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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构建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5-01-24 共9929字
论文摘要

  一、评估主体模式选择是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内容

  在全球风险社会和社会转型的国际、国内双重背景下,中国已迈入高风险社会,一些不稳定因素正处于由潜在风险向公共危机转化的临界点上。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对当前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智慧的重大考验。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成本扩大化、地方政府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维稳怪圈”的社会现实,彰显了我国社会管理的内卷化困境,社会管理亟须有效的制度安排。

  作为一项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创新,以源头治理、事前预防、民主协商、科学决策为特征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因其卓越的实效性迅速由四川遂宁、江苏淮安、浙江平阳等地的地方实践上升为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要求逐步实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全覆盖”; “十八大”报告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一次提到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由此可见,不断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以下简称“稳评”) 机制,是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

  稳评机制作为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国家政治决策,其推出是立足我国社会转型期发展实际,期望通过制度化工作程序,实现政府促改革、保发展、创稳定目标的良性互动。[1]在中央大力推动和地方积极实践下,当前稳评机制运行态势良好,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本部门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州、盟通过制定试行条例或规章建立了稳评机制,并从组织机构、职权职责、人才建设、运行经费等方面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然而,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在没有国外成功经验可以参照和制度处于初创期的背景下,稳评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必然面临诸多问题,其总体上还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制度运行呈现明显的重框架、轻细则特征,如稳评的主体确立、对象范围、流程设置、指标选择、制度配套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因此,稳评机制的制度建设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但已经到了实现从外延扩张的粗放式发展到规范化、系统化的集约式发展的转变阶段,这也是中央在重大会议上一直强调健全稳评机制的原因所在。

  目前,理论界对稳评机制的研究主要围绕主体、对象、程序、指标、方法、问责机制等在内的运行框架以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等方面展开阐释性、描述性研究,而对制度的某一个方面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论证。

  其中,作为稳评机制重要内容的评估主体,当前理论界对其缺乏足够重视,相关研究文献非常有限,只是在研究稳评机制时作为该制度的一个问题被提及,在稳评主体的选取和稳评主体的结构安排等方面尚缺乏足够深入细致的研讨。基于此,本文从稳评主体的视角出发对如何健全稳评机制进行探讨,指出多元主体评估模式是稳评机制的发展方向,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内涵解读和结构分析。在此基础上,系统论证了构建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必然性、现实障碍以及实现路径。

  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理论框架

  ( 一)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内涵解读

  评估主体在任何形式的评估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能否科学合理地选择评估主体类型和搭配评估主体结构直接决定着最终的评估效果,而评估主体多元化是评估领域的主流趋势,稳评也不例外。稳评机制的评估主体是指在稳评中拥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职能和相应责任,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稳评过程的组织或个人。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是指为了增强稳评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改变当前稳评主体过于依赖政府的现状,应让政府、以受重大决策影响的公众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和以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稳评,从而使稳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结构状态,形成多层次的稳评体系( 如图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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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图 1,在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下,稳评的流程应该是: 首先,将稳评的责任主体与执行主体相分离,从而确定了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程序。其次,重大决策责任主体即委托方,将稳评工作委托给具有资质的专业稳评机构、专家学者等第三方,由他们作为稳评的执行主体,在对基础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利益相关者和评估方案,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第一手数据。这一过程建立在利益相关者与执行主体的信息互动基础上。最后,根据调研数据,由执行主体与责任主体共同制定风险管理与预警方案,并且这一方案要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协调,不断调整,最终达成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长效机制。

  ( 二)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结构分析稳评质量受到评估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知识拥有程度、利益相关程度等的影响,因此,稳评主体的选择首先要考虑拥有相关信息和知识的主体。其次可以从稳评对象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中选取,还可以从与稳评对象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中选取,从而组成由政府、专业稳评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公民等构成的多元化的稳评主体组合。

  稳评主体的多元结构是保证稳评质量的基本原则,每个稳评主体都有其特定的评估角度,在稳评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

  1. 政府

  政府作为重大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是稳评的重要主体。目前,全国各省、市的稳评机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政府主导模式( 如图 2) ,即重大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建( 批) 、改革的牵头等都是由政府充当或牵头,成立社会风险评估项目组,制定稳评方案,搜集前期信息,组织评估座谈会或听证会,实施评估,最后进行风险研判、风险分级,报上级政府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参考。[3]虽然政府作为主导的稳评主体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属于典型的“自己评自己”的自我评估,使得政府作为稳评主体的权威性被削弱。因此,今后政府在稳评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是稳评责任人、组织者而不是具体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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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利益相关者

