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信用经济运行过程中,信用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矫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有效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征信业应运而生。通过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产生信息产品,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于决策者正确做出决策、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交易效率、规范被征信个人信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在构建诚信社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个人征信的存在必然要涉及到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管理,不当釆集、提供、批露个人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考量,应对信用信息进行适度的幵放;基于人格权的思考,必须妥善保护信用权。
如何在个人征信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征信业发展的理论核心,对此问题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国家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设、监管规范的运行。学术界对于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基本观点是取法其中,借鉴欧盟和美国模式的有效经验,但对于如何将两者的平衡理论贯穿于征信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思路尚不明确。目前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尚不完善,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规则直至应有性实施细则之间没有形成明晰的体系,法律规范之间的递进和深化并不明显,尚未形成规制个人征信的有效规则,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实践障碍;在监管机制的构建上,目前对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做出了规定,但行业自律管理尚未建立,缺乏内生性机制的约束,征信行业很难树立维护信息主体权益的责任意识。
考查国外有关衡平两者冲突的路径,国际社会出台了多项指导原则和协定,虽没有具体针对个人征信作出规定,但从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提出了利益平衡的原则。美国和欧盟的征信制度体系较为系统的体现了平衡原则在国家层面的具体适用,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征信市场经过了长久积淀得以平稳发展,由于拥有较为系统的法律制度和较强的民众参与意识作为保障,美国在信用开放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侧重于前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多集中体现在限制政府的信息处理行为,在信息处理时除例外情况不需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同时以行业自律监管措施规制商业性征信机构的行为;欧盟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的考量,政府在征信制度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将个人信息视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规制的对象涵盖面广,信息釆集和使用坚持同意原则,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中的若干豁免和例外情形来满足信用开放的需求。虽然侧重点、法律制度、监管框架不同,但都是结合本国征信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历史传统、法律环境做出的最优选择。
个人征信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贯穿征信的全过程,如何调和两者冲突对于征信业的良性运行和主体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经济学逻辑和比较法视角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着重探讨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构建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希望能够对解决个人征信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矛盾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一般分析
(一)个人征信基本理论
1、征信的历史发展
征信一词是由英文“credit investigation”或“credit cheeking”翻译而来,《左传》云:“君子有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征信” 一词缘此而来。从历史角度考察征信,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有着不同的信用规则。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具有身份性,宗教、血缘关系是农业社会中至为重要、不可忽视的社会关系。《乡土中国》的作者费孝通曾提及,农业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易简单明了,在熟人之间进行,主要为物物交换。行为规范是以儒家提倡的道德伦理为支撑的,儒家倡导以德行来维护诚信,强调以仁政而非法治治理国家,此时的信用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这样,诚信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它只是作为一种德行规范人们的行为。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经历了如火如荼的工业革命,商品数量不断增加,商品规模不断扩大,人们逐渐脱离原本的生活环境,摆脱了身份的束缚,完成了梅因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类社会由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不再依托于原来的血缘、宗族等身份关系,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逐渐下降。为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征信业应运而生,通过收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经过分析整理形成信用报告提供给授信方,提高了交易效率,保障了交易安全,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得到了普遍认可。
最初的征信并没有现在这么发达,当时的征信主要是授信主体征信,授信方即一般的赊销方或贷款方,通过调查借款人以往的信用行为,判断其能不能或愿不愿还款,以此做出是否给予贷款或赎销的决定。在当时,为了交易安全,债权人往往会相互交换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制作成黑名单,黑名单上的债务人一般具有不良记录,在与其交易时债权人会慎重考虑。之后,为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信息的完整性,实现征信的专业化,出现了第三方征信,即我们现在所称的征信。因此,征信是指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或数据进行釆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数字化征信产品的经营性商业活动。
2、个人征信的概念界定
以征信对象为分类标准,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在征信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中,个人信用征信中介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以及信息主体即被征信个人是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信息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环节实现了各主体的有效链接,个人信用信息得以在信用经济中流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无论在信息的征集范围、评价标准、来源和结构、保护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同,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和研究。
在此可以将个人征信比喻为医学,把企业征信比喻为兽学,两者具有一些相同点比如都是研究如何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但两者存在很大差异,无论从研究对象还是处理问题的手段来说都是不同的。纵观关于征信的研究文献,对个人征信的研究比较广泛,而鲜少涉及企业征信。笔者认为对企业征信的规制已经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有所规定,对其研究价值并不突出,而且,相较于个人征信而言,企业对信用风险具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因此,本文主要聚焦于个人征信进行研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做出分析。
3、个人征信的价值分析
从不对称信息理论分析,个人征信能够矫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从事交易活动产生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信用行为知之甚少,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无法获取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所作出的决策往往存在不准确、不合理的风险,极易将不符合贷款标准的个人纳入贷款对象范围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无法准确判定申请者的信用状况,价格形成机制不能按照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的标准运行,资信状况良好的消费者因为利率超过预期而退出交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经济现象。1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征信将有关个人信贷业务的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釆集、整理、加工形成个人信用报告,使个人的信用状况得到较为真实全面的反映。根据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等信息产品,商业银行可以适时调整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以及贷款手段等,将信贷风险等经营风险有效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矫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对于商业银行准确做出经营决策、防范信贷风险、扩大信贷业务经营规模具有重要作用。
从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个人征信能够有效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个人信用征信机制的运作矫正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使得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从事的消费行为以信用信息的形式得到客观公正的展现。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过信用信息的流通,信用、保险和其他许多金融服务机构可以较快地获得服务需求者的信息,通过分析和评价做出商业决策,降低了其搜集、整理信息的成本,无疑提高了信息使用者的工作效率。例如,商业银行在对信贷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较为方便高效地判断个人的信用状况,减少了其间的相关成本,同时,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基础,资信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一定保障,间接推动了商业银行信贷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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