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自刘邦建立以后,社会、经济、文化都得到很大发展和进步。其法律的制定也在秦朝法律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完善。但西汉毕竟是封建社会初期,他的法律制定存在着明显的中央集权控制观念,为牢牢控制政权,严格控制所辖地区百姓的赋税征收“,编户齐民”政策法规,就成为西汉强力执行的法律条文。
一、西汉“编户齐民”所体现的严格户籍管护制度
“编户齐民”就是将普通百姓进行登记造册加以监控管理。齐民是当时统治阶级对普通民众的称谓。在《汉书·高帝纪》、《汉书·梅福传》中,都有对编户、齐民的详细解读。“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所谓齐民,就是将普通百姓进行按名次登记注册,成为户籍的最初形式。
户籍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明显标志与特色,他诞生于春秋时期,在秦代商鞅变法中就有对人口进行授田、兵役进行登记造册的行为。在商鞅变法的内容中,商鞅主张将所涉及人员进行记录,把他们的田宅、四邻、亲属都进行记录,出生的婴孩随时添加,亡故之人从记录中撤出。这种记录之法规,已经具有典型的户籍制度特点。对中央集权统治和管理,意义重大。秦朝之初时对齐民造册的制定,仍存在很大缺陷,到了西汉时期,统治者总结了以往的法律制定,对其中一些进行完善和调整,使西汉户籍制度得到加强的同时也更具体翔实。西汉时期的户籍管理,对户籍的称谓有很多。据《高帝纪》和《论语·乡党》、《后汉书·吴汉传》中的称谓有“护版”“、负版”。对没有户籍的人称谓“亡命”和“无名数”等很多称呼。
在汉代,平民是整个社会的主体,是最重要的社会构成,必须填写户籍,这一点毋庸置疑,是当时西汉政府特别关注的一点。对户籍的格式和填写内容,从大量古籍中没有留下其格式标准,但从文字记载中却可以知道当时填写户籍的内容。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对司马迁的身份进行了记录。“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名”。从这里我们可以推测出当时户籍填写顺序应以县、里、爵、姓名、年庚为懦序。西汉对单身人员在户籍填写上也很有讲究。不但要填写个人简历,还有将单身时间和原因进行填写。整个户籍的填写,在后面人物作为上都要填写现在的身份。对一些特殊群体,户籍填写也体现出严格和繁琐。比如戍边和长期野外劳作之人,在填写户籍时,还要填写身高、肤色、体质等情况。如《居延汉简甲编》中对河南庄盼的介绍就很有特色: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四月癸卯。对人员肤色等项目的登记,是为了防止有犯奸坐科者,在作案后逃脱,为方便通缉,这也是为了严格控制人员的流动和掌控。
第二种户籍登记是随军家属或朝廷官吏家属的明细。在《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就有其所受政府配给,和与军士或官吏从属关系等一系列明细条文列注。在给这些人进行登记的同时,还要对家属成员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在《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就有对此种类型的详细记录。从女奴的身价,马匹的价格,住宅作价、田产和副业都进行了详细记录。这种记录形式,在现在看来不但繁琐,而且很多涉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但在封建社会时期,所有人都是统治者一人的财产,其秘密也无需对统治者隐瞒。在西汉建立之初,随着一些赋税项目的设立和使用,编户齐民政策也跟随其不断完善和填充落实。在记录编写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几方面。(1)户主名字:所在地县出生地、里、爵、姓名、年龄。(2)家内所有成员名单: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3)家庭财产及估价:奴婢、田宅、牲畜、生产工具。另外,原配妻子的籍贯似也在登记内容中,一些重点掌握的人物,还要翔实地记录其身高、皮肤肤色等。
二、汉代有效控制人口的主要法律依据
汉代为发展经济和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就使征收平民税收成为国家大事。对人口的重视也在情理之中。汉代的编户齐民政策在控制平民时,主要从三方面来控制人口。第一方面是“案比”。案比是西汉在对齐民编户时的登记和之后的核对。这是对人口进行核查及管理的基础。是摸清人口基数和流动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东汉时期,案比的时间一般在秋季八九月间。在《汉书·高帝纪》和《汉仪志》中都对案比的时间和所做的措施进行分类记录。西汉的案比时间一般为早春时节,案比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官吏将县内民众统一聚集到县衙所在地,进行统一核实登记,将所在地的人员和离开此地的人员再逐一进行勘验。另一种案比是勘察官吏下乡到农户家进行逐一盘查,与所登记的户籍进行案比。这种下乡的方式,不会因案比给百姓带来麻烦,深受乡里百姓的欢迎。同时官员也可勘察百姓所申报的不动产情况,也可进行新的评估。