  在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中,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重大决策目标的实现或受重大决策目标影响的团体及其个人,[4]如受重大决策影响的公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本文所指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受重大决策影响的公众。公众作为稳评主体参与稳评,有助于稳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有助于取得项目所在地各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理解、支持与合作; 有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成功率,预防和减少不良社会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众参与稳评的程度越高,重大决策的社会风险越小。[5]因此,作为重大决策影响对象的公众,理应是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中的重要主体,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在稳评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3. 第三方

    第三方原意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它可以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指处于第一方( 被评对象) 和第二方( 其服务对象) 之外的与第一方、第二方既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一方,典型的就是受行政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6]专业稳评机构独立于政府,拥有专业的评估技术、经验和人才,能够更加科学、客观地开展稳评工作。目前,上海、深圳、江苏等地已经引入专业稳评机构开展稳评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另外,专家学者、科研机构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智囊,能够借助学术与人才优势从理论研究的高度给稳评提供参考建议,新闻媒体也在稳评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宣传作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三方因其独立性、客观性,在未来的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中应该居于主导地位。

  三、构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必然性

  ( 一) 多元主体评估模式有利于增强稳评主体的独立性

  稳评的实质是对政府公共决策权力的一种约束和制衡,因此,稳评主体的独立性是确保稳评公正性的基本前提。然而,当前我国稳评机制实施中的最大问题就是稳评主体的独立性不强。目前,各地实施的稳评机制关于稳评主体的选择一般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出、起草、审批、实施等部门是稳评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稳评,即稳评的责任主体就是执行主体。南开大学一课题组收集了《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47 个文件,其中45 个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政策起草部门、决策提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项目报建部门、重大活动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政府决定的牵头部门,占 95. 7%。其中,明确提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 3 个,占 6. 4%; 规定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评估的有 2个,占 4. 3%。[7]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稳评主体主要是政府,这一做法虽然是权力和责任统一的体现,能够提高决策部门的风险意识,稳评主体可以利用其熟悉政府制度安排和运行规则的优势更易获取稳评信息,稳评的操作性与导向性更强,但这种评估模式是典型的政府内部自我评估模式,稳评主体的独立性不强。

  从学理上分析,由于稳评主体与稳评对象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同一个部门既负责重大决策的出台,又负责该决策的评估,稳评主体极易将其自身利益裹挟于稳评的议程设定和方案选择之中,不能公正地评估重大决策所蕴含的社会稳定风险,甚至掩盖社会稳定风险,稳评结果的公正性无法保障,致使稳评流于形式。因此,稳评主体不宜是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科学规范的稳评主体应该是独立于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主体之外、与政府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具有中立身份的第三方。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第三方能够以其特有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在稳评中避开政府的压力和干预,排除政绩冲动、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因此,健全稳评机制,必须将稳评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分开,将更多的稳评工作委托给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完成,这样有利于推进稳评主体的社会化和中立化,增强稳评主体的独立性。

  ( 二) 多元主体评估模式有利于实现稳评过程的民主化

  从理论上来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器的重大决策,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然而,现实中诸多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源头,其重要原因就是当前的决策议程设置中利益相关者没有充分参与,表达机制缺失、参与渠道不畅的决策关门模式为重大决策出台和执行后的冲突和矛盾埋下了祸根。因此,重大决策需要秉承透明和开放的原则,让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成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为一种顶层制度设计,稳评机制的深层意义就在于把政府的决策系统与公民的维权系统通过稳评进程联接在一起,把公民对重大决策的事后激烈抗争转变为事前积极参与,通过一种自主性、嵌入性的程序构造,拓展传统的决策程序结构,实现政府决策模式由封闭模式转变为开放模式,并由此成为推进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正如有学者所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安排具有民主建设的功能,一个潜在的功能就是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推进中国公共决策过程民主化。”[8]因此,稳评不仅是一个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过程,而且是一个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的过程,它既需要以风险评估为代表的专家理性模式,也需要以公开和参与为核心的公众参与模式。

  然而,目前我国的稳评机制呈现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以公众参与、专家介入和社区互动为核心的社会参与机制缺失,各地实施的稳评机制对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规定既不明确,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由此隐藏了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导致政府以外其他主体在稳评中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其他主体在稳评过程中不能充分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和博弈权,评估结论难以真正吸纳和体现民意,参与的广度、深度、形式以及有效性等方面有待改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稳评机制作为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制度创新,理应遵循此要求,在稳评过程中从决策主体利益出发的单向性思维视角,转向面向多元性权益诉求的多维性思维视角,坚持开放、透明、多元、包容的原则,吸纳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拓展体制外资源加入稳评过程的合法性空间。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契合了这一要求,有利于推进稳评过程的民主化,增强重大决策的民意基础。

