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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女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主张及其融入城市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05 共12448字
论文摘要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问题

  女性是一个多元的存在,女性自身存在着重大差异。当加入职业、阶层、收入、年龄、特定场域(如工厂、餐馆、零售店或美容机构)等变量后,女性呈现出了多元的生存状态、生存需求和生存问题。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工厂女工相比,当前的外来女性职工在文化水平、社会见解、兴趣爱好、价值取向、权利意识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在千禧年以来的第一个十年里,不断增长的工资水平,不断改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断完善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措施等等,这一系列的社会发展给她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本质性变化,她们是一群不同于工厂女工的新型外来女性职工。

  自2010年6月开始,在约两年半的时间里,笔者观察和访谈了一群就职于某外资美容连锁机构广州某分店的这类新型外来女性职工,尝试通过观察和描述她们在当下的工作和生存状态,特别是她们的社会保险状态和意识,思考围绕这群新型外来女性职工的社会权利与社会政策的相关问题。比如,在不断取得进展的社会保险政策环境下,这些女性职工是如何适应社会发展,调适、培养、提高与社会保险政策相适应的生存能力和意识;她们在当下如何持守或者放弃社会保险权利;这种对社会保险权利的持守或放弃的背后,又体现了她们怎样的寻求融入城市生活的策略;社会保险政策以及其他社会政策又如何能为她们打开实现身份城市化的窗口。

  笔者所观察的这家分店职员规模一般维持在6—8名。由于流动性大的缘故,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曾经和正在这家分店就职的员工总数应该超过30名。笔者对其中的11位女职工做了较深度的访谈,包括地区副理、店长、副店长、普通美容师等职员。她们中除了极少数来自中小城镇,绝大部分是广东省和外省农村户籍人口,比如湖北、湖南、四川、广西、贵州等省农村,或广东省边远农村。其中四位职工已婚,七位职工未婚;年龄普遍较轻,访谈时对象年龄最大为31岁,其余都在30岁以下,最小20岁。

  她们在美容机构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表现了有别于工厂制度下女工们的生存特质,与工厂制度下被动抗争的女工阶级群体有很大差异。虽然这群外来女性职工也没有摆脱如工厂女工面临的那些对女性身体的压力、家庭内性别角色分工的压力,工厂制度压力也替代为机构制度压力,但由于女性美容机构只有较少男性就业且都以外勤工作为主,在店面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职工,“劳动性别分工与延续的梯级格局”

  在这个店里已然不存在,而女工阶级群体的特质在她们身上则有了崭新的内容。她们是散布在城市各个社区,努力适应城市生活方式、学习融入城市的生存技能、调整生存观念和生存策略、积极回应社会变迁,回应社会的结构性、制度性、政策性排斥并发出她们声音的新型外来女性职工群体的代表。城市的生活元素不断渗透到她们的工作和生活之中,渐渐洗刷她们的身心,巨大的社会变迁、不断进步的制度环境给了她们融入城市的新希望。她们不停留于“身体”的城市化,看起来像一个城市人。她们还期望实现“身份”的城市化,从而能“深度”地融入城市。在她们身上反映出来的社会保险权利意识与获得的社会保障状况,反映了当下城市外来女性职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发展状况与问题。

  二、力求融入城市的新型外来女性职工

  (一)“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一,较轻松、自由的工作氛围。该机构分店工作环境舒适,店面干净、整洁甚至有点华丽,女职工们上班要求化妆、穿工装,讲究外表靓丽清爽,与美容职业相称。该美容机构只服务女性,因此,店内职工从管理人员到美容师都是女性,职工年龄普遍较轻,绝大部分在20—30岁左右。工作时间从早上10点半至晚上9点半,延续11个小时左右。客人不多的时候职员可以休息,随意聊天。相比工厂制度,店里的工作节奏轻快。来店消费的客人大都有比较好的职业或收入,对职员的服务一般也持宽厚、体谅的态度。客人与女孩子经常聊一些时下的热点话题,带来很多知识和信息,分享投资理财的经验,讨论工作权益、社会保险等,还告诉他们如何去争取。用湖北女孩X(编号HBX2)的话说“客人都很有素质”,她喜欢这种工作环境,放弃了相对高工资、高福利的高速公路公司收费员职位,来这里做美容师,并不后悔。

