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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18 共2089字

  林权登记是保障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林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来看,其林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现象,并且相关法律上的效力约束不能满足林权登记的实践需要,因此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林权登记法律条例无论是对林木资源的发展还是对林木资源的管理保护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1].

  1 林权登记的概念及性质

  林权登记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权利人耳朵申请,将关于申请人的林业资源开发中所产生的物权变动记载到林权登记簿 ,也叫作林权登记制度。林权登记制度是林业的管理部门对林业资源进行统筹化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因此它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然而林权登记的实质应属于私法性质,林权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要组成成分的,它更体现的是一种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的功能,在本质上林权登记制度要求的是私法性质。林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到我国现今经济体系的影响,一直被群众误认为行政管理,但是其私法的本质没有得到群众的重视。因此,要想完善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首先应该在林权登记的行政观念上进行改善,并明确其内在私法性质。此外,林权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开信息的观念,所以国家相关部门的监视也应该在林权登记公示制度的基础之上得到应有的体现[2].

  2 树立林权登记理发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2.1 确立登记对林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以及法律效力

  林权登记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明确权利的归属,从而保障林权交易的安全。也就是说林权登记不仅仅是权利人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对特定林权的主张产物权,还可以向社会公示其自身的物权人身份,并且有关于林权登记的具体交易内容也可以公之于众。因此,需要相关法律效力对其进行约束,并建议一个统一的完善的林权登记生效文件及其法律效力,以及明确林权登记的救济形式,例如撤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并且利用私法性质的解决途径明确林权登记所具有的私法性质也可以让群众正视林权登记的私法性质,进而在观念上消除人们对林权登记的误解。

  此外,林权登记对物权还有一定的公示作用,因此可以在另外一个层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将林权纳入到不动产的登记权利范围之内,从而完善林权登记的法定程度和物权转化程序,进而化解林权登记问题上的因为物权转化而产生的理论障碍,这样也方便林权登记管理部门对林地资源的管理。

  2.2 确立林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及其和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的更正权

  登记申请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的一种行为,这是登记法律效力产生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按照相关的私法原则,能否追求创设物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进行确立。因此,有关的林权登记规则中首先应该明确林权人的登记申请权利,然而处于对林地资源监管需要,相关的林权登记行政机关不能处于被动的地位,存在一些登记错误或者重复登记的情况。若是当事人不能对其进行及时的更改,则需要相关的林权登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更改,进一步的保障林权登记发证的合法性、规范性[3].

  2.3 明确林权登记不嫩的审查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的审查常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方式。这两种审查方式各有其优缺点。通常情况下,因为国家监管的需要,林权登记的行政机关都是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审查方式的最大的优势特点就是审查结果更加的接近现实并且能有效的防止真实权利和登记权利不一的现象,并且还能有效的制止滥用职权的事情发生。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确立在群众心理的林权登记的公信力度,树立林权登记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3 林权登记中有关林地、林木的权利体系

  3.1 林地的权利体系林地的权力体系主要是包括林地的使用权、林地的承包权。而林地的使用权又划分为林地承包的经营权以及其他林地的使用权。

  在林地所有权方面,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所有的林地使用权都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相比于林地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则比较复杂,其主要的产生途径主要有行政途径和民事途径两大种类,由此可见,林地使用权实质是一个权利的相互集合,并且在这些权利的集合中包含了很多不同性质内容的权利。

  3.2 林木的权利系统林木的所有权区别于林地的所有权,其可以归为国家集体甚至是个人所有,因此林木的所有权拥有者范围比较的宽泛。此外,林地的经营权无论是经营管理形式还是经营管理内容都比较的复杂。因此,在林权登记中应该对林权权利体系中所含有的所有内容进行权利的明确,并将其真实的公之于众,满足林权登记信息公示功能以及其法律效力。

  结语

  林权登记是保障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林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来看,其林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现象。因此在今后的林权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上应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立和完善,进而方便相关部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国兴。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思考--以福建省为案例[J].林业经济问题,2011,(1):90-94.
  [2]石焱,王晓丽,戴慧,等。建设我国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问题与建议[J].林业资源管理,2013,(4):114-119.
  [3]展洪德。中国林权登记立法评析[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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