第二方面是对脱离户籍管制和离乡迁徙者的限制措施。西汉时期,因很多农户被地主兼并土地而选择流亡以及边关匈奴侵扰所造成百姓的流离失所,致使很多百姓成为流民,他们因没有与官府签订各种合约,不受官府管辖,官府也没有从他们那里获得各种税收,造成了很大的税收流失。控制脱籍之人成为当时地方官员的当务之急。各地官府为增进人口数量和税收,为此曾采取截堵措施控制当地流民,也曾到外地引导流民的进入。将这些流民进行编户齐民。使他们能就此安顿,行动也严格控制,成为政府财政新的增长点。刘邦建立西汉政权后,萧何根据秦法《经六篇》制定出《九章律》,这是西汉对人口控制的最新法律。它在秦律基础上增加了“兴“”廐“”户”三篇内容,使编户齐民更加翔实。西汉时期阶级等级制度十分明显,上层社会普遍享有一些特权,这些人的出行也没有限制,但在“编户齐民”政策下的普通百姓就没有这样的照顾。当时平民要出行,需到当地官府申请加盖证明材料,获得符录方可出行。对平民出行也有相关法律条文。《游士律》就是当时对平民出行的限制法律条文。这些条文的束缚,使民众出行受阻,脱离户籍管制难度加大,官府对民众约束增强。在对脱离户籍管制的惩处上,西汉还采取连坐形式,若一户之中有擅自离开脱离者,其家长需接受三年苦役惩处,并处罚相当数量的罚金,其个人财物包括房屋,田地,牲畜等都被充公。为制止平民的逃脱,西汉在编户齐民政策下制定了“流民法”“、舍匿法”惟吏多私,征求无已。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当时统治者也曾想过造成流民问题的原因,为减少流民数量,单靠法律制裁是不够的,禁止当地官员对平民的欺诈、勒索才是解决流民产生的根本原因。为鼓励增加人口和户籍数量,对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看在他任期内户籍数量增加多少,流民数量减少多少。“舍匿法”是对平民脱籍的惩罚性法律。不但要惩罚脱籍者,而且对藏匿和接待脱籍者之人也要进行惩处。《汉书·王子候表第三上》中有一个案例记载“: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从这个记载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社会对脱籍之人的躲避和恐惧,都不想因此而惹祸上身。凡是接待脱籍者,本身就构成了犯罪。汉代所设定的编户齐民政策只是为了减少和防止脱籍者,对人口的流动和迁徙,只要通过官府批准,手续齐备了,还是可以迁徙和流动的。只是这种手续审批相当严格。在迁徙之前,要将赋税交清,官府也要看迁徙之人有无徭役在身,经核实后经乡里、县里官府批示,核准后方可放行。一些临时离开原籍外出游历和从事其他活动之人,在出行上也需批准,办理相关户籍证明。
第三方面是脱籍者的家属存在连坐和经济连带责任。对脱籍者的处罚由来已久,早在秦商鞅变法时期,秦朝就制定了严厉法令惩处私自脱籍之人。秦国法令的严厉在这里就可见一斑。当时法令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在《索隐》中规定,一家有罪、九家连坐,如有告发可免连坐,如没有告则十家同罚。到了汉代,这种连坐制度得到保留。并因编户齐民政策而更加有效的实行。但汉代赋税的沉重,让一些人在生活无路之时,选择逃逸脱籍,这就使很多人受到牵连,乃至当地官员。连坐的法律效力使百姓苦不堪言,生产经济受到很大打击和影响。这样造成了更多人为活命而选择脱籍,为防止和制止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汉朝时期在连坐刑罚的基础上,又增添了一系列的经济刑事的连带处罚。有些刑事经济责任现在听起来十分可怕。比如在族内有脱籍者,不管告不告发,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脱籍之人所承担的经济义务由其家族多倍承担。这种措施的出台,使得脱籍者户籍流失,留下的亲属忧愁困苦的惨状。这样的行为人数少时,还可以用法制来控制,当脱籍者人数多时,留下之人已经没有了生活出路,只能选择逃脱当流民。
从汉代“编户齐民”的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出西汉王朝对人口控制的重视程度,这种控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平民居住的稳定,改善了汉代赋税收支状况。但这种编户齐民政策的实施,限制平民自由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被严格控制在劳动位置,无法发挥其创造力和流动性。同时也束缚了汉代经济技术的交流和融合过程。“编户齐民”既促进了经济人口的发展壮大,也对国民经济成长产生制约因素“,编户齐民”政策的推广,使西汉百姓的生活负担更加沉重。
参考文献
[1]商君书·境内[M].[2]商君书·去强.[3]史记·萧相国世家.[4]后汉书·安帝纪·[M].[5]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M].[6]后汉书·梁统传[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