  第二,充满发展诱惑的机构管理制度。机构内部横向和纵向的流动比较频繁。该店常有新入行或者离职的女孩子,或者女孩子们从一家分店被调到另一家分店工作。经过两三年的时间,笔者曾经访谈过的对象仅剩两人尚在该店工作。

  机构内部实行定期培训和职级考试制度,职业培训较为频密,职级晋升也比较普遍。美容师职级分A、B、C和初等四级,刚入职的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技术培训再上岗,职工被要求参加至少每月一次的技术培训或美容知识讲座。机构内技术等级提升的机会比较多,普通职工通过职级考试,有机会晋升至C、B和A级美容师已经常态化。级别提升后,工资也随即上调。积累一定的资历和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后,由美容师升任副店长、店长的机会也很大。在大约两年半的时间里,该店换了五任店长,副店长则更多。访谈对象中,有两位店长和一位副店长,她们都获得了机构的A或B级美容师资格,是在积累了两三年本机构从业资历后升任至管理职位的。机构的培训制度和职级晋升制度很受女孩子们欢迎,她们认为这是向上流动、走向成功、甚至实现人生价值的一条渠道,表现出了与消极和寻求生存的底层农民工群体的较大区别。

  第三,城市社区的生活空间。生活方面,机构在分店附近的社区为女职工租住集体宿舍,职工缴纳部分租金,也有职员自己选择社区租房住,居住状态比较自由。吃饭或买盒饭或自己做,上班时间在店里用餐,一般是叫外卖,下班后回宿舍解决,有时候也会下馆子吃一顿改善伙食。相比工厂制度下的女工,不论是工作环境、管理制度还是生活条件,机构中的女职工能保持较自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空间,有利于个性自由发展。她们生活在城市的社区中,与城市社区融在一起。

  (二)外来女职工的“新”特质

  在这些女职工身上,显露出了有别于工厂制度或底层农民工的显著特质(见表1)。她们通过个人的微观策略和城市发生互动和接触,在城市生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她们建构自己的城市生活世界,适应并嵌入城市生活。在她们身上已不见了传统女工们的阶级意识和驯服特征,也有别于工厂女工尖叫、梦魇的消极反抗、或者组织化的抗争方式,和较封闭的工厂制度管制下的工作、生活状态。她们在学历、身份与职业认同、生活定位、城市性与现代性、流动性、经济状况、阶层与等级意识等方面,表现出了新的特质。

  这些女职工们的学历全部在高中以上,少数人还有技校、大专学历。相比较底层的农民工,她们在经济收入上已经摆脱维持生存的状态,基本不用赡养长辈,还能从父母那里得到支持。她们的职业认同感强并为所从事的职业骄傲。身居繁华的都市社区,每天接触各色中产女性,用她们的话说都是素质很高的女性,由此她们自己也变得比较有素质了,不仅努力提高技术、做一个出色的美容师,而且对个人素质也有自觉的要求,比如:注意自己的外在形象要与美容师职业相称,要对服务产品与项目有专业认识,要对健康与美容的话题有专业见解等。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打动和说服客人,会员数量增多、利润提高,她们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她们有职业发展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梦想,有追求有独立性,并且足够现代化和城市化。她们毫不迟疑地表达自主择业、主动融入城市、将未来的生活定位在城市的愿望,并采取行动。虽然还未褪去“城市过客”无常、游离的特质,但基本都有扎根城市的思路,在辞职、转工、自我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生活方式这些问题上,有很多自由回旋的空间,对未来也有规划,或者留在广州、或者回老家附近的城市,在城市买房,开美容店自己做老板等等。

  与工厂女工、底层农民工相比,美容机构的这些外来女性职工凭借较好的个人素质、较佳的工作机会和工作环境,将生活坐标定位于城市,与城市展开深层接触与互动,甚至参与到一般城市人拥有的社会生活中,比如健康美容、投资理财、租房买房、社会保障等等,强化了这些女孩子们追求身份城市化的意愿,也培养了她们维护自身社会权利的意识。

