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商》近期报道,浙江不少地方出现新一轮资金危机,而银行抽贷、企业互保,更令形势雪上加霜,导致当地不少优秀企业都陷入困境,危如累卵。甚至有卷入互保危机之中的企业主感慨道:“最近这一轮的互保贷款危机与过去不同,过去倒闭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这次出问题的则多是大企业,许多百强企业都有波及。由此引发的资金困难问题就像剑悬头上。
这很有可能让民营经济面临崩溃,倒退20年也是有可能的。”企业互保贷款,因其简便、快捷,银行风险可控,已成为当下银行信贷、企业借款的主流模式。但近年来,因互保发生的负面案例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互保链中的一环出了问题,很快就导致整个链条断裂、大批企业因此或直接倒闭或深陷危机、一蹶不振。互保正在成为一把“双刃剑”,经济形势向好时,它是强有力的助推器、助燃剂,是“阿拉丁神灯”;经济下行时,它立刻变脸成了杀猪刀,是名副其实的“潘多拉魔盒”。
因此,有必要理清与互保贷款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为相关各方提出应对之策,使这把剑更有利于为经济发展披荆斩棘。企业贷款互保概念的形成及其原因2008 年那场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曾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尤其民营经济遇到融资难的困境,企业发展出现萎缩趋势。俗话说,穷则思变。近六年来,在长三角地区,渐渐流行起一种新颖的融资模式 - 互保贷款 , 这是一种不需要实质抵押物的互相信用担保就可获得大额贷款的融资工具。互保贷款不仅受到民营企业的欢迎,甚至成了某些地区各家银行机构拓展信贷业务规模的利器。浙江省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资料显示,互保贷款在浙江对公信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了 40%。在民营经济尤为发达的温州,坊间甚至估计,互保联保类贷款已经占到了温州地区银行对公信贷总额的 60% 强。
在互保贷款模式处于脱缰野马式的飞速发展期时,温州的一家小型企业,资产不到五千万,却因为参与了七八个银行的互保贷款项目,最后竟然拿到了三亿多贷款。但是,随着互保贷款所牵涉的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屡攀新高,这一融资模式的缺陷也被快速放大,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互保乱象随之出现。2013 年岁尾年初,似乎就在一夜之间,互保贷款由昔日为民营企业提供强劲融资支持的“阿拉丁神灯”变成了让银行企业均头疼不已的“潘多拉魔盒”,而由不少互保、联保贷款形成的企业担保圈,亦由彼此借重的互助平台变成了彼此拖累、引发火烧连营式的互保圈信贷危机。
贷款担保,在我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早已有明确规定。众所周知,企业基于资金的需求向银行贷款时,银行根据对该企业资产、资产负债、经营、产品、市场等情况进行评估,要么以授信形式授予信用贷款额度,要么就要求企业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各种形式的担保。
当企业无法使用自身的信用或者超出授信额度之外时,银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确保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就会提出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对该笔借贷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这样便逐渐演绎成相互之间的连环担保,形成企业间的互保、联保。
由担保衍生成的互保、联保,又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 :
一是由简单互保组成的线性担保。主要表现为非关联企业结对互保,即企业受对等互利行为驱动,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担保,为了以后能让乙企业为自己担保,两家企业经营规模、形成背景基本相似,担保金额也基本对等,属于“门当户对”。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一家企业往往有多家互保企业,于是构成了甲乙、乙丙、丙丁的传递性担保链条。
二是由关联担保组成的复杂互保利益网。主要表现为集团企业内部的复杂关联担保,以及集团和集团之间的复杂担保。一方面,控股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下属关联子公司之间互保。往往集团内股权投资关系越复杂,担保关系也越错综复杂。此外,多个集团公司之间往往还有互保关系,会使得多个集团内部的关联担保网交结在一起,组成更为复杂的担保网。
三是由企业自发形成的互保、联保圈。该种担保链是由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合成的联保小组,由联保小组向其成员提供担保而获得贷款,小组成员对小组内某成员获得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在地区内的一个产业(行业)中,由银行牵头组织一个互保网。长三角地区就有这样的例子 :银行在塑料加工企业中组成一个担保圈 ;圈内企业贷款时,从贷款中留下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当某企业无法偿还时,就以保证金冲抵。
以上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企业贷款互保、联保概念,以及对互保和联保中的错综复杂、甚至多方介入的借贷关系,现有法律中的合同法、银行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都尚未有界定和约束。这是目前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漏洞。另外,执法过程中,国家现行金融政机构虽然知道贷款互保问题潜在风险很大,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查无法可依,看到问题却无法定性处理。这些是造成目前贷款互保案迅速增多、金融贷款风险加大的根本原因。
互保是中国民营经济的特殊现象。在中国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型民营企业中,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常常混同,股东非为公司利益产生的各种消费开支,被直接列入公司成本,股东使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直接登记在股东名下,或者公司对外投资的盈利资产直接归股东,或者低价转移给股东,亏损由公司承担或者转移给公司等现象非常普遍。因此,无担保不贷款,也就成了银行自然的选择。
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决定了企业的成长性和风险性较高,往往很难达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门槛,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成为了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银行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饥渴,但同时大部分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企业一方面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自身固定资产占比较少,造成了抵押物和融资量之间的不匹配。于是保证担保成为企业融资过程中唯一的选择。此外,由于担保与被担保在数量关系上是一个对等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在企业获得大量担保融资的同时,也必须承受相应额度的对外担保。因此,保证担保的融资方式特征是互保方式形成的制度基础。
