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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对美的认识(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24 共8475字

  二、美的“好像客观性”

  (一)主体间性

  从美的第二契机“无概念的普遍性”和第四契机“示例的必然性”就可以看出,鉴赏判断不仅仅是主观的,而是具有一种主体间有效性。“如果他宣称某物是美的,那么他就在期待别人有同样的愉悦;他不仅仅是为自己,而且也为别人在下判断,因而他谈到美时好像(als ob)它是物的一个属性似的。”[1]47从文本 上 看,康 德 用 了 “主 观 普 遍 性”(subjektiveAllgemeinheit)、“普适性”(Gemeingültigkeit)和“普遍可传达性”(allgemeine Mitteilungsfhigkeit)等术语来表示美的主体间性。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快适判断,如“加那利香槟酒是快适的”,只是建立在私人感受之上,因而我们只能说该香槟酒“对我”来说是快适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感官口味,并且也不指望别人赞同自己的判断,快适判断因此只具有一种私人的有效性。与此相对,鉴赏判断则内在要求别人的同意,因而具有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从“逻辑的量”来看,美和快适都是单称判断,但从“审美的量”来看只有美才对每一个评判主体都有效。

  最后,表象或判断的主体间性问题之前并不是康德关注的重点。在第一批判中,康德强调的是表象的“客观有效性”(objektive Gültigkeit),即规定对象并使之成为知识[2]92.主体间性被康德视为是客观有效性的必然结果,并以后者为基础。同时,主体际性(“传达的可能性”)也可看做是判定客观有效性的一种经验标准:“因为这样一来至少就有一种推测,即一切判断相一致的根据尽管有主体相互间的不同差异,也将立足于共同的基础上,亦即立足于客体之上。”[2]621-622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康德直接认为“客观有效性和(对任何人的)必然的普遍有效性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相换用的概念”[9]64.但在第三批判中,康德区分了客观有效性与主体间性,鉴赏判断具有一种主体间性但不是客观有效性。

  (二)美与对象是相关的

  如前文所述,美又是与对象相关的,并非Gins-borg所言只是与主体的情感相关。这里就从正面阐述美如何与对象相联系的,而这主要体现在第三契机即“鉴赏判断按照它里面所观察到的目的关系来看的契机”.从判断的逻辑功能看,“关系”在定言判断那里指的是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但在鉴赏判断中指的则是判断主体与判断对象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美的分析论’中,之前被忽略的审美对象,第一次成为关注的中心”119.

  康德被认为是形式主义美学的开创者。在第三契机中他通过排除质料性因素的“刺激”(Reiz)和“激动”(Rührung),将美限制在 “形式”(Form)上。这里针对康德的形式主义指责暂且不表,康德认为美在对象的形式上也有其根据,对象的形式引发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而愉快的情感则是对这种主观合目的性的意识。“如果承认在一个纯粹鉴赏判断中对于对象的愉悦是与对其形式的单纯评判结合着的,那么这种愉悦无非就是这形式对于判断力的主观合目的性,我们在内心中觉得这个合目的性是与对象表象结合着的。”[1]131这样,美又是与对象及其形式相关的。

  (三)对美的客观性误读

  如同美的好像主观性一样,美好像是客观的,但美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客观的。然而部分学者不满意康德以及Ginsborg对美的主观性论述,宣称美作为对象的性质是客观的,对美持一种客观主义(objec-tivism)的解读,鉴赏判断如同其他判断一样有真假之分。下面就对客观主义解读做一简单分析和评价。

  首先,在“第三契机”中美只与对象的形式有关,其中康德还提到作为时空形式的素描和作曲“构成纯粹鉴赏判断的真正对象”.基于此Kulenkampff认为“某物美还是不美依赖于对象自身的性质,即它的组成(composition)和设计(design)”①。从而美是客观的。

  然而,对象的形式不能作为美的客观性依据。正如郑志忠教授所言:“纯粹的鉴赏判断,尽管在对象的形式上有其根据,但却没有任何一条确定的规则足以决定美或不美的形式。”[11]26也就是说,康德通过形式与质料的区分,主要是确保鉴赏判断的纯粹性,即排除那些干扰美的因素。古典美学认为对称、比例等形式是美的,康德事实上可能并不反对这个观点,不过他强调的是没有规则来确定审美形式,而只有靠自己的亲身体验才能做审美判断。康德也说过“一切单纯的颜色,就其是纯粹的而言,将被看做是美的;那些混合的颜色就没有这个优点”[1]59.

  这似乎与之前的论述相违背,这里康德明确说了单色是美的,而无需个人情感的参与。不过对此可做一种经验性解释,单色并不是先天地就是美的,但当我们发现其是美的时候,其根据在于其审美形式。

  这样,就“第三契机”而言,康德的目的并非是Guyer所认为的对美的对象作出限制,即通过时空形式这一标准来区分某物美还是不美[12]184-187.康德只是说明美与对象或其形式是相关联的,然而这种审美形式也是不确定的。

  其次,Ameriks将鉴赏判断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经验判断(empirical judgment),即美与关于“第二性的质”(secondary qualities)的判断相类似。后者如“这朵玫瑰花有香味”基于主体的感觉,因而同样来源于主观的根据,并且没有规则和标准来规定这朵玫瑰花是香的。这样,如果康德否定美的客观性,那么他也应该同样否定第二性的质的客观性。然而康德对于第二性的质的判断的看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第一批判”中认为颜色、味道等作为单纯的感觉,区别于时空形式,“理应不被看作事物的性状,而只被看作主体的变化,这些变化甚至在不同的人那里也可能是不同的”.这些判断只是主观的。不过到了“第三批判”中,康德认为感觉也是客观的,“草地的绿色属于客观的感觉,即对一个感官对象的规定”[1]41.