  三、外来女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主张

  (一)农民工社会权利意识的进步

  2000年前,农民工权利意识尚在萌发之中,组织化程度尚低,遇事也主要求助于首属群体的帮助。对社会权利不表达、不申述,“说服自己去接受在城市中的不公地位和待遇”,自己不为自己的权利发声,是一个特殊的“沉默的群体”。若用身份认同的政治学理论解释这种沉默,那就是“因为我是谁,所以我行动”。由于他们(被)认为是城市的局外人,所以,在城市中,围绕自己的权利,他们倾向于不行动。

  2010年前后,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权利方面表现出了一些新特质,比如工作更加富有弹性,社会性和被给予性更浓,较强的城市适应力,较少的家庭责任,在不满意的状况之下比较容易选择辞职或自动离职,拥有选择社会保障权的余地等。

  (二)外来女性职工社会保险主张与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政府要求企业雇佣双方都要参加社会保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较上世纪90年代末制度刚开始推展时期要改善很多,但直至2010年前后,企业与职工在参保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论文摘要

  2010年时,机构地区副理女孩U(编号GDU11)曾描述了该机构职工参保的状态:“之前公司职工可能只有养老险、医疗险,现在五个险都有”,现在“公司的社保其实很好”,“只要员工申请,公司就替员工办理缴费;如果不申请,公司也不强制”。这番话轻描淡写地道出了当下社会保险的参保状态。职工主动表示不参保,企业就不强制职工参保;若职工计较,把这笔缴费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双方还是赢家;若职工不计较或不知情,这笔费用节省下来也是不少的开支;当然,职工要求参保,也替员工缴交相应费用。强制性参保变成了职工“自愿”参保,既打了政策的“擦边球”,也减轻了机构参保的负担。

  后表2是该美容机构女性职工参保与不参保的权利主张及其理由,并从社会保险政策角度对她们的权利主张进行解读。

  综观而言,大部分女职工们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重视这座城市给予她们的生活、工作的权利与福利(即便对这些权利和福利的认识还不够清晰),甚至努力争取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虽然第三任店长Z编号GXZ9后来还是没能参加到这座她奋斗和生活的城市的生育保险中去)。她们参加社会保险的理由很充分也多种多样,比如通过亲身体会或者看到同伴的经历而体会到社保的意义,或者眼前有急迫需求而感受到社保的价值,或者因为亲朋建议、公司统一要求而参加到社保中来。她们中也有选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参加的理由同样充分且合理。比如因为收入不高感觉参保有压力,而选择当下的工资收益,放弃未来社会保险待遇的风险受益;或者因为年轻而感受不到未来的风险因而轻视社会保险;或者因为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而选择当前不参保;或者因为公司的原因甚至社会保险政策发展的阶段性问题而没有参加到社会保险中去,等等。总体上,大部分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内容、特点、重要意义缺乏准确清晰的认识。但是,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社保,都是女职工们对社会保险权利的一种理性抉择。

  社会保险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先尽义务后享受待遇的原则,是一种风险防范、权利义务对等的制度。权利主体需要先参保缴费,之后在特定时期和情形下方能享受相应待遇。对于未事先参保、发生了风险后再尝试补缴的事件,政策不予认可和保障(对于这类事件,政策一般采取权利主体单位方的单方责任原则,权利个人方在保障权利时很可能颇费周章)。比如,只有先参保缴费,于次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先参保再怀孕并有持续参保行为,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等,而不是相反。若职工怀孕时没有参加社保,之后坚持她的生育保险权利,虽然政策原则是要求单位方承担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但是最后职工个人能否获得待遇保障,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参加社会保险还有起点或者门槛,比如要求职工身份,有一定水平的工资收入。参保还有成本,参保成本与费基和费率相联系,这是一个硬性指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每月发生,养老与生育等保险要求积累足够的缴费年限,这是一种较长的、持续性的行为。显然,女职工的参保理由、政策意识和水平,与社会保险政策及其原则之间存在不小的落差,这也是女职工们主张她们的社会保险权利时倍感纠结的原因。女职工的理性判断与政策原则之间的这种落差,终将影响到她们社会保险权利的获得和坚守。

