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法律保障的问题分析
本章着重介绍了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现行法律保障途径,即侵权责任赔偿和违约责任赔偿,分析了其存在的举证困难、前提不足、能力有限、成本过高等问题。这些积重难返问题的存在,倒逼我们不得不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找寻答案,进而承接第一章的两组争辩主题,对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进行深入辨析。
2. 1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现行法律保障
一般法律而言,“人身伤害”是“损害”①的一种,是对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健康所损、致人残疾。②目前,我国现行涉及保障实习大学生人身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教育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以及民法等。从教育法角度看,我国实习管理较为混乱,尚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未对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当遭遇损害时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去维权,收效甚微。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实习大学生不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大学生遭受的意外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社会保障法意义上的“工伤”,也存在立法的空白。同时,各省市在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时也出现了规定不一,维权不能的逾旭:境况。总之,没有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身份,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人身伤害就很难获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保护。基于教育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失效,目前在现行法律程序上,实习大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时往往会诉诸于民法的“一般人身损害”予以解决,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赔偿”和“违约责任赔偿”两种途径。
2.1.1侵权责任赔偿
与侵权责任赔偿相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也是受害实习大学生寻求救济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与之相适应的主要法条规定简要摘列如下:
第一,《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③第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雇主责任进行了规定,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了人身损害,那么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②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参阅相关的司法判例可知,假如实习大学生因工作遭遇人身伤害,一般情况下,由实习单位和高校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假如实习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的人身伤害是因为实习单位未履行其本身应该承担的安全教育等义务所造成的,那么实习单位肯定是存在过错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假如实习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的人身伤害是因为实习单位的其他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造成的,同样,实习单位也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1.2违约责任赔偿
与违约责任赔偿相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之相适应的主要法条规定简要摘列如下: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53条第1款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据此可以推论出,即便实习单位与实习大学生在签订的实习协议时明确了人身伤害免责条款,但在法律上也是无效条款,实习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付出一定的赔偿。因此,当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如果实习单位和实习大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没有明确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者实习协议中明确了实习单位的免责条款,而此时受害学生积极釆取法律维权行动,那么法院的判决一般都会按照《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倾向于受害学生。最近几年发生的实习大学生人身事故责任赔偿的案例均证明了这一情况。④当然,假如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事由条款,那么实习大学生可以按照已有的相关约定,向实习单位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2. 2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现实救济困境
2. 2.1侵权赔偿举证困难
根据一般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实习大学生若想获得侵权责任赔偿,那么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本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实习单位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但在现实情况中,如果高校和实习单位双方均相互推读扯皮,都不承认其存在过错责任,那么仅仅依靠受害大学生一方的力量来证明实习单位和高校存在过错是非常困难的。造成受害学生取证艰难的因素有:相对于实习大学生,校企都属于强势的一方;作为证据的受害学生本人描述,其法律证明效力不及其他法定证据;受害大学生对实习单位和高校双方的实习管理情况信息不对称,取证比较困难;还有相关证人在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压力下缺乏作证的勇气等。因此,当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时往往不能举证、不敢举证。由于举证困难或者不充分,实习大学生在通过侵权责任方式追究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时,就可能导致赔偿不足或者赔偿不能的现象出现。
在査阅的相关司法判例中,实习单位和高校双方-般需要对实习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却往往没有对双方共同的连带责任做出清楚明白的分配厘定,对双方应该各自赔偿多少没有一定的划分,因此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
2. 2. 2违约赔偿前提不足
实习协议是受害大学生通过《合同法》获得救济的根本依据,实习大学生可以按照实习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合同法》救济应是受害实习大学生进行维权救济的有效路径,但是从实践层面看,这一救济路径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意义,因为它的局限性主要缘于实习协议的难以签订。实习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实习大学生、高校和实习单位三方为了约定实习期间的教育培训、管理职责、安全保护、保险投保以及责任事故等方面的责任,一般需要基于充分的交流沟通和真实的意思表达,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有效协议。但是,最近几年随着大学生”实习难“问题的出现,所以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构建起了 ”互惠双赢“的”友情接收“关系,前提是难以签订书面实习协议这一无法否认的事实。至于学生通过自己寻找到的实习岗位而言,就更难保证签订实习协议了。如果实习大学生与实习企业、高校之间未签订书面实习协议,一旦发生了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后果很可能是实习大学生没办法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实习单位和高校提起诉讼赔偿。也正是因为此,实习单位、高校因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实习大学生无法获得救济的事件才屡发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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