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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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的主要类型及法律属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2783字
论文摘要

  一、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

  料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认证机构作为社会质量运行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义务提供诉讼中所需的证据材料,配合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也是认证机构作为社会成员必然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涵盖工厂检查、合格评定、证后监督等环节,在上述活动中必然会形成一系列原始记录文件、工厂检查报告、合格评定报告等材料。上述客观材料本身可以构成诉讼中的证据材料,为诉讼争议解决提供客观的参考。但因认证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司法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分析和判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认证机构出具相关的书面判断材料,对诉讼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专业判断或者技术分析,甚至直接出具相关结论,以避免自身判断的局限性,提升诉讼效率。

  本文所指的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主要指认证机构经过查询、分析、判断获证产品或者企业相关信息,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技术分析材料,不包括直接提供原始申请文件、型式试验报告等方面。

  二、主要类型

  经查询中国法院网公布的2012年度司法裁判案例并做粗略统计发现,原告或被告一方以认证相关问题作为起诉理由或者抗辩事由的共有41份。其中刑事裁判案例1份,行政裁判案例12份,民事裁判案例28份。其中,涉及产品是否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案例共计19份,涉及证书真伪的案例共计2份,比较集中的展现了司法审判领域关注的问题。

  中国法院网的裁判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认证相关问题受到社会越来越高的关注,并逐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不过因其在案例选取数量上有一定的限制,且在范围上也未完全涵盖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直接提供申请文件或者原始记录或报告等方面。在产品认证一致性判定等方面,司法判断对于技术判断的依赖性会更强,要求提供专业判断的情况也更为普遍。

  三、法律属性分析

  1.证据类型分析

  (1)书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上述专业判断材料具有书证的表面特征,即以文字形式呈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但书证多为在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始材料,上述专业判断材料往往是经过主观判断或分析作出的,蕴含着对信息的辨别和梳理,而非纯粹展现某些客观形态或复述客观事实,故不属于书证的范畴。

  (2)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列入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司法机构鉴定目录的专业鉴定机构所开展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活动方可纳入司法鉴定范畴。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尽管含有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和判断,但单纯从事认证业务的机构未被纳入相关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故无法将其做出的专业判断材料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系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做的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认证机构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必然会获知、分析、处理相关信息,这是提供涉及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的基础,也是认证机构作为第三方证人的依据。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涉及认证委托人有关认证的情况进行客观陈述或者专业分析,并以单位名义提供相关专业判断材料,形成了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

  2.与专家证人证言的区别

  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属于普通第三方证人证言,不属于专家证人证言范畴,理由如下。

  从主体属性来看,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专家证人多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就明确了专家证人的自然人属性。

  从证据提供人是否出庭并接受质证来看,认证机构依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对认证相关问题提供专业判断材料,一般无需出庭作证,也不接受问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专家证人应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从适用领域来看,专家证人制度目前主要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而认证行业不属于此类范畴。从主要解决的问题来看,专家证人制度主要解决司法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采性等问题。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则主要是确认有关事实情况和对技术问题作出分析和判断。

  四、提供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应遵循的原则

  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属于证人证言这一定位,对于认证机构正确履行自身的证据提供义务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作为拟制的社会人,认证机构有其自身能力、职责的局限性,同时遵从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契约的约束,其提供的专业判断材料也必然与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符合,并遵循下列原则。

  1.尽到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一般通过来函或来电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专业判断材料。对涉及自身业务办理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信息,认证机构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并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认证机构在提供相关专业判断材料之前,必须尽到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即查询人身份的真实性核对、专业判断材料的真实性核对。

  2.在职责所及范围内提供

  认证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限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涉及证书真伪、证书效力变化、产品认证一致性等问题,限于客观事实和技术规范层面。对超出自身权限范围的事项,如认证违法行为的性质问题、处罚问题,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最终解释或认定,司法机关不宜直接援引作为判决的依据。

  3.与内部工作人员专业判断材料的区别

  认证机构应就提供专业判断材料的工作明确专门的受理部门,规定专门的办理审核流程及相关工作规范,最终形成具有单位判断效力的证据材料。认证机构内部人员对有关认证流程、证书效力变化、产品认证一致性等问题的意见,因未遵循内部专门办理程序并形成单位认可的法律性文件,无法代表单位整体意志,不具有单位判断的效力。

  4.与司法鉴定区别

  不应将认证机构的证据提供义务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证据提供义务相混同。认证相关专业判断材料不具有司法鉴定的色彩,司法机关不宜按照鉴定机构的标准要求认证机构承担实物鉴定等项工作。

  5.保存提供证据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认证机构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明所提供材料的使用时间范围、事项范围,在文件上作相应的标记,同时注意留存所提供的诉讼专业判断材料的清单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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