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荷兰版的《The Voice of Holland》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从美国版的((The X Factor》到湖南卫视的《中国最强音》,再从美国版的《American Idol》到上海卫视的《中国梦之声》,国际三大真人秀版式全部落地国内。
然而,一方面三大节目在国内的超高收视率充分让电视行业看到了电视节目版式的产业价值,体会到了节目版式的魅力,另一方面大量的跟风“山寨”节目却又让各电视台叫苦不迭。比如《中国好声音》在首播之前即遭遇版权争议的尴尬。2012年灿星制作公司向荷兰Talpa电视制作公司购买了The Voice的中国版权,之后和浙江卫视合作推出了中国版The Voice,也就是《中国好声音》,但在这档节目播出之前,各大地方卫视类似山寨节目纷纷推出,其中央视更是以《非常6+1))节目改版为契机,以“寻找最美丽的声音”为主题,推出了平民音乐选秀节目,对于该档节目中与TheVoice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的评选盲听、按钮转椅和选手培训等环节,该节目公开声称均为“首创”.‘由此,《中国好声音》频频陷入“抄袭《非常6+1))”的罗生门。之后,荷兰Talpa公司为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表示不仅将向所有侵权山寨节目递交律师函,还将就《非常6+1》的侵权行为正式起诉。在各大卫视的版式节目大战中,这只是其中一个缩影。类似的还有英国公司要起诉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票」窃”、湖南卫视要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侵害了其“电视节目版式',·…电视节目版式产业的高速发展引起了电视行业的高度关注,而围绕电视节目版式所产生的纠纷也吸引了法学家们的注意力。与版式产业高速发展的趋势不相协调的是,目前世界各国明确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法律保护的非常少,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这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那么,是否存在”电视节目版式“这样一种权利或利益,”电视节目版式“是什么,是否能够作为版权法上的”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应该进行保护的话,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保护,以及如何判定电视版式之间的复制是否构成版权侵权?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争议颇多,没有定论。本文试从着作权法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国内外电视节目版式的典型案例的综合梳理,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章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问题概述
2001年北京电视台就其《梦想成真》节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和版权保护,但均因无相关立法而遭到拒绝;2010年4月,湖南卫视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剽窃其《我们约会吧》节目,表示预诉诸法律,然而最终没有下文。无论是北京电视台的首次寻求电视节目版式保护之举,还是之后风起云涌的节目版式纠纷,都向我们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由于电视节目版式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定位,以致造成当因电视节目版式被模仿而引起争端时,法律很难为被模仿者提供保护,而被模仿者也很迷茫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寻求保护。因此,明确电视节目版式的概念和法律属性是解决电视节目版式案件的首要之举。
第一节何为电视节目版式
世界范围内的电视节目版式贸易已经在稳步增长。20世纪90年代末的《老大哥》和《谁想成为百万富翁》的成功鼓舞了全球的电视节目版式贸易并且使美国的市场向欧洲电视节目版式敞开。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电视节目版式的国际交易量己达到93亿美元。2电视节目版式是”TV programme Format'’的英译,或译作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模板,是电视行业所惯用的一个名词。然而,究竟何为“电视节目版式”?不仅电视行业没有给出一个精准的定义,在法律上更是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定义。
一、电视节目版式概念的界定
综合国内外学说与司法实践,电视节目版式的定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学说:
(一)特征说
电视节目版式特征说在一些法院判决中和学者的学说中均有所体现。例如,英国枢密院在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 of New Zealand3案中将电视节目版式定义为是在一档电视节0的每一场表演中都会反复出现的区别于其它节目的特征。德国最高法院则在Sende formati案的判决中作了类似的定义,认为电视节目版式是由可表演的全部特征形成的一个模板,尽管每期节目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但是借助这些特征,观众可以将该节目与其它节目区分开来。美国学者Robin Meadow也从特征角度出发,认为电视节目版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学创作,它与书籍不同因为它不是用于阅读;它与戏剧不同因为它不能被演出;它与大纲不同因为它运用了多于节目大纲的细节从而发展成为了具体的脚本,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提供了统一的元素,正是这些元素让这一系列节目对观众有了吸引力。5从以上关于电视节目版式的定义中我们看到,虽然其中的某些“特征说”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特征进行了描述,这无疑有助于我们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理解,但是大体来说,这些定义都没有对电视节目版式的本质内涵进行实质概括,也没有明确电视节目版式的具体外延,由于每个电视节目版式的特征可能不一样,“特征”这一概念太抽象,不易把握,因此该定义不适合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释运用,不宜釆纳。
