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是指县所在城镇、县区属镇或大城市卫星镇等。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是政府和相关部门采用科学方法对规划审批各项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过程,其是当前城镇政府意志的主要体现。在实际审批管理中,因人为和传统历史条件因素的影响,城镇审批管理中常出现管理混乱等多种问题,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规划的正常实施。
因此,加强有关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对于改善城镇规划整体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中的问题
1. 1 监督及约束机制不健全
当前小城镇规划审批流程为由下级政府结构开展规划编制、由上级政府部门开展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审批主体的主要作用为通过对应权力赋予规划以正当的法律地位; 因在审批主体中所体现的权威性的行政权主要由国家所赋予,所以其裁决权的形式范围可扩展到是否开展规划评价与专家论证、是否保留或解除部分规划审批内容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审批主体有效的独立决定权; 在实践中发现,若此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及约束,因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影响到规划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然而当前在监督及约束机制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较多不足,公众监督仍未能得到有效实现。
1. 2 缺少相应的规划运行评价机构和体制
(1) 规划评价结构未能完全建立,当前,规划审批中仍缺少相应正规化和科学化的组织机构对规划运行过程进行技术评价、跟踪与反馈,同时难以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反馈,最终影响了不同规划间的动态性与连续性; (2) 未能完善规划评价体系,当前城镇规划评价体系仍仅属于规划方案评价的一部分,审批前开展规划方案评价,实质上是为了提高规划质量,但因在管理环节中未将评价纳入到正式的法制轨道,使得评价成员构成、评估标准及评价运行机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审批决策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1. 3 缺乏相关区域协调管理部门
在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中应设置同规划管理对象相对应的区域协调管理部门,以促进区域发展的持续性和协调性,然而当前大部分管理单位仍未能有效设置此类部门; 另外部分审批主管人员缺少区域综合协调发展意识,对于区域规划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认为区域协调管理部门的建立会干扰审批过程的正常实施。
2、 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2. 1 坚持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对城镇规划内容进行审批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确保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审批事项评价。小城镇审批管理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 (1) 配套改革原则,应将规划审批制度的更新同政策改革内容相结合,确保规划审批管理的法律化、科学化及现代化; (2) 标准操作原则,应对审批事项的条件、内容、程序、依据、责任人、时限等加以明确,确定对应的审批标准和指标,使审批过程标准化; (3) 积极稳妥原则,对于关键项目的审批处理,应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协调,并考虑基层规划建设实际,确保规划条件具体可行; (4) 市场取向原则,对于可由市场自行调节、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类型,政府应做好市场引导,促进项目于市场的协调; (5) 强化监督原则,做好对审批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执行标准开展,提高项目的执行水平; (6) 依法审批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提升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2. 2 构建完善的城镇规划编制体系
城镇规划体系是城镇经济、空间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指导依据,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准确分析不同层次城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综合开展相互关系协调与配合,以构建城镇发展带、城镇集群,形成由规划指导发展、规划推动发展的良好发展模式,进而完成区域社会、经济及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要不断开展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实行部分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促进城镇规划的细化管理水平。
2. 3 开展区域协调管理,逐步推进“三规”融合
因多种原因的影响,当前小城镇规划中存在着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难以衔接的问题,建设规划与经济发展规划通常由镇政府编制,而土地利用规划则由上级政府组织编制,三者间的编制体制及编制主体存在较大差异,进而造成融合协调困难。在当前小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下,应加强“三规合一”规划体系的建立,将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融合为一体,以形成协调规划文本。
(1) 推动“三规”的融合,应不断完善规划编制体制,将镇作为城镇规划的主要编制主体,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的统筹编制,依据小城镇实际开发密度、发展潜力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规划未来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及城镇化格局; (2)审批管理中应不断创新规划编制及审批方式,采用由专家评估、政府组织、公众参与、部门合作、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规划编制及审批,以保证规划编制的可行性、可续性和前瞻性。
2. 4 健全规划运行评价机制及监督、约束机制
城镇规划评价是对规划编制成果及工程技术水平的可行性判断。
在审批管理中,应加强规划运行评价机制的建立,逐步形成以整体观、系统观、区域观、动态观、综合观为出发点的运行评价模式; 规划评价中可采用专家评议方法以对文件中的实证研究、假设推理、具体建议、实施措施、规划目标、方案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以保证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是保证规划审批及实施连续性和协调性的重要手段。在审批管理中应建立“内部制约、就地监督、上级监督”的约束机制及体系,将规划编制、实施、审批及监督融于一体,并将公众监督作为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政府规划决策的公平性,促进基础设施配置、能源、资源等的合理配置及布局。
2. 5 实行分类审批与管理
当前城镇发展水平不均匀,部分城镇发展水平仍较低,而部分城镇则已呈现出小城市特征,因此应根据城镇实际状况适当调整小城镇规划审批体制,对小城镇规划审批开展分类管理; 对于普通的建制镇可采用由县级政府审批、市级政府备案的制度,对于部分重点中心城镇规划则可由市政府审批,以确保重点城镇在城区的功能定位。
3、 结束语
规划审批管理的质量奖直接关系着小城镇发展规划的综合水平及未来经济社会效益,因此,相关规划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总结小城镇规划审批中的常见问题及重要改进措施,以逐步提高规划审批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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