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法治之于中国意义重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但是就当前中国的现实而言,由于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主要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备,法律价值与民众价值相脱节,法的运行遭遇重重阻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而法律信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建立法律信任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心理基础,同时也是解决社会信任危机的重要途径。
一、法律信任与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伯而曼的这句名言被很多学者舶来后进行移植和拓展,认为中国当下已经制定的很多法律难以有效实施,是由于人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移植、转化域外的法学知识,使其为构建我国法治秩序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脱离其学术背景与学术脉络,单纯地抽出其中的一句话来论断中国社会现实问题,难免令人质疑。结合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笔者认为,与其讨论树立或建构一种遥不可及或不知如何具体建构的法律信仰,不如回归现实,探讨对于法律实施具有不可忽视作用的法律信任。
相对于法律信仰,法律信任去掉了“神性”而增加了“人性”和“理性”.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律被认为是为维护和保障人权而存在的,人作为主体存在,是法治的目的而不是工具,这是法律信任的“人性”之所在; 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社会生活中,利益最大化是人们不能舍弃的初衷,同时,也正是“理性”,使得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和尊重公共利益,如公正、公平、正义。
立足于人的理性,人们不再一味地崇拜、盲信甚至迷信法律,而是能较全面地认知和对待法律,那就是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本应是一把正义之剑,对抗一切邪恶与不公。但同时人们也知道法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某些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不妨碍人们在遭遇不公正的对待时,会求助于法律。当然,人们基于自身主观方面和一些客观方面的因素,有时也会反对甚至反抗法律的决定。但无论如何,人们都是尊重法律的权威,在参与法律之前就愿意接受由此带来的后果。
二、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
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所形成的权力至上的理念,在社会公众中根深蒂固。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尊卑等级。人们不去积极追求平等,相反,视不平等为天经地义的事。在民众的意识中,相信权大于法,法律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力,而不是去束缚和制约权力。传统社会中,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以一元化的方式统治着人们的精神领域。时至今日,其影响依然没有被完全袪除。
( 一) 法律价值与民众价值脱节
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这种隐藏在法律本身的价值与民众所珍视的价值应该是一致的。换言之,法律价值只有与民众的价值观念相符合,真正做到诉诸民心,才能够取得民众的信任。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做到与民众价值相一致。立法者在设计我国法律制度时,虽然运用了一些本土化的资源,但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加之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不和谐因素越来越多,使得民众对于法律缺乏热爱和敬仰之情。
( 二) 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受到阻碍
从立法层面分析,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稳定的立法也直接影响着公众的法律理念,决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为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是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为代价来成全经济、社会发展的,这种成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从司法层面分析,司法不公现象不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力滥用现象存在,这种情形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增加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三、法律信任在中国的构建
培养国民形成法律信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这与国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生活习惯、信仰、对社会的认同感密切相关。如何建立一种关于法律的可靠信赖,使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合理的,这是法律信任的核心所在。
( 一) 制订符合人们利益与需求的良法
法律要想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具有权威性,就应当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体根本利益与需求的。人们不会因为法律是由某一权威机构制订的就心悦诚服地去自觉执行它,也不会因为法律被有关国家机关严格执行就去信任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良法的存在是内心法律信任的基础。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关键就在于其拥有体现公平、正义和秩序价值的良法。良法要求我国立法机构在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时,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注意切实维护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法律大多为舶来品,这就要求立法机构能够切实做到将舶来法律的目的转化为主体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同时,立法机构还应对于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给予高度重视,即应保持法制的统一。唯如此,法律确实给社会绝大多数主体带来利益,满足其自身发展需要,公众才会悦纳法律,才会欢迎和信任法律。
( 二) 强化政府信用,实现依法控权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法治社会不仅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重要的是要消除没有制衡因素的权力。“人无信不立,政无信必颓。”在当前信任危机存在的形势下,政府是否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是否能够严格执行法律,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当政府令行禁止,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时,法律就会在民众中享有较高的尊严和权威。反之,法律就会失去对民众的教化、引导作用,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政府信用度,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应当转变现有观念和执政手段。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应当是为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的,权力不应当被滥用,更不应当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手段,政府应当转变其管理手段,对于社会的治理应主要依靠法律而不是政策。二是应当依法控权,提高政府的守法程度。“法自上而犯之”的结果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因此,应严格将政府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权力必须依法获得,依法运用,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当政府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将百姓装在心中,使社会公众真正意识到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时候,公众才会自愿去遵守法律,法律才能够被信任。
( 三) 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其运行机制设置不当,存在漏洞,就无法纠正立法上的失误与行政中的腐败。由于司法是以其公开的运作程序承载着控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特殊使命,所以一旦司法权被突破或被污染,则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全社会的法律信任危机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完善司法体制。人民法院要着力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上下工夫,应切实做到权责一致。要时刻将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强化社会公众参与法律的意识。人民法院要确保在权力过于集中的领域、岗位,合理配置权力,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法院内部,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于错案、冤案的裁判法官和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处,确保司法权严格依法运行。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要进一步规范指导、监督的权限、范围,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定期进行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 四) 加强法学教育与普法教育,增加民众的权利意识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法学教育与法律信仰的培养,应当贯穿国民教育的始终。这种教育应当是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应当自上而下加大对法律的普及、宣传和推动工作,且采取的形式可以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反面教育的独特作用,如庭审教育、个案教育等。通过此类形式达到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灌输,由此来加速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生长,催生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促使法律信任的最终形成。
通过以上四种途径使法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真正意识到法律能为己所用,法律是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惟其如此,才能为法律信任体系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基础,从而实现从人格信任到制度信任的真正转换。
法律信任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当中的诸多现实难题,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长期存在的弊病,这样一种对法律权威缺乏基本尊重的心理状态,对于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必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法律信任的建构对于培养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信心,提高法律运行的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是一个关于社会秩序治理的精致工具,法律被浓缩为一个象征符号,一个关于民族国家、爱国主义、社会公正、个人自由的象征符号。这个符号使法律充当了社会整合的工具,使人们处于一个法律共同体中生活,享受由于共同生活而带来的福利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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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入夏以来,发生多起暴力事件,北京大兴摔死女童、首都机场的爆炸、河南凶杀五死二伤,人们不安的感觉到一种暴戾之气在空气中蔓延。暴戾,在汉语大词典中被解释为残暴酷虐;粗暴乖戾。即性情残暴凶狠;脾性暴烈、凶险。而戾气,则是暴戾之气的意思。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