  ( 三) 多元主体评估模式有利于提高稳评结果的科学性

  稳评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其本义就是相关主体运用合理、规范、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手段,对重大决策所蕴含的社会稳定风险水平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从而为重大决策的出台和实施提供客观依据。其实,稳评的复杂性远远超过财务风险评估、保险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等,原因就在于社会稳定风险是一种次生性、社会性、综合性、系统性风险,具有不同于技术性风险的特质。

  与技术性风险主要面对的是某一元素、技术等存在的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同,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某一技术、某一政策本身在科学性上的不确定性,亦有可能因为利益相关人对相关事项不知情、不了解引发,亦有可能基于对政府的监管不信任而产生。[9]因此,作为兼具技术性风险和社会性风险双重特征的社会稳定风险,要对其进行评估并能够得到科学结论就变得异常困难。一方面,作为一种技术性风险,需要借助于理论假设、环境模拟、问卷设计、概率抽样、数据处理等专业技术对其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则因其影响因子( 如评估对象本身、利益相关者状况等) 难以量化、数据样本有限等因素,很难使用精确的量化方式对其进行评估。

  稳评的复杂性特征以及每个稳评主体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数量有限的稳评主体无法保证稳评结果的科学性。然而,从稳评实践来看,政府往往是稳评的唯一主体,政府由于没有专业性稳评职能部门,稳评专业人才不足,稳评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导致许多稳评工作交给了只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抽调的“偶尔评估一次”的非专业人员手中。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改变当前稳评的这一现状: 首先,在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下,每个稳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所长充分发挥其在稳评中的优势,如社会公众因能够亲身感受到重大决策给自己带来的影响,从而可为稳评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专业稳评机构可以利用其拥有专业评估人才、技术和经验的优势,专家学者具备理论素养、技术理性和独立性的优势等; 其次,由于稳评主体的增加,每个稳评主体都有其特定的评估角度,评估标准能够从更多角度进行设计。多元评估主体能够从多维度的评估视角以不同的评估标准来对稳评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最后,多元主体参与稳评必然会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诸如社会调查、民意测评、公开听证、网上评分、信访投诉等评估手段也会被广泛应用于稳评过程中,实现了评估路径和评估手段的多样化。因此,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下多元主体从各自的角色身份、动机态度、知识经验和专业优势出发参与稳评,能够使稳评更加全面,减少稳评误差和片面化,提高稳评结果的科学性。

  四、构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现实障碍

  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作为稳评机制的发展方向已经不容置疑,但要改变实践中政府单一评估主体的现状,真正实现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任重而道远。目前,多元主体参与稳评面临着诸多障碍,无论是稳评主体的思想观念、评估能力还是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制度保障都还没有达到建立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要求。具体来讲,这些障碍主要包括:

  ( 一) 观念障碍: 政府自闭性与其他主体稳评意识不强

  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观念障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政府自闭性阻碍了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形成。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及其官僚也是“经济人”,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政府具有很强的自闭性。政府自闭性是指政府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运行的系统,并具有排斥外部力量的趋向。[10]政府自闭性使得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其他主体参与稳评具有强烈的抵触心理,认为政府才是稳评的唯一主体,其他主体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做好稳评工作。即使认识到其他主体参与稳评的重要性或在外部压力下允许其他主体参与稳评,也会对稳评进程施加各种影响,甚至设置评估障碍。其次,政府以外其他主体稳评意识不强,阻碍了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形成。其他主体的自身参与稳评的态度对其在稳评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重要影响。受中国传统文化和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公民社会发育程度不高,其他主体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强。这在稳评中就表现为其他主体将稳评看作是政府的事情,缺乏对自身在稳评中的角色认知,缺乏参与稳评的意识和自觉性。角色意识和参与意识的欠缺,降低了其他主体参与稳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确立。

  ( 二) 能力障碍: 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参与稳评的主体,无论是作为主导者的政府,还是作为重要参与者的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其开展稳评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在稳评的多元评估主体中,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稳评机构的能力不足是当前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确立的最大障碍。将稳评工作委托给具有独立身份、拥有专门人才、掌握专业技术的专业评估机构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虽然目前我国在稳评领域也有了类似的实践,一些省市也成立了一些专业稳评机构,但这些专业稳评机构只是近年来伴随稳评工作的开展才诞生的新事物。目前这些机构建设尚不规范,其开展稳评工作只是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社会上还没有规范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法律规范。同时,即使是这些专业稳评机构,目前也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稳评体系,没有构建出具体可行的稳评操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其稳评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另外,专业稳评机构由于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评估,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独立性缺失和过度的逐利行为也使其参与稳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 三) 制度障碍: 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缺乏制度保障

