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一种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实际运行过程中有所要达成的目标。依据西方学者的观点,社会保障的实施包括 “社会治愈”与 “社会控制”两项功能,前者通过实物给付与服务提供以满足受助对象的生活需求,后者则是通过实物给付与服务的提供,以促使包括受助者在内的社会成员遵守社会的规范与意识形态。
〔1〕另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有满足弱势成员的 “照顾”功能与避免社会正常秩序受到侵害的 “控制”功能。综合两位学者的说法,“社会治愈”与 “照顾”的功能,可以统称为 “社会照顾”,其目的在于经由给付与服务的提供以满足受助对象的生活需求;而 “社会控制”与 “控制”可统称为 “社会控制”,其目的在于通过给付与服务的提供以促使受助者或社会成员遵从社会的规范与意识形态,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功能的正常运作。
一般在研究社会保障时往往侧重于社会照顾面的探讨,而忽视社会控制面的分析。对社会而言,社会照顾与社会控制的功能同样重要,它们之间也并非彼此独立,而是相互连带。当社会照顾与社会控制的意图相一致,会支持社会保障的供给;反之,当社会照顾影响到社会控制的效果时,则社会保障的供给也会受到限制。
〔2〕因此,可以说,社会控制如同一双隐形的手操控着社会保障的提供,扮演着规制者的角色。研究发现,这种控制未必是以明显的方式进行,通常可能是以巧妙和间接的方式进行。诺瓦克指出,早期对贫穷的态度类似指控,此通过让贫困者残存的社会保障方式便一目了然。但是这毕竟是比较粗陋的方式,因为运用不当则会招致社会不稳定。之后,一些国家的政府在考虑如何提高人们的就业意愿、维系家庭和谐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着手,设计了更为精致、安全、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
〔3〕不论社会照顾抑或社会控制均是社会价值体系所反映的结果,正如高夫等人的观点: “一个社会所建构与运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所蕴含的社会价值的直接结果。”
〔4〕持此观点的特罗普曼与麦克卢尔也指出社会政策的目标面临许多的选择,而这些选择的核心在于价值体系。
〔5〕换言之,价值体系扮演强有力的 “过滤器”的角色。在一些情况下,政策本身可以被视为控制的工具,以达成其价值建构的目的。
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源最早,历史也最久,其主要目的在于协助社会中经济弱势的公民,保障他们的生存权。由于社会救助所要解决的是贫困问题,对象则是社会中的贫困者,因此社会成员对贫困者的观点会附着社会价值的考量,这种判断直接影响着社会政策的分析与处理,也在无形中进行所谓的社会控制。
一、社会价值、社会控制与社会救助
(一)维系社会价值的社会控制
对任何社会而言,欲维持社会的运作必须有一套规范被社会成员所接受。这些规范之所以被尊崇,是因为它们会被看做是社会奖罚机制的基准,传递哪些行为是良善的,哪些行为是有偏差的,而这些所反映的就是社会的价值。当然,社会价值本身虽然存在普遍性及稳定性,但是也会存在不一致、模糊甚至是冲突的特性。〔6〕因此,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价值也处于调整或变动的状态。此外,社会价值所反映的是一种信念,其与 “事实 ”之间仍有一定差异,太过重视价值的追求,因而忽略事实的了解,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无益处。
社会控制是指藉由一些方法使得团体或社会成员的行为被制约或限制,以维持这些团体或社会的存在。
〔7〕根据希金斯的观点,社会控制的目的包括压制、剥削、收编、整合、父权主义、顺从与自决,以此观之,社会控制呈现着两个极端,一段代表着压制,另一端代表着自决。就社会价值的维系而言,社会控制的表面诉求以正当的目的为主,但其背后也可能蕴藏着负面的意图。
〔8〕虽然社会价值的控制在一个社会中有其必要性与合法性,但其中仍有很大的争议。从功能论的观点检视,这种价值是社会共识的结果,但从冲突论的观点检视则为社会中的主要控制团体达成其所欲目的的手段。据此,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全然的反对社会控制,而是谁进行控制以及依据谁的价值来设计。为了维系社会价值,社会控制的运作基本上以三种形式出现。第一为社会化,即通过教育制度或宗教完成;第二为直接的行为控制,此通过警察系统与司法系统完成;第三是再社会化,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矫正机构等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也可以看出,在社会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在达成使社会成员顺从社会规范与价值的目的上,与教育制度同等重要。甚至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与刑罚虽然十分不同,但所要达成的纪律效果是一致的。〔9〕(二)社会救助中的社会价值介入
如前所述,社会保障的实施中有其所要实现的社会价值考量。就每个社会保障的内容而言,由于所要实现的目的及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社会价值呈现。因此,想要了解一个社会保障制度所可能出现的价值建构,就必须进入这些制度的内涵去检视。以社会救助而言,可以从它的性质理解社会价值介入的内涵。
首先,社会救助是协助自我基本生活无法维持者,那么究竟何种状况可以视为个人无法维生?无法维生的原因是否与个人有所关联?这些涉及到个人责任,也就是自立自助的认定,成为社会价值可以介入的内涵之一。其次,个人所依存的家庭功能被社会视为另一资源渠道,究竟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其涵盖的对象为何?家庭应承担到何种程度?这涉及到家庭责任的认定,成为社会价值可介入的内涵之二。最后,基于社会救助属他助的性质,社会是否会期望接受救助者符合社会的规范作为施助的交换?另外,对于受助者的行为品行是否有要求?这涉及到社会纪律,也可以视为行为品行的认定,成为社会价值可以介入的内涵之三。
虽然社会对于申请者的自立自助、家庭责任与行为品行都会予以关注,但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一,且社会的经济情况处于动态变化发展中,因而社会价值的呈现也是变动的。就自立自助而言,对有工作能力的个人陷入贫困,社会救助制度开始 “拒绝”救助,之后也开始 “接纳”;就家庭责任而言,对家庭成员资源的 “连带”到 “分离”;就希望品行而言,对违反社会纪律的 “排斥”到 “同情”.在这些变化之间,有不同程度的选择,此种选择的结果即为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社会救助实施的期望值。
(三)社会控制在社会救助中的执行
欲了解社会控制在社会救助中的执行,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社会救助为何会有运作的控制空间以及其使用何种机制实现社会控制。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还是要探析社会救助现实中的实施机制。首先,社会救助的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申请者不需要担负任何费用,因而形成单方面的资源转移,施与受之间是不对等的关系。由于政府财政经费来源于社会中的纳税人,因此是否帮助申请者以及如何帮助申请者自然会受到大众及政府机关的密切关注。其次,依据交换的原则,社会在满足申请者需求的同时,也希望这样的帮助是值得的,换言之,当申请者的行为与社会的规范相符合的时候才比较容易得到救助,否则,政府也会招致纳税人的批评。
再者,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中的贫穷者,因而如何区分贫穷者与非贫穷者就相当重要。虽然在实践中会通过家庭或个人财产调查的方式进行判定,也可以认为当个人拥有的物质资源不足以满足其自身的需要时即成为救助对象。但是,物质资源与需要之间的关系并非纯粹的客观判断,其中也会有主观价值的抉择。从以上角度分析,社会救助的受助者虽然名为受助对象,但却必须回应社会成员的态度,从而使得社会控制可以在其间运作。经由以上分析可知,社会价值、社会控制与社会救助之间呈现密切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