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的这句名言在概括教师职责时,明确地将传道放于首位,意在突出为师者对学生思想人格的影响至为重要。而作为教师,师德修养无疑非常重要。但对于法律专业来说,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以现实社会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核心,包含必要的法理学理论和现行的部门法律,学科系统严密,专业性极强。此类课程教师教学的重要目的在于传授学生正确使用法律法规解决现实法律纠纷,学生学习的主要目的在于精确掌握法律知识的作为今后安身立命的谋生手段。那么,是否这些课程对教师专业学识水平的要求更高?对于专业课老师师德要求,是否不像思想品德与学生管理中那么严格,或者必须居于首位呢?在这样的专业课教学中,又如何有效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呢?究竟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对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的1-3年级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专业课教师的师德修养对学生人格的养成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把专业课教师的师德问题放在课程教学的首位。
探讨法律专业课程教师良好师德培养的途径,自然要依据专业课程教学的这一基础,而不是普通思想品德课的特点来展开研讨。与普通的思想品德课不同,专业知识的教学是我们绕不开的课程。这样的课堂上,运用适当的教学模式,更好的传授知识和技能一定是良好的师德必不可少的内容。在调查问卷中,我们也注意到学生们最喜欢老师的素质并非首选教学方法好,而是教师的素质与修养(显然,这里面包含有教师的教学水平、专业知识的要素)。
那么,选择何种教学模式,更能既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又能达到传授知识,教育人的目的呢?笔者认为,走向交往实践的主体性教学活动是最好的模式。
一、理论基础:主体性交往实践活动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提出的“实践的唯物主义”,旗帜鲜明地将人的主体性作为实践的基础,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的主体性及其发展的源泉和检验标准人的主体性在本质上和发生上都是社会实践。马克思所讲的主体性,是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的人的主体性,而不是唯心的、幻想的主体。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与一定的方式共同活着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是“主体-客体”方向,即“人们对自然的作用”,二是“主体-主体”方向,即“人对人的作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始终是主客体之间的生产关系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的有机统一。即社会实践活动本身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同时,生产实践与交往实践又是两种不同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践活动,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和活动领域。在于人的世界为对象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人的行为主要是一种交往实践,并以此来规范和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教育活动,则是典型的“人的世界”的“主体-主体”之间的活动。教育是一门“培养人的学问”,旨在培养人的精神完美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实践。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是生产实践中控制与被控制,改造与被改造的主客体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关系。在这样的教育实践中,一方面,个体通过自主的能动的学习过程,加强对知识技能的熟练掌握,获取某一方面的专业技术,展现了对外部“客体”的影响关系,并藉此获得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品质;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教学”这一中介,个体与个体之间建立了主体交往关系,发展主体之间的双向建构和多重整合作用,表现出与其他主体之间相互理解、相互认可、相互沟通的特性。这种建立在交往实践关基础上的主体性教育,既为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的主体性品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赋予了主体性教育更为丰富、科学的内涵。
传统的教育理论中,把教育活动仅视为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即一个“知识传授”的过程。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以“知识的传授”为中介,连接成为一种认识和被认识、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
其中,教师是权威,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完成认识性任务成为教育活动的中心甚至唯一任务,这样的教育培养出的必是一种“单向度的”的“人力工具”.它使教育活动丧失了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关注。但在交往实践观看来,教育是一种交往实践活动,关注的是一个完整的人,养成的是完整的人格。教育的本质,并不是否认知识在个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是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往实践,完成个体与文化知识之间的创造性完成,从而提升个体的生命质量和价值,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基于这样的理论,法科专业课程的教学活动,除了法律规范知识的传授,学生人格的完善,精神世界的成长是更为重要的目标。专业教师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会在优良的失德修养方面厘清认识,端正方向。
二、具体的构建途径
在专业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活动作为主体精神世界的建构和共同创造新意义的活动,应以民主、平等、理解、宽容为基础。作为教师,在师德修养方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与学生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形成。教师应该相信学生是一个独立的、真实的、有着丰富潜能和极大发展可能性的人,努力去亲近学生,赢得学生的信任。学生对教师的信任不是依靠虚假的威信和强求,教师应该具有高尚的人格,能够坦率而真诚地参与学生的生活,并为这种参与所引起的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变化而负责。“教师只能以他的整个人,以他的全部自发性才足以对学生的整个人起到真实影响。因为在培养品格时,你无需一个道德的天才,但你却需要一个完全生气勃勃的人,而且能与自己的同伴坦率交谈的人”.
2.尊重学生,师生平等相处。首先,教师与学生要互相尊重,具有谦虚的态度。假如在教学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傲慢自大,贬低对方,那么教育主体之间的交流就会中断,对话停止。其次,教师与学生要平等相处。在教育活动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非教师特权,而是所有人的正当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只对其他人说话而剥夺其他人的说话的权利。可见,平等相处是师生交流对话的前提。如果教师一味以知识权威和代言人自居,要求学生绝对服从,只会对学生耳提向命,这样的结果只会是教师本身越来越缺乏爱心,以至于不是以爱的活动-而是以机械的、冷冰冰的、僵死的方式去从事教育工作。再次,师生之间应相互爱护。在教育活动中,只有主体之间相互爱护,教师才能把学生作为因为个有独立个性的主体来肯定与接纳,才会理解学生不同的思想与观点,从而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独立思想、有创造性的人。
3.教师应具有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意识。在社会实践中,个体如果缺乏必要的质疑、批判和创新精神,则意味着放弃了个体的自由和对社会生活的义务。教育也一样,主体必须具有批判性思维,并在此基础上切磋、创新,产生新的观点和见解。因此,教师在授课中,应该鼓励学生质疑既有知识,促进学生独立思考,不断发现和创新而不是囿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死记硬背,机械掌握。
4.妥善处理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冲突。教育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与信任,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的妥协一致。为了真正建立交往主体之间的对话,教师必须学会面对冲突,立足于关爱学生,设法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冲突,避免学生心灵受到伤害进而放弃对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其实,师生之间的冲突并不是消极的,只要教师能够营造平等、民主的氛围,并在此氛围中,以理服人,运用自己的真诚、见识和洞察力解除矛盾,就能够较好地实现教学目的。
三、结语
良好师德修养的形成,对于专业课教师来说,永远不可能摆脱法律专业知识教育过程而单一、割裂地去研究,师德的养成必须体现在常规教学模式、教育理念与技巧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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