  社会保险于她们而言,就是一个不切实际、敬而远之、爱恨交织、寄托厚望的感情纠结体。不论是对社会保险权利有较正确的主张而选择参保并期待社会保险带来的福利、寻求弥补因短视带来的损失而积极周旋在即便还很狭窄的城市社会保险权利空间中,还是轻视社会权利、主动放弃、选择脱离社会保险的主张,这一切都是这些女职工们对社会政策、社会保险权利的理性抉择,是她们积极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生活、抵御现代社会风险的生存意识的体现,是她们所探索的在这个城市中继续工作和生活下去的生存策略。

  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身份转换及轨迹变迁

  (一)国际移民社会融入研究的启示

  鉴于劳动力市场的不断萎缩,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社会福利制度也需要维持良性的发展等等问题,欧洲需要移民。随移民浪潮而来的便是移民社会融入及其相关问题。

  欧洲移民社会融入呈多元文化模式、福利国家模式及共和模式等多种模式。在二战之后的经济重建时期,欧洲国家大都采用了社会福利制度的手段接纳移民、促进社会融入,让移民能较充分享有社会和经济权利。比如,德国针对客籍劳工设计特定的融入政策如住房政策、语言融入政策等,法国移民中的生活困难者、长期失业者等能受惠于社会保障制度。即便如此,移民仍然享受不到欧洲国家的很多社会福利,特别是非法移民,没有资格申请政府的各项福利项目,移民在国民身份认同和文化独立性方面也受到排斥。欧盟各国民众普遍认为移民抢走了他们的工作,享受了他们的高福利制度并且威胁着他们的生活方式。移民不能享受与东道国人民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又增加了欧洲国家的社会负担。

  现行移民福利政策在本国人民和移民两方面都不讨好。

  在国际移民社会融入理论研究中,恩泽格尔(H.Entzinger)等人从社会经济融入、政治融入、文化融入、主体社会对移民的接纳或拒斥等四个维度,分析移民融入欧洲各国主体社会的问题。其中,社会经济融入主要分析移民在经济就业、收入水平、职业流动、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社会性活动与社会组织参与等方面的改善状况。制度主义的移民社会融入归因解释理论认为:相比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而言,移民融入政策或制度是影响移民融入的根本原因;东道国特定的移民及融入政策、制度建构,包括流入地国家在移民就业、社会福利与保障、社会救助、住房、自农村教育、社会歧视、宗教信仰、被告知权利等多个方面的安排,是影响移民能否有效实现社会融入的决定因素。潘尼克斯(R.Penninx)的研究结论是,大多数国家在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等方面都会区别性对待外来移民,阻碍移民或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而多尔(S.Dorr)和菲斯特(T.Faist)对德国、法国、英国、荷兰等主要福利国家移民福利政策的比较研究发现:移民能否从社会福利体系中获益取决于他们的居住身份,与居住身份相关的制度条件和制度安排对移民的社会融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这些移民社会融入理论对于研究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身份转换及轨迹变迁

  中国式移民即农民工,他们的城市融入同样也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维度展开,包括经济层面融入、社会层面融入、制度层面融入、心理层面融入;在职业上从农业劳动转向非农业劳动,在社区生活上从乡村社区转向城市社区,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生存方式和身份认同等方面实现着转变。

  制度主义的解释范式对于分析农民工问题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国特有的社会体制结构、相关的制度安排以及具体的制度实践,是决定农民工能否实现城市融入的根本性因素。具体而言,传统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与户籍制度相关联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重要原因。城市对农民工在经济制度上接纳,在社会制度上拒斥,农民工在城市可以“立业”但不能“安家”。

