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意与我国死刑民意的概述
(一)民意的概念辨析
“民意”常被界定为过于简单的主张,一般也就是指大多数人的观点和主张。当然这样对民意下定义有点过于简单和笼统。现实中我们对民意的研究比这要复杂得多。民意不仅能够清晰地明确地说明各阶层民众对死刑所持的态度。同时,还能说明态度的根源。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可以从民族、宗教、道德、科学、文化、经济等几个方面来对民意进行分析。而民意的来源完全包括以上几个因素,并且也深受这几个因素的影响。
对于民意概念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至今都还未达成共识。我个人认为:对于民意,如果严格从词语意义上来理解,由于社会公众对于同一事物往往所持的观点或看法是不一样的,从而会形成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这两者都可以称为民意。
所以对民意的理解,我们要全面认真地进行辨析,才会深刻理解民意的内涵。在我们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仅仅认同多数人的意见为民意而忽视少数人的意见,这是对民意的片面的理解。所以,我认为即便是少数人对某一公共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内心倾向也是民意。
(二)对我国死刑民意的解读
死刑民意,是指民众对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所持有的观点和看法。死刑民意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划分标准为是否支持死刑。死刑的主流民意就包括主张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两种。
关于我国死刑民意,保留死刑的结论是有待研究的。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机关并没有对全体公民是支持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进行专项的调查研究。民间的一些研究机构与网上公布的调查结果都是有缺陷的。因为他们在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上是不全面的、不充分的。所以关于我国多数人主张保留死刑的论断,还缺少可靠的有力度的证据。就如刚才前面多提到的,少数人的观点和看法也是民意,所以在对待死刑是存还是废的这一问题上,同样政府机关也未给出准确的官方答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少数民众因对犯罪分子的同情或者对被害人的谴责出现反对死刑适用的情况。当然不可否认,这也是对死刑的民意表达。所以,对于我国死刑民意,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死刑问题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发展,更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不得不承认,民主政府也总是要建立在主流民意的基础上,所以聪明的执政者对于非理性的主流民意不是不闻不问,而是会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背景,进而来研究正确的引导对策,使之能转变为合乎理性的民意。同理,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死刑民意,我们不但要去深入基层去调查研究,对于不合理的民意倾向,我们也要积极去追根究底,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对策,积极地对民众进行引导。
二、安阳市滑县地区死刑存废问题中的民意调查及分析指导原则
(一)有关安阳市滑县地区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民意调查数据统计
2013 年 6 月,我回到老家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就我国民众对死刑的态度是支持的多还是反对的多,进行了一次比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的问卷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围绕死刑存废问题,到基层倾听一下普通大众对死刑存废的看法。此次调查,受访对象是 1000 人,其中包括教师、农民、老人、妇女、公务员等不同身份和不同年龄阶段人,调查人群比较复杂。下发调查问卷1000 份,收回问卷 1000 份。现将其中与受访者之死刑存废态度有关的问题及受访者的回答情况列举如下:
问题一:您赞同()死刑。
A.保留 B.废除
在接受调查的 1000 名民众中,有 752 人赞同保留死刑,占总人数的 75.2%;赞同废除死刑的有 236 人,占总人数的 23.6%;其中还有 12 人未选,占总人数的 1.2%。综合看来,支持保留死刑的人数占总人数的 75.2%。
问题二:您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死刑的地位是()
A.非常重要 B.重要 C.一般 D.可有可无
在接受调查的这1000名民众中,认为非常重要的人数是513人,占总人数的 51.3%;认为重要的人数是 402 人,占总人数的40.2%;认为一般重要的人数是 72 人,占总人数的 7.2%;认为可有可无的人数是 11 人,占总人数的 1.1%;未选的有 2 人,占总人数的 0.2%。综合看来,认为死刑在现行刑罚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和重要地位的受访者占 91.5%。
问题三:您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设立死刑条款。
A.应当 B.可以 C.不必
在接受调查的 1000 名受访者中,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应当设立死刑的人数是 805 人,占总人数的 80.5%;认为可以设立的人数是 113 人,占总人数的 11.3%;认为不必设立的人数是 72 人,占总人数的 7.2%;还有 10 人放弃选择。综合看来,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需要设立死刑的受访者占到了绝大多数。
