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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CEPA累积条款的适用范围及其经济效益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19 共5186字
论文摘要

  一、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八项下的累积条款及其适用

  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把该产品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若干个国家(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该经济区域内对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时所产生的价值成分,可以视为本国价值成分而进行累积。累积条款主要应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实施各种优惠贸易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是适应国际生产分割即产品生产过程在几个国家间分工完成的情况而出现的,规定从特定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投入品可以被看作出口国即受惠国原产的产品,即对在几个国家组成的特定的经济区域内进行加工、制造产生的增加值进行合并从而计算原产地成分的方法。

  (一)累积条款的内容

  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 ship Arrangement)是内地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优惠协议,其下包括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其中货物贸易的部分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核查程序。从2003年CEPA出台至今,相关政府部门对该协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数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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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06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第六条: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计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者等于15%。

  (二)累积规则的解读

  1.“累积规则”条款的解读

  根据补充协议八中的规定,30%比例相对于之前协议中的30%有着实质性的不同。

  海关总署令第206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中有这样的表述:(1)将第六条第四款“‘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总和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的表述修改为“‘从价百分比’是指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香港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2)增加“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5%。”的规定,作为第六条第六款,第六条原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顺序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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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意味着如果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材料或者是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补充协议八之前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是:(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总和)/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30%,补充协议八之后的从价百分比公式是:(在香港或内地获得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总和)/FOB≥30%。

  因此,之前协议当中采用的30%的标准是为了使香港厂商在使用香港原产之外材料或者是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享受内地给予香港厂商的优惠,也就是即使香港厂商在并不是完全使用香港原产的材料或者是组合零件的情况下,只要香港原产的原材料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达到30%以上,也是可以按照CEPA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而现在30%的标准,按照上文的公式,则是针对香港厂商在使用内地和香港之外的原材料或组合零件进行生产时,达到30%的比例的分子为原产于香港和内地的原材料,从而扩大了分子,使得更多的香港企业能够享受到零关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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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内地有大量的进口货物是从香港转口的,在将累积规则应用于从价百分比的时候对于附加值的比例的设定就要非常慎重。如果规定的附加值比例过低,则可能出现非香港和澳门的产品通过简单加工而享受关税优惠进入内地,而真正香港原产的产品反而未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如果附加值比例过高,则可能影响到香港制造商的利益。我们发现,协议八中最终从价百分比的比例并没有改变,但是却允许了内地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累积计入,这样在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刺激区域内的制造商尽量使用原产区域内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扩大相互间的贸易。在本条规定下,非完全获得的产品中,从内地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也可计入增值部分,因而可以鼓励香港制造商从内地进口相关产品,这不仅使得更多的香港原产货物能够满足从价百分比的要求,而且能促进内地的生产,提高内地的就业率。

  2.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

  其他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累积规则适用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而香港与澳门的CEPA中其仅适用于从价百分比的计算。这种保留一方面可以刺激香港的制造业,在一定程度上对制造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可确保有关产品在香港经过实质性的加工,避免第三方产品“搭便车”进入内地。

  香港产品出口到内地的主要有初级形状的塑胶、机械器具和医疗产品等,其中大部分产品都是采用进口原料在香港组装加工而取得香港产品属性的,而且其对加工工序有着严格的要求。在这样的产业结构下,如果仅仅采用从价百分比的标准,很多在香港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将由于进口成本所占的比重过大、本地加工所占的比重过小而不能符合CEPA的原产地要求。所以,对于原料进口成本高而本地加工成本低的产品而言,以产品的制造或加工工序而不是本地加工的附加值为原产地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香港制造加工行业中的主要产品符合CEPA的原产地规则,享受中国内地给予的特殊关税优惠。在相关法规资料中上述观点得以印证,CEPA规定的首批享受零关税的237种产品中,涉及采用加工工序标准的税号有221个,达到81%,其中有38个是采用加工工序标准与从价百分比标准相结合的混和标准。由于香港原来的成本高于内地,如果将累积规则应用于从价百分比标准,同时应用加工工序等标准,企业就可以从原料成本较低的内地进口原材料,利用《协议》中允许将内地的原料视为香港的原料的规定(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在从价百分比(“从价百分比”是指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香港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该比值大于或者等于30%,并且产品的最后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在香港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仅在香港进行一定比例的增值制造或加工,就可以认定原产地为香港,商品就可以搭便车进入中国内地。

  二、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八项下累积条款的经济效益

  (一)扩大出口,使更多香港企业受惠

  由于累积规则的应用,使得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从而扩大香港货物的出口。香港主要的出口国家(地区)中,原来美国是香港产品最大的输出国,但是从2005年起,中国内地成为港产品的最大输出地,香港产品对内地的出口占香港整体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见表1)。

  但是,仅仅观察香港产品的出口数据,还是有所欠缺的。香港产品出口至内地按是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享受关税优惠(根据CEPA项下原产地规则判定产品原产于香港,符合受惠要求的)的产品,二是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产品。因此,我们有必要查看香港产品输出至内地的实际受惠数据,以判断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及新增的累积规则的实际效用。