  农民工在城市融入中也如移民那样,面临身份问题。农民工在城市融入的过程中要发生身份转换,完成身份的城市化,即由农民向城镇职工的职业身份转换,再向市民的户籍身份转换。职业身份的转换是伴随着农民工生产空间的转换进行的,户籍身份的转换则需要城市制度的设置和接纳。从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或者市民的转换是农民工实现城市融入的最根本的标志和最重要的内涵。然而,农民工的职业角色可以转换,但是身份地位难以改变,户籍制度以及各城市公共系统将他们排除在外,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或公民待遇。

  本文研究的这群外来女性职工实现身份城市化、完成身份转换的历程是沿着身体城市化再到身份城市化的轨迹而变迁的。城市身份认同的过程有三个阶段或层面:第一阶段完成身体的城市化,即“像城市人”;第二阶段完成职业身份转换,即“是城镇职工”;第三阶段完成户籍身份转换,即“成为市民”。

  由“像城市人”到“城镇职工”再到“市民”,这是她们城市身份认同的三个阶段或层面,也是身份转换的变迁轨迹。

  她们摆脱农业生产活动,在城镇从事非农工作,完成生产领域的空间转换,成为农民工人。她们在消费领域进行主体性再造,完成身体的城市化:掩饰农村人的土气、掌握城市语言,摆脱农村的生活方式,重构消费观念比如不再一味节俭、“月光”,追求城市生活方式,在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上实现其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购买和消费各种时装、化妆品和饰品来改造自己的外表,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在生产领域被建构成的廉价、卑微、次等的主体性,获得了更多自由、平等、尊重的社会身份;最后,她们在身体、心理、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城市社会,她们看起来“像一个城市人”了。在国家、资本、社会文化的共同作用下,打工妹被塑造成一种受制度歧视、受资本剥削、受男性统驭、受社会优势人群(市民)排斥的社会分类,但最终只能强化其阶级和性别差异。

  仅仅身体城市化,但职业身份的转换没有完成。这种更多自由、平等、尊重的社会身份,尚不足以让她们与城市更深地融合在一起。本质上,她们依然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农民或者农民工人,城镇职工享有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乃至与城镇职工身份相关联的城市公共服务等等,这些城镇职工的身份标签,在她们身上还是残缺的。她们必须获取更多的“城镇职工”权利,争取完整的“城镇职工”身份,由“农民工人”变为真正的“城镇职工”;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谋求与户籍挂钩的市民福利权利,成为“准市民”;或者通过社会政策入户成为真正的“市民”,最终实现身份的城市化。

  五、外来女性职工的城市融入与身份转换的社会政策

  (一)外来女性职工城市融入的策略与行动

  她们通过在城市就业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进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系统,获得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权利以及相关联的城市公共服务,以实现由“像城市人”到“城镇职工”的身份转换。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权利的争取和落实,是这群外来女性职工首先必须采取的策略。

  一些女孩子们早已开始了这种更深地融入城市的行动。D女孩(编号GXD1)早几年就对社会保险有特别的体会,一直坚持缴交社保费,坚守城镇职工的那份社保权利。她期待城市的养老金和社会服务,为女儿争取城市的教育机会,买不起房子,即便一直租房子住下去,也要在城市扎个根。Z店长(编号GXQ10)多方努力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女性职工对社会权利的一种抗争。通过这次争取生育保险的事件,她及她身边的女孩子对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乃至城市社会权利,有了全新的感受和看法。Q店长(编号GXQ10)在广州生了她的孩子,她最后争取到了生育保险待遇。J女孩(编号SCJ4)虽然感觉在老家买社保比在广州划算,但也计划参加社保。Z女孩(编号GZZ8)有五项社会保险,非常期待公积金。

  女孩子们争取城镇职工身份的权利,毫不含糊。幸运的是,此时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日益完善,给予了她们更多融入的契机,这也是城市对她们所做奉献的回报。

  (二)实现由“农民工”向“城镇职工”身份转换的社会政策

  进入2000年后,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在保障外来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方面,逐步得到改善。五项社会保险政策在政策设计上先后将外来户籍职工纳入保险范畴,与本市职工一起享有相同或相近的社会保险权利。广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共五项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在五项保险上都与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享有相同的参保资格。养老与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与年限参保,享受相应的待遇,并考虑外来职工就业及其流动的特点。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与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一样,在缴费和待遇上稍有区别。