问题四:您认为在我国废除死刑是()
A.不可能的B.马上能实现的C.可能在二三十年内实现的D.可以通过逐步限制和减少适用、在恰当的时机废除的
在接受调查的 1000 名受访者中,认为中国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有 356 人,占总人数的 35.6%;认为我国马上能废除死刑的有25 人,占总人数的 2.5%;认为我国在二三十年内能废除死刑的有39 人,占 3.9%;认为可以通过逐步限制和减少适用、在恰当的时机废除死刑的有 580 人,占 58%。这些数据显示,有近七成的被调查者对我国将来废除死刑持乐观态度,约 60%的被调查者持逐步废除的观点,态度还是比较谨慎的。
(二)对滑县地区不同群体的死刑民意分析
从上面民意调查问卷之统计数字显示,在滑县地区的死刑问题的民意调查中,该地区大多数民众还是主张现阶段仍应当保留死刑。虽然这在数字的估计上难免会有偏差,但是大多数民众对死刑持保留态度这一点还是可以肯定的。并且这种结论也与我们经验中对我国民众之死刑观念的认识是相一致的,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究其我国死刑存废民意的基础性因素,那就是报应与预防并存。报应与预防,长期以来都是支持死刑存在的两大支柱。报应,乃根基于人的道德情感与正义感,而预防则体现了人们对死刑之功利价值的认同。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死刑问题的民意调查数据还相当有限,因而我们能够从中解读出的内容不可能太多。
但是,我们从前面相关的民意调查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我国死刑民意的冰山一角。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民众对死刑还是持保留态度的。同理,从大部分民众赞成保留死刑来看,传统的“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在我国民众的心中仍然是根深蒂固、不可动摇的。
(三)对死刑民意正确引导的原则
由于人道主义观念潮流的涌入,西方各国纷纷开始掀起了废除死刑的运动。站在人道主义的高度,我国应该废除死刑。但是死刑的废除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牵连着很多因素,其中包括着民意。我国要想废除死刑,则对民意的引导却是不容忽视的。从上面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现阶段大部分民众对死刑是支持其存在的。所以,我们要对民众进行正确的、积极的引导,渐渐改变民众对死刑的看法。争取使我国能够早日废除死刑,跟上世界的发展潮流。对民众死刑民意的引导,我们要坚持这几项原则,才会使民意引导更加成功。
第一,政府主导原则。毫无疑问,对我国死刑民意的引导是一个综合的“民心”工程,需要政府、学者、传媒等多方面力量的参与。然而在这些力量中,政府无疑是引导死刑民意的主要主体。因为国家的死刑实践引起并强化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解铃还须系铃人。政府应当承担起正确引导民众的责任,并且只有政府认真承担起这份职责,才能彻底改变民众的死刑观念。
第二,综合指导原则。从对死刑民意形成和发展分析,揭示出导致死刑民意形成和发展的原因的多样性,既有属于道德范畴的人类的报复情感,又有对自身安全担忧的本能原因;既有死刑立法和死刑实践的影响,又有有史以来的传统死刑文化的影响;既有国家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又有传媒的不正当引导等。因此,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对死刑民意的引导必须综合进行。
既要从道德上引导人们形成非死刑的报应观,并视之为道德上的进步,又要积极创设条件,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死刑适用和执行的门槛,以及采取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又要通过宣传人道精神,培养民众形成尊重个体生命的社会心理;等等。总之,只有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使用多种为民众所接受的方法,才能使民众的死刑观念逐步改变。
第三,相信死刑民意可变原则。对死刑民意的引导建立在民意可变基础上。那么,民意是否可变呢?民意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意识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并独自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然而,“相对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不可改变。当这种社会意识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社会意识也会跟着改变。因此,在引导死刑民意问题上,应当坚信民意是可以改变的。民意的可变性为我们引导民意的工作提供了认识根据,也为这种努力指明了能够实现的目标。但应当注意到,正是因为民意的可变性,在某个时期因为某种情况出现能够获得民意支持废除死刑的结论,而在另一情况下又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要认识到引导死刑民意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即使达到了废除死刑的目标,也不应忽视对民意的继续引导,直到其成为一种基本稳定的死刑民意。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当前存在的死刑民意,应当采取科学的分析态度,既不能漠视,又不能一味地顺从民意。要深入分析我国死刑民意形成的种种原因,并且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方法,积极有效地来引导民众的死刑观念的转变。使广大民众形成一种正确的、理性的、文明的、科学的死刑民意。只有这样,我国才能顺利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早日跟上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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