  在表2中,扣除每年的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香港出口至内地的实际受惠货值每年都在增加,增长最快的是2005年,增长率达114.53%,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增长率只有1.49%。2012年,香港整体出口水平较2011年下降15.22%(不考虑价格变动因素),表2中2012年,港产品受惠货值增长率为8.16%(低于上年增长率),其在港产品出口整体下滑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增长,说明累积规则的确能促进香港产品输出内地享受关税优惠。

  实行累积规则后,可以使得原本由于进口成本过高的香港企业享受零关税待遇,扩大香港的出口,使香港的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优惠待遇。

  (二)增加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外商投资,促进内地产业结构的调整

  香港自然资源缺乏,大部分原料需要进口,因而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之前的区域价值成分,导致其无法享受零关税税率。而内地原料相比较而言价格较低,实行累积规则后,香港会将以前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原料转而从内地进口,从而促进内地相关产业的发展,也使得香港的公司更容易享受优惠税率。通过表3,我们不难发现,签订CEPA前到签订CEPA将近8年的时间,香港从内地进口的数量一直维持在其进口量的45%左右,并没有过多改变。原材料及半制品的进口在2011年达到其进口半制品量的45%。而从2005年至今,半制成品的进口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见表4),可见,香港从内地的进口尤其是原料和半制品的进口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累积规则的应用正是顺应了这个趋势,成为香港企业从内地进口原料的推力。

  补充协议八项下的累积规则实施后,通过2012年1-9月的进口额与2011年1-9月的进口额相比,(如表5所示),香港从内地的进口额同比增加了10%,从而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证实了随着累积规则的应用,扩大了香港企业从内地进口原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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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转移将导致香港增加从内地的购买,这就意味着大量的资本将会流入到该生产部门,此时内地该生产部门投资的增加不仅来自于其他产业,而且还有大量的投资来自第三国。为满足原产地要求,第三国企业将会投资建立生产性设施替代原来以出口供应的方式。这样,第三国在当地采购的增加会刺激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实行累积规则后不仅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投资,还能改善当地经济产业结构。

  通过表6数据进行比对,2012年(1-9月)与2011年(1-9月)相比,香港自内地进口的五大类商品(机电产品,光学、钟表、医疗设备,贱金属及制品,贵金属及制品,塑料、橡胶),表现出同比增长率高于其他主要进口国或地区。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新规出台的效益已经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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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加香港的区位优势,刺激外商对香港的投资

  一方面,判定原产地为香港的货物即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另一方面,CEPA协议下,对香港的各项措施是适用于符合“香港公司”界定标准的所有企业的。而在界定标准上,CEPA对于“香港公司”的定义以注册地为准,而不论资本来源,也就是说,外商公司只要符合要求,也将受惠于CEPA。区外第三国企业为使自己的产品享受到自由贸易区内的优惠待遇,就必然要力争获得原产地资格。实行累积规则后,原产地标准更容易满足,“香港公司”更容易享受零关税待遇,从而吸引更多外商在香港投资建厂,在区内更大范围地投资建立生产性设施,以投资替代贸易的方式跻身或保持区内市场。

  (四)促进香港产业优化

  香港目前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服务业所占GDP比重很高,而制造业过度萎缩,使香港经济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妨碍了香港经济的稳定。

  从现实情况看,内地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和工业化进程的阶段性特征,制造业的比较优势仍然表现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有待发展。香港具有大量的高新技术人才,服务业等一些配套产业比较成熟。实行了累积规则,从内地进口的原材料或组合零件也可视为是香港原产的,因此,香港可以把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转移到内地,充分利用内地的劳动力的优势,香港也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加快对制造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目前存在竞争力或者是具有潜在力的制造行业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从而增强其经济结构与内地的互补性。

  (五)构建内地与香港在同一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关系

  目前香港制造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10%,与新加坡、台湾、瑞士等小型经济体系的30%以上相比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由于香港CEPA一直缺少累积规则,内地原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无法计入香港原产产品的增值成分,降低了香港企业进口内地农副产品、能源产品和零部件的意愿;另一方面,由于香港本身缺乏自然资源,劳动力成本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目前香港的服务业所占GDP比重大大高于制造业。实行累积规则后,允许香港企业在充分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下,进口内地原产的原材料而后从事制造与加工。因此,能够吸引香港企业进口内地原材料或直接到内地投资,并可以使用内地原产品在香港进行产品的最后加工制造,这样,促进内地与香港形成同一产业链中的上下游紧密关系,保障相关企业在区内寻购并获得关税优惠待遇。

  参考文献:
  1.姜晓依、厉力:《原产地规则》,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海关总署原产地管理办公室:CEPA新规则,《中国海关》,2012年第2期。
  3.朱颖:论优惠原产地规则,《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8期。
  4.孟国碧: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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