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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判例的比较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30 共49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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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判例的比较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版权法对“电视节目版式权”作过界定,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六个有关版权的公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电视节目版式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电视节目版式的贸易量急剧增多,有关电视节目版式的纠纷也是与日俱增,在此种情况下,各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还是积累了不少的探索和经验。下面本文将区分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两大法系国家关于电视节目版式诉讼的案例,着重从版权角度予以分析与比较。

  第一节成文法系

    对于成文法系这些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来说,电视节目版式并未明文列入它们的版权法保护范围,但是在以往的个案中,如匈牙利、土耳其、荷兰、马耳他以及巴西等国家更倾向于将节目版式作为其版权法上的客体,认定其为作品并判定侵权成立。有关成文法系国家电视节目版式经典案例的梳理详见表3-1.

  一、可版权性判断不一

  从上面案例的梳理情况可以看到,成文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法上的客体。尽管现实中,绝大部分的电视节目版式侵权都没有被认定为成立,但成文法系国家一般还是认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譬如原创性(德国)、表达和独创性(法国)、抄袭元素的数量(荷兰)或者真正得以发展并被赋予实质(巴西)等,电视节目版式原则上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些版式可被认定为构成了表达,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获得版权保护,其中独创性是一个更关键性的因素。另外尽管节目版式可版权性的要求提出来了,但是究竟怎样算是达到以上要求呢?这个问题相关法院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

  德国法院认为电视节目版式受到保护的要件为:具有原创性。在L'Ecole desFans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是以电视节目版式缺乏”原创性“的理由否认了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在该案中原告诉称曾因与被告协商授权许可播放自己节目的法语版本而将原创法语节目版本给被告,但被被告拒绝,其后被告播出了一档类似节目,该两档节目都是儿童真人秀节目,且都设有主持人用适合儿童的方式对参加节目的小朋友简短提问、小朋友演唱歌曲、明星嘉宾给小朋友发放礼物等环节。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同时指出,电视真人秀节目可以是独立的典型元素的组合体,该组合体规定了节目的基本框架,根据这个基本框架观众能够将该节目与其它的节B区分开来。但是在本案中,原告节目中的节目名称、吉祥物、主题思想、参与者、节目表现形式、背景音乐及舞美设计等各独立元素都不符合原创性标准。”

  在巴西,法院认为节目版式比一个思想和构思具体丰富得多,由此支持了电视节目版式版权的保护。在Endemo丨案中巴西法院认为《BigBrother》节目版式比节目中心思想丰富得多,它有具体的节目开头、发展和结尾介绍,并且有节目拍摄角度、环境等具体环节的详细设置等,因此构成了表达,同时该版式还有其独到之处,那就是观众通过电视和网络的视频或音频连线加入到节目进程中互动的环节,故《BigBrother》节目版式可以获得巴西版权法保护。

  而在意大利,对于电视节目版式能否受到版权法保护这一问题各个法院观点不一,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也给出了不同的判决。例如,在1994年的一个案件中,意大利蒙扎区法院承认节y版式具有版权,认为电视节0版式必须详细,在一定程度上有独创性;并且必须具备足够的具体描述事件的本质和发展的特征。而在2000年的一个判决中,米兰法院的法官又明确指出意大利版权法不保护电视节目版式。之后在2004年米兰法院的又一判决屮,法官认为版权许可证书证明了原告拥有播出该版式的排他权,因此原告有权依据版权许可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对《BigBrother》版式的版权,从而间接认定了对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

  二、侵权判定方法不一

  郑成思先生曾说过:“着作权侵权判定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判定相比,其不确定性要高得多。”“在裁定电视版式版权侵权中,成文法系国家发展了不同的判定方法,这些判定方法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确定问题。

  (一)元素覆盖标准

  电视节目版式侵权认定的元素覆盖标准是指根据两个涉案的电视节目版式在元素上的重复性来判断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侵权是否成立,该标准在荷兰法院被予以适用。在荷兰Castaway案中法院认为两个作品在元素上的相似性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版式是由一系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元素组合而成,如果两个作品采用了若干相同的元素时,侵权可能成立。如果两个作品的元素全部相同,侵权当然成立;如果两个作品只有一个元素相同,侵权不成立。因此,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侵权是否成立依赖于两个电视节目版式有多少相同或相似的元素,而这要具体依据个案而定,无法给出统一的标准。“ 44笔者认为,该案中电视节目版式元素的对比过程,事实上是运用”实质性相似“测试的过程。

  (二)接触标准

  ”接触“标准是指根据被告在制作节目之前是否曾经接触过原告作品来判断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侵权。这也是成文法系国家判定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侵权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在巴西Endemol案中,被告制作的电视节目与原告非常相似,而在这之前,原告与被告进行过谈判,并提供给被告关于其节目的详细材料,法官据此认为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不具有偶然性,判定侵权成立。但有一点需指出,”接触“标准并不是判定侵权的决定性标准,而只是辅助证据。如此,可以对”接触“标准作以下描述:接触标准是指根据被告是否之前有接触过原告的作品来辅助认定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如果被告没有接触过原告的作品,那么其侵权责任有可能得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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