  比如,1998年,私营企业及外来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时,在费率上合计按照19%(标准费率合计为28%)缴费,2007年7月后调整为20%,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针对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流动的特点,设计了较灵活的参保方式:2008年可在广东省内、2010年后跨省可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于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或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以及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都会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此,既方便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又从根本上保障了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2009年8月起,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可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对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用人单位还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2007年7月以后,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津贴、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女职工生育产假、男配偶看护假期。

  2004年起,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城镇户籍职工分别缴费2%和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8年6月后,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按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相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外来女性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伸张社会保险权利的政策之窗已向她们打开,这扇窗连接通往融入城市的道路。通过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她们在城市中的工作和生活的风险得以预防,这些问题在理论和政策设计上,已经没有了障碍。但能否顺利成为“城镇职工”,获得与职工身份关联的完整权益,企业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态度和行为,当然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女职工们对社会保险政策的认识、态度和行动抉择,则是影响她们获得完整的社会保险权利、实现职工身份转换的关键变量。

  外来女性职工们争取“城镇职工”身份及其社会权利的行为和意识,表达了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主动调适、对职工身份意识和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体现了她们寻求融入城市的策略与行动。显然,这些策略和行动还不等于“城镇职工”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获得。外来女性职工融入城市之路,因为传统二元社会结构、因为户籍制度变得崎岖和模糊。

论文摘要

  (三)完成“户籍身份”转换的政策策略及其可能性

  户籍身份认同嵌入于人们的身份认同理念中,嵌入于社会政策中。农村户籍人口流入城镇,不能享有与城市户籍相关联的各项社会福利。人们能否享有城镇社会福利待遇,考量的是户籍而不是工作和居住在城市的事实。社会保险政策在近10年来的进展,开始逐步触动户籍屏障,农民工可以不受户籍限制,参加到城市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但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并没有改变农民工户籍的政策功能,也没有表达这种政策愿望。社会保险政策一直将农民工当作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殊群体。这项政策走得最远的地方,是将农民工参加社保的方式参照和视同城镇职工来执行,给予农民工一些照顾,但在一些待遇享受方面仍然差别对待。这些差别对待和照顾,本质上是将农民工视为有别于城镇职工的特殊群体,至少这个群体的“城镇职工”身份是不完整的。

  现在,他们也有机会变成真正的城市户籍居民。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重庆市在2010年8月启动了阶梯式宽松户籍政策,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政策反响较大。

  广州市2010年11月也推出了《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上半年首批入户1000人。按照广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政策规定,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积分制入户政策设计了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济能力、社会贡献、社会服务等12个积分项目,理论最高积分为455分。

  这群外来女性职工的优势项目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年龄,基本可以拿到最高积分50分和10分,但在文化程度及技能、有产权的住房、紧缺工种、重点发展行业、政策导向区域、毕业院校和表彰奖励等项目上,基本处于较低分和最低分、甚至没有积分的界值上。她们绝大部分是高中学历,收入无法在广州购买产权房;工作的行业既不属紧缺工种,也不是重点发展行业,更不是政策导向区域。当然,她们有可能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社会服务项目最高30个积分。如此,只有极少数农民工精英可以通过该项政策完成户籍身份转换,绝大部分农民工也包括这群女孩子在内,入户广州、完成市民身份转化,无疑是条断头路。

  积分制入户政策走的是精英政策之路。2013年10月,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政策再做调整,与国际社会“主动选择移民”、吸引高端人才永久移民的政策主张殊途同归。如,法国对高学历、高技术移民进行有选择的接纳;德国允许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如科学家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长期居留签证,允许企业家移民德国。广州这次政策调整删减了指标,降低入户申请门槛的分值,不再设置房产、捐赠等项目,增加艰苦行业一线工人的入户机会,但是仍然重视学历、技能和纳税能力。

  六、“城镇职工”身份与融入城市的距离

  女性是多样的存在,农民工、外来女性职工亦如此。他们在工作方式、收入水平与资源占有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工在社会公平认同度、对于生活的预期等方面呈现分化状态。

