中骗取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予以私分。

  (三)制度执行不力

  部分干部存在"地盘"意识,认为自己管理的林业资源自己说了算,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违规办理或越权办理事项现象。如潘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根据规定,"国乡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需由市林业局或授权林业工作站办理,而潘某某在明知山场属于国乡林的情况下,未经核实即违规受理了山场承包人的林木采伐申请,并独自一人进行作业设计,将《作业设计书》的委托方和山林权属均填写为农户个人,同时在作业设计人员签名处伪造同事签名,致使蓄积量409.7213立方米的山林被严重破坏。

  (四)监督管理缺失

  林业系统工作内容比较杂多,监管难度比想象的要大,现有的监督机制监督效果不强。一是内部监督缺乏合力。

  内部有管理制度,但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多,互相制约的少,上级部门的监督主要以业务指导工作为主,业务指导也主要通过开会或下发文件的方式开展,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更多的是印在纸上,很难督促到位。二是外部监督缺乏力度。外部监督渠道不畅通,没有形成常态化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较少。审计检查频率较低且相对固定,有的是在发现问题后才开展审计工作,变成了事后监督。基层政府监督较弱。乡镇政府过问林业站工作不多,很少对林业工作进行深入的监管,导致林业站和基层政府信息交流不畅通,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解决。

  三、多措并举预防职务犯罪

  (一)优化林业队伍建设,提升干部综合素质

  充分利用系统内模范先进事迹宣传鼓舞干部,加强林业干部思想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防线,树立林业干部正确的思想认识,提高责任意识与业务素质,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利用身边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干部,达到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效果,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重点防范教育,使干部深刻领会职务犯罪的危害,自觉远离职务犯罪。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实行任前教育培训,任中随机监督,任后内部审计,降低重要岗位和环节的腐败风险。加大上级对下级业务指导的力度,加强林业相关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有效的经常性培训指导机制,改文件指导为深入基层指导,形成良性互动。

  (二)强化内外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实效

  充分发挥本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定期进行内部自我排查,增加检查频率,查找工作漏洞和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涉及林业管理及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到场"的监督机制。事前深入实地调查核实情况,事中现场监督指导,事后认真对照要求进行验收。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制止,情况严重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切实改变由基层林业站独立监管森林资源的被动局面,建立起林业部门为主体,各乡镇、村乃至农户共同参与的大监管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构建起大预防机制,加大联合监管力度,确保监督制约不留死角。

  (三)全面深化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度

  不定期组织对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做系统性的清理,进行改善、评估,及时废止过时制度,完善现行制度,消除不安全隐患,并落实到位。要抓紧修订完善农发林业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农发林业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公开业务操作规定,拓宽渠道公开林政管理程序、审批结果、执法流程和处罚标准等,实行"阳光化操作",通过村务公开栏、官方网站公开各类业务范围和程序,必要时可引入群众监督机制,邀请当地村民、人大代表监督,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强化职务犯罪预防

  一是建立林业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关于人民检察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建立惩治和预防渎职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通报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和部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打击犯罪,帮助林业执法部门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建立林业执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办事、办案,及时纠正和解决有关倾向性的问题。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和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查处活动,加大对违纪执法人员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维护良好的林业执法秩序,切实保护林业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余庆县林业站渎职犯罪情况调查分析(职务犯罪预防指引2013-5)。
  [2]检察风云CN31-165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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