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往往有比较苛刻的要求,比如信用评级较高、经营效益良好、品牌优势突出、企业管理规范等等。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与这些标准相去甚远,最核心突出的问题是企业透明度差,信息披露可信度低,造成银行对企业评估困难。从银行实践角度来看,信用贷款金额占比并不高,业务数量占比更低,信用贷款主要集中在省内一些有优质股东背景的国有企业或部分上市公司。这种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是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权衡的自然选择,于是这种现状更加促使了企业间互保发生的概率,成为了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必然选择”。
从企业内部管理来看,卷入担保链的企业存在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首先,企业自身需要远超其能力的贷款,必须借助他人的担保 ;而当“他人”基于相同的原因需要你担保的时候,你就无法拒绝。其次,大部分企业在对外担保决策过程中过于简单随意。对外担保决策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的科学流程,大都是由企业领导“拍脑袋”决定的。再次,企业缺乏对外担保风险评估机制。对外担保作为或有负债,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性,每笔对外担保都构成企业的潜在成本。缺乏担保风险评估会诱发过度对外担保,将使企业的潜在成本抽干企业自身的利润,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没有法律限定的互保必然会酿成危局。鉴于中国民营经济的独特情况,没有法律限定的互保贷款机制虽然有很多不足,但在经济发展时期确实帮助企业融到了钱。现在不断碰到经济拮据的状况,企业难以按照合约还款,而要求银行采取平移贷款,暂停向企业收取利息,显然银行没有这种自决的权限。另外,银行机构内部的考核机制规定,要是出现呆坏账,相关工作人员是要受罚的。
据业内人士称,短短一年来,有些国有性质的大银行仅浙江省分行下属各地的支行负责人因互保贷款出现问题而被就地免职的就多达数十人。所以,没有法律限定的互保贷款,难免生出许多意外现象 :
一、企业互保现象蔓延普遍
据调查,浙江省企业保证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在 70% 左右,保证担保的融资方式成为银行普遍接受的担保方式。同时,浙江企业平均涉及对外担保数量在 3-5 家左右,互保现象普遍存在。同行业内企业互保普遍,区域龙头企业之间互保关系常见,产业链内担保互保关系频繁。在没有适当法律规范约束下的这种现象,实际已经变成了“互保等于不保”的危险局面。
二、企业间互保问题引发的风险不容疏忽
资金链问题与担保责任承担往往是拖垮民营企业的最大潜在风险源之一。尤其近几年来,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影响难以散去,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浙江企业经历了经营形势的急转急下,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家企业的银行债务问题往往会连累与其处于同一互保“圈内”的其他企业,形成相关担保企业资产被查封、无法正常经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融资环境的不利局面,互保风险问题的严重性逐渐暴露,有些企业在经济热潮中盲目投资,快速扩张,担保额度巨大,往往超过自身资产的数倍。这些有显著地域和行业特征的担保圈中,一旦某家企业的资金链发生断裂,除该企业自身不保外,必然殃及担保圈内为它提供担保的其他企业,造成一损俱损的局面,最终将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长三角地区企业互保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其一,风险积聚效应突出,系统性风险放大。身处互保圈中的企业除了承担自身经营风险外,还需承担对外担保的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风险积聚效应成几何级放大。这种对个体企业的风险积聚效应,传导到每一条担保链上就会放大系统性风险,致使互保圈内企业关联度加大,行业内企业关联度加大,区域内企业的关联度加大,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与个体企业的关联度都将加大,最终担保的风险缓释作用失效,演化成一损俱损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和“蝴蝶效应”。
其二,诱发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一方面催生了不合理的融资需求,诱使企业盲目担保、过度融资 ;另一方面造成了金融市场公平体系的失衡,造成金融资源失效甚至是资源浪费。相比于有实际抵押物的抵押贷款,互保贷款在风险管控上实际难度更大,但可变通的途径也多。比如,给各家参与互保的企业贷款额度,要参考企业个体的营收,但也可依据互保圈整体资产实力来上调额度。正是由于互保贷款存在这类风控上的漏洞,一些银行分支机构往往更乐于发放这类贷款,以便在不触及风控要求的情况下,加快业务规模的提升速度。
其三,企业间互保问题对银行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挑战。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担保链审查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互保圈涉及到的企业数量之多、金额之大、关系之杂,银行只能收集到贷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相关资料,想要理清整个互保圈的现状本身难度就很大,即使企业了解到了互保圈的构成,也无法收集到其中所有企业的资料,更无法对每家企业做出有效的风险评估。
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的风险审查能力必然被削弱。最终,企业互保圈容易对区域经济金融稳定造成冲击。浙江企业间的互保问题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跨区域担保现象较少。在这种背景下,由互保圈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冲击,会对区域产业集群造成冲击,引起区域金融体系的动荡,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引发区域经济危机。如何有效防范因互保而产生的不良反应在目前法律对互保缺乏相关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先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来探索。
首先,对因互保出现违约的互保企业,要区分对待,避免一刀切。具体来说,要根据互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趋势,全面进行评估,如认为总体风险可控,则应对这样的互保企业确立一个详尽的分期还款计划 ;如经过全方位的综合评估最终确认部分互保企业自身“造血功能”无法满足未来还款要求,且该部分互保企业其本身经营已陷入难以自救的状态,则可对该部分互保企业采取前述的司法救济手段。