  这里,同洛克一样,Ameriks主张可以将“第二性的质”还原成“第一性的质”,他将第二性的质看做是“第 一 性 的 质 的 复 合 体”(complex of primaryqualities),是对象的客观性质。同理,鉴赏判断也是客观的,当我们说某物美的时候,我们把美的性质归于对象本身,因而在合适的条件下在每个人心里都会引起相同的情感[13]3-17.

  Ameriks将美与第二性的质进行类比富有启发性,然而这最终并不是适当的。首先,这并不符合康德本意。美一旦成为对象的属性,则别人的判断将会成为我的标准,这就违背了之前提到的“审美自律”.同时正如Ginsborg所批判的,Ameriks的观点与英国哲学家博克(E·Burke)相类似,后者认为对象的大小、平滑等属性导致(cause)人体产生某种情感。康德明显是反对这种观点的,审美自律导致任何对美所做的客观性解读都是不成立的①。其次,美与第二性的质是有区别的,两者分别基于情感和感觉。情感根本不能成为任何知识,但感觉却是认识的构成要素。如前文所述,康德在第三批判中明确区分了美与第二性的质,关于颜色、气味的判断可以是客观的,但我们的鉴赏判断则是变化的,康德认为现实中鉴赏判断是“有条件的”,人们的鉴赏水平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因而只能理想地达成一致。这样,Ameriks的这种类比最终是不成立的。

  尽管在康德那里美是非客观和无概念的,但Ameriks认为应该对康德做出修正,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演绎问题,即美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如果美是客观的,美是对象的性质,则演绎会不费力气而得到解决。相反如果仅以主观的情感为基础,则演绎会遭遇巨大的困难。然而这种修正的动机明显是对康德的误解,唯理论美学如鲍姆加通坚持的就是一种客观主义观点,而遭到了康德拒斥。康德美学的独特之处在于,以个人情感为基础的鉴赏判断能够具有普遍有效性,而这种独特性才是第三批判的创作缘起。

  客观主义关于美是对象的性质,情感是第二性的质的解读违背了康德原意,同时最后这种解读还无法解释“错误的鉴赏判断”.如果美是客观的,那么如同认识判断一样,正常人的认识不会出错,关于美的判断也不会出错。而事实上,康德在第三批判中曾提到过鉴赏判断是有条件的和容易出错的。在审美中需要主体有意识地排除快适和善的干扰,但如果情感混有任何利害就会做出一个不正确的鉴赏判断。客观主义解读忽视审美主体的作用,因而最终是站不住脚的。

  总之,美在康德那里具有一种普遍性,对每个审美主体都有效,与对象也有某种联系,然而美却不是纯然客观的,自身并不是对象的性质,也不是基于确定的概念,而是以情感为基础的。如同主观主义者Ginsborg一样,客观主义者对康德的理解或者修正将会导致另外一个极端,后者如Ameriks自诩为“温和的修正主义者”,把Ginsborg视为“正统主义者”(即全盘接受和辩护康德的论述)。然而以上分析则表明客观主义者的修正也是激进的,违背了康德本意。康德说“人们要把客体置于他自己的眼光之下,正好像他的愉悦是依赖于感觉似的;然而,当人们随后把这个对象称之为美的时,他相信自己会获得普遍的同意,并且要求每个人都赞同”[1]51.因此,一方面审美是自律的,需要自己亲身经历;另一方面以情感为基础的鉴赏判断具有普遍性,美好像是对象的某种性质。

  三、小结

  从更深层次上讲,主观主义者和客观主义者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鉴赏的二律背反:“正题:鉴赏判断不是建立在概念之上的;因为否则对它就可以进行争辩了(disputieren)(即可以通过证明来决断);反题:鉴赏判断是建立在概念之上的;因为否则尽管这种判断有差异,也就连对此进行争执(streiten)都不可能了(即不可能要求他人必然赞同这一判断)。”[1]184-185康德认为双方分别代表经验论美学和唯理论美学,前者认为美基于主体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后者则认为美基于确定的概念,并且作为一种客观的认识判断,是可以争辩的。

  康德则解决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美的主客观本质之争。一方面,美既不是对象的性质,判断某物是否为美只涉及主体的内心情感和心灵状态,美也不是对象的概念,因而不是认识判断;另一方面,美也不是单纯主观的,而是在美的事物的形式中有其客观的根据。在现实的艺术实践中,鉴赏判断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我们对此可以进行争执(streiten)。因此,在康德那里,美可以看做是“对象表象对主体的某种关系”[1]46,那种将美还原成任何一方的观点都将是片面的。

  同时,康德通过其“好像”(als ob)逻辑又可被看成是对传统美学的综合,美好像同时既是主观又是客观的。康德对美的分析体现了一系列的二分法:主观性与客观性,情感与判断,想象力(自由)与知性(规律),特殊与普遍等。由于美的双重特性本身看似是矛盾的,这也导致学者对此加以修正。然而正如本文所分析的,康德美学的独特性就在于认为这两种相矛盾的特性是在鉴赏判断中可以共存的,鉴赏判断也是一种先天综合判断,康德通过对美的演绎证明了单纯主观的情感也能具有一种普遍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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