  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支持是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确立的根本保证,政府是否把其他主体纳入到稳评机制的制度体系中,直接决定了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发展程度。当前,我国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制度体系还很不健全: 首先,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缺乏法制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稳评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其运行,虽然当前多元主体参与稳评是中央和地方健全稳评机制的重要导向,但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规定并不明确,相关法律政策一般只是对政府如何参与稳评有明确规定,而政府以外其他主体参与稳评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其稳评的资格、程序和职责都没有明确界定。如一些地方尽管规定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稳评,稳评过程应充分尊重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但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这些规定所属的规范性文件也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甚至是试行办法,法律位阶不高,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执行。其次,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缺乏信息保障。全面、真实的信息是任何评估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有关稳评的信息透明度不够,政府以外其他主体难以及时获取稳评的充分信息,导致其他稳评主体与稳评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由于其他主体缺乏全面、真实的信息,稳评过程充塞大量的不确定性数据,从而影响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有效性。

  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构建路径

  毫无疑问,稳评机制比较理想的评估主体模式是由政府、利益相关者和第三方等主体构成的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它是当前健全稳评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该制度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明确了构建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重大意义后,当务之急就是清除构建过程中的现实障碍,从观念革新、能力建设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加快推进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确立。

  ( 一) 观念革新: 政府治理理念重塑与其他主体稳评意识强化

  政府对待其他主体以及其他主体参与稳评的态度和认知是建立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的首要条件,这将直接关系到多元主体参与稳评能否获得良好的制度环境。因此,确立稳评机制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就要对多元主体的稳评观念进行革新。首先,重塑政府治理理念。多元主体能否实质有效地参与稳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秉持什么样的治理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破除自闭性的束缚,树立合作治理的理念。政府要提高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对于健全稳评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其他主体参与稳评的正当性和必然性,并把他们积极吸收到稳评过程中来,建立内外结合的稳评主体结构,并为其他主体参与稳评提供制度保障,充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稳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其他主体的稳评意识。在政府治理理念重塑的同时,其他主体也应该克服传统观念的影响,提高稳评的角色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此,必须营造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社会氛围,积极培育公民社会,树立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整个社会对多元主体参与稳评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增强社会认可度。

  ( 二) 能力建设: 提高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能力

  首先,政府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我评估的规范化水平。由于政府在稳评中主要发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的作用,因此,加强政府稳评能力建设主要是提高政府参与稳评的规范化水平。政府要成立专职稳评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稳评工作,健全稳评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政府稳评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其次,公众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参与稳评的有序化水平。一方面,公众要不断增强参与的主体意识,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提高公众整体的稳评能力,并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的代表性、规范公众参与评估的程序等措施实现公众参与稳评的有序化。再次,大力培育专业的稳评机构,不断提升稳评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当前,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大力培育一定数量的专业稳评机构,实现将稳评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的制度化、常态化。

  同时,专业稳评机构也要不断增强公共责任和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改进评估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最后,专家学者要积极参与,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水平。专家学者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理论研究,丰富稳评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要走出“象牙塔”,融入稳评实践,加强与政府和专业机构合作,充实专业人才队伍。

  ( 三) 制度保障: 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制度体系

  首先,确立稳评责任主体与执行主体分开的工作机制。稳评机制应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是稳评责任主体,对稳评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职责,但并不直接承担具体的稳评工作,而是将其委托给第三方; 稳评执行主体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三方,第三方如专业稳评机构受聘于稳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稳评工作,并对稳评质量承担责任。

  其次,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法制规范。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明确多元主体在稳评中的主体地位,将多元主体参与作为稳评的基本环节,并对各个主体在稳评中的权利和责任、参与形式和参与程序、参与范围和参与层次等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将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纳入法制化轨道。

  再次,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监督问责机制。为避免第三方出现为逐利而丧失公信力的道德风险,必须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

  要建立行业规制,对专业稳评机构的资质认定、收费标准等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对第三方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受委托的第三方在稳评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应追究第三方的相关责任。

  最后,完善稳评的信息公开机制。当前必须完善稳评的信息公开机制,解决当前稳评主体与稳评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政府要真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推进政务公开,将拟定的重大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合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满足多元主体参与稳评的信息需求。同时,加强多元主体之间尤其是政府与其他稳评主体之间有关稳评信息的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一个开放而透明的稳评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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