其次,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讲,企业互保的担保方式并非最好模式,建议可在未来的放贷行为中逐渐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放贷主要采取实物抵押担保和信用保证担保这两种方式,采用实物抵押担保时,银行已将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质押,其权利实现是有保障的,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已经可控,没有必要非得再拖一个同类规模的企业进行信用担保。信用贷款,则主要取决于借款企业的行业特点、获利能力、现金流等因素 ;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确认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时,应着重审查和调查企业上述资信情况。
第三,加强放贷后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督。我国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事前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手段上是比较完善的,在诸多方面已经超过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事前防范措施。如一笔贷款,既要有实物担保,又要有互保企业的担保,还要有贷款企业股东的担保,还要跟进贷款企业股东的亲属,可谓是层层设防。
但贷款资金放出后,我们的银行跟进和监督的力度是远远不够,导致企业出现违约问题时,银行只能采取查封、诉讼等司法途径来解决。为此,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放贷后的全过程跟踪及管理,这才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我们再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看 :首先要慎选互保单位。你企业帮人家担保,你应该要了解人家的底细,这种担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不知道被你担保企业的底细,盲目的为人家签字盖章,还美其名曰 :“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结果人家违约出事了,你就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企业今后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务必要摸清对方的底细,这就是所谓的尽职调查,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因互保产生的连带责任风险。
其次,要量力而行。俗话说 :“有多少能量放多少炮仗。”我们现在有的企业根本不是这样,盲目扩张,手上自有资金只有几百万元,却要做几千万甚至上亿的项目,还美其名曰 :“这是负债经营,资本运作。”殊不知,银行的融资成本,又有多少从事实业经营的企业能够承担?银行的钱,不仅要还本,还要支付利息。很多企业年净资产回报率还没有银行的资金成本高,如此高负债的融资,唯一的结果就是借的越多,死的越快。所以,建议我们的企业不要盲目扩张,要量力而行,合理负债。
第三,出现因互保等违约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全方位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危机的方案,度过资金困境的难关。当下,我们许多企业已经因互保等原因,出现资金链的困难和经营困境,这既有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为此,企业出现因还款违约或其他经营困境时,一定要及时全方位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必要时应该求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同时,针对综合全面解决企业的困境的实际,可借助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最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危机解决方案,度过难关。
第四,根本原因不在互保本身,而在于一旦个别互保企业出现不能按期还贷的情形时,各银行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会将所有联保企业进行追诉,同时,互保企业本身的贷款银行,由于其被其他金融机构起诉,而收回对该担保企业的全部放贷,导致互保企业本身因集中提前还贷,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提前归还全部银行贷款资金,进而使担保企业出现连锁资金链断裂,致使担保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出现破产的境地。所以,从本质上讲,导致担保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还不是互保制度的本身,而是因互保银行采取的提前收贷行为。
从法律角度讲,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互保企业采取的提前收贷的措施并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借贷合同约定,根据企业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的约定,企业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诸如上述担保等违约行为,银行即可依约提前收回贷款。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效果来看,银行的提前收贷行为并不一定能获取最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果。一方面,银行这种提前收贷的行为无疑是“一次性抽血”的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收贷的“抽血行为”,致使众多互保企业由于“失血”而陷入经营困境,致使大批企业因“互保”抽血而倒闭。从实际效果来看,银行并没有因此避免损失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采取的这种集中收贷的行为,没有几家企业能够足额归还借贷资金,取而代之的是,银行采取查封互保企业厂房、土地、生产设备、冻结银行账户等司法手段,来保全其借贷资金的安全。须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挽回银行的借贷损失,需经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和过程,这样做可能会使银行借贷资金损失得到较有效的控制。但其后果是许多原本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互保企业,会因此倒闭,大量企业员工失业。这样做无异于“杀鸡取卵”。如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中江集团破产案,其中就涉及近几百家的互保企业,类似因某一企业陷入困境而殃及互保企业的案例在当下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经济现象。银行对互保企业采取的集中收贷行为对区域经济或者行业发展的杀伤力显而易见,亟待央行、银监会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在现行法律对互保贷款还缺乏完善限制的情况下,最重要的还是,政府、企业、银行应建立担保联动机制,对企业不惜贷、不简单抽贷,以帮助问题企业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大户摆脱困境,化危为机,在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同时,保障实体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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