  而且,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和农村都怀有矛盾的心态。城市生活是他们羡慕的,但是农民工是否想成为城市居民,是他们自己的选择。社会政策不仅要关注这些农民工是否享受平等、自由的城市化机会,还要审视社会政策本身能否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民工不同程度的城市融入需求。

  外来女性职工的城市融入理论上有两种路径:一是通过积分制入户政策获得城市户籍成为“市民”,自然便拥有了完整的“城镇职工”身份,实现无障碍的城市融入,这是捷径,也是最狭窄、几乎没有出口的路径;二是通过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进入更广泛的城镇职工职业福利领域,逐步获得更多的“城镇职工”身份及其待遇,实现渐进性的城市融入,争取社会权利的准市民化,乃至消解城市户籍,这种城市融入的路径,对于这些女孩子们来说可能更为可行和现实(见图1)。

  论文摘要

  有研究认为:有关农民工的社会政策都是以不改变农民工的流动为前提而设计出来的,或者说是以确认他们的目前流动状况为基础的,没有计划将他们真正纳入到城市化进程;这些政策是在现有的行政制度框架下出台和实施的,并不是以改革这个制度框架为目的;现有的社会政策只能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处境得到一些改善,但无法使他们“市民化”,还不足以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和“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社会保险政策没有改变她们是农村户籍身份的事实,政策本身也没有试图让这些外来职工转换身份、成为城市户籍人口的功能或者意图。但是,社会政策能够并且应该帮助她们抵御城市工作和生活的风险,给予她们在城市立足的职业保障空间,甚至向她们开放更多的职业福利和社会福利的领域。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疑是当下这群外来女性职工融入城市的最有可能、最便宜的路径和最有效的策略。但是仅靠社会保险政策之窗,仅有“城镇职工”的身份(而且,她们还是次等的、或者半个“城镇职工”,是地位和权利次于城市人的特殊社会类别),还不能宣称与城市完整地融合在一起。要更深度地融入城市,她们还要在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上争取更多的东西。

  在城市生活的基本要求,除了有收入保障和职业风险保障,还要有住房、教育、就业乃至救助等众多的保障,才足以在城市“立业”和“安家”。跟城市户籍挂钩的教育、就业、住房乃至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与制度,目前还不能如职工社会保险政策那样,某种程度上可以超越户籍,换句话说,消解城市户籍尤其是特大城市户籍的福利权利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城市空间日益狭窄,城市公共资源紧缺,如教育学位紧张、医疗服务人均资源不足,城市住房价格畸高,政府保障性住房相比市民的住房需求简直是杯水车薪,以及地方利益的考量等等,都是这条路上难以逾越的天王山。

  附着在“城镇职工”身份上的社会权利还驻足在职业风险保障的层面,除了社会保险、公积金之外,其他的社会权利还需要通过社会政策的逐步完善来获取。当“城镇职工”身份附着的社会权利内容越丰富,越接近户籍身份权利,外来女性职工离完全的城市融入就越近。

  在义务教育领域,居住半年以上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只要具备相关条件,可为子女申请在广州市接受义务教育。《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在2013年5月1日正式推行,办法第47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可集中配建公租房,面向园区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政府每年会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虽然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波折,住房保障政策领域的覆盖对象也仍然以户籍人口为绝对多数,但这些社会政策的渐进性推展对于这些外来女性职工而言,意味着附着在“城镇职工”身份的社会权利内涵正日益丰富,她们城市融入的步伐正渐次向前推进,甚至投射出一缕一缕接近“户籍”身份的曙光。

  2012—2013年,广东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设计有了重大突破,政策将广东省普通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整合到同一个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体系之中。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政策使得城乡户籍对于普通居民的养老与医疗保险权利的限制在理论上被踏平或被逾越,还延伸出了更多的意义:如果在越来越宽广的领域,城乡居民、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权利内容日益公平,加上政策再突破户籍身份和职工身份的限制,那么,这群以及与她们一样的外来职工们社会权利的春天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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