(二)元素说
2006年英国学者Moran与Malbon这样定义电视节目版式:“电视节目版式就是剔除每一期单独节目中不断变化的元素后所剩余的一系列固定的元素的集合。”两位学者认为,这一系列固定的元素大体包括节目角色设置、活动环节安排、音乐编排以及舞台灯光布置等,它们是节目的组成性要素。6电视节目版式的元素说同样在一些判例中有所体现。譬如荷兰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由一些不受保护的元素所组成,这些元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拥有版权的模板。”‘而在2003年的CBSBroadcasting Inc. V. ABC. Inc.?-案中,美国Lorreta Preska法官认为电视节目版式可以是相互之间具有联系性,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相似性的一系列元素的组合。
“元素说”定义法对电视节目版式从微观方面作了细致剖析,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电视节目版式中的某些环节和元素获得版权保护,但另一方面却又忽略了将电视节目版式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考虑其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另外,以什么样的标准对电视节目版式的元素作一个细分也是一个问题,“元素”的外延没有固定范畴,其伸缩性较大,“电视节目版式巾的一个小小的道具可以称其为元素,同样电视节目版式中的一段歌曲、一段舞蹈表演也可以是元素。” 9那么,究竟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元素的范畴,这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结构说
“结构说”又名“框架说”.意大利的民间版权组织--意大利作者和编辑协会(SIAE)将电视节目版式定义为一件思想作品,认为电视节目版式有一个独创性的结构,这一结构组织并阐释一个电视节目,其还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即明确的标题、叙事化的背景结构、独特的舞台或场景设置、以及其它固定的特征等。“美国学者FrankL.Fine 1985年则曾在其论文中写到,电视节目版式一般被认为是展示框架的书面描述,在该框架下,该节目的主要人物将自行运转,该框架还包括背景、主题和节目的前提或者主要故事大纲。”“而在英国,其1990年的《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也曾这样尝试定义电视节目版式:”电视节目版式可以被解释为以有形的形式将制作节目的模板记录下来的一个计划,表现为一个策划书;或者也可以将其解释为模式化的准节目,是一个节目框架,不仅拥有固定元素,还拥有可变元素,从而可以开发成为一个系列节目。
笔者认为,电视节目版式“结构说”的局限性表现为将电视节目版式界定为“结构”、“框架”,实质上缩小了电视节目版式的现实外延。事实上,电视节目版式的商业和经济价值不再只单单局限于传统的舞美设计、故事情节安排上,而是己经发展到包括技术、经济、商业手段和信息等方方面面,所有这些资源和元素有机结合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版式。另外,考察世界各国的法律传统与惯例,“框架”都被认为是抽象的、不具体的。而从版权的法理层面来看,这样一个抽象的、不具体的“框架”应该被列入“思想”范畴中。所以,将电视节目版式界定为“框架”而纳入“思想”范畴不仅本身有待商榷而且无形中为电视节目版式寻求版权保护设置了障碍。
(四)综合说
综合说主张电视节目版式是一个完整的、复杂的综合体系。例如巴西法院在判决荷兰Endemol公司与巴西TV SBT之间的电视节目版式纠纷时,为电视节目版式做了如下定义:“电视节目版式通常被电视媒体所使用,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中心思想,而且包括一系列技术、艺术、经济和商业信息。因此,它不仅仅是节目构思,而是远远超过了作为一个构思和想法的范围”.“在我国,也有学者采取了 ”综合说“,如程德安认为,多期电视节目能形成一档系列节目的原因,主要就在于这多期节目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很多联系,那种促进节目内在联系性的因素就是电视节目版式、以上定义都旨在强调电视节目各元素的内在联系性及其整体性,认为节目版式是一个综合体系。综合说看到了电视节目版式的复杂性,并充分认识到电视节目版式的价值在于其整体性,而不是把它割裂开来分成单个元素加以衡量,具有其科学性。
笔者认为,要理解电视节目版式是什么,我们必须从研究一个典型的电视节目版式的创造过程开始。从开发人员的一个节目创意到观众喜欢这个电视节目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创造过程可以被分解为四个主要阶段:(1)形成一个节目创意;(2)创建一个书面版式(纸质版式);(3)补充添加技术、艺术、商业等元素到书面版式中从而最终创造出一个节目版式;(4)播出剧集。电视节目版式的具体创造过程详见图1-115,图中中间的表格代表节目版式创造的详细阶段,数字序号代表创造过程的先后顺序,箭头符号体现这些环节、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通过对上述电视节目版式创造过程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电视节目版式可以作如下定义:电视节目版式是一项能带来商业价值的智力创作成果。它起源于一个创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书面版式,然后将该书面版式与技术、艺术、商业等元素相融合从而最终创造出一个节目版式,该节目版式能使系列节目呈现出多重元素相互。联系并具有整体相似性的特征。其中这些多重元素可以是普遍意义上不受法律保护的元素,也可以是具有独特性的元素。这些元素有些是由节目的外部因素产生的,比如流派或技术;有些是由节目的内在逻辑产生的,比如节目的目标(如它想要生成的反应类型等)以及节目的目标观众。节目版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于各个单独的元素,但更大部分是来自于元素的组合和元素之间所创造出来的共生关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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