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以及现状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这是实现宪政的基础。
“计划生育不能脱离宪政之轨, 不能因为计划生育的实施而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 为了达到控制人口的目标而以牺牲人权为代价”。
中国早已陷入低生育率陷阱,从 1971 年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仅从 1971 到 1980 年,生育率从 5.8 左右的高峰直线降至比替代水平略高的水平。“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此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全国总人口为 1339724852 人。与 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10 年增加 7390 万人,增长 5.84%,年平均增长0.57%,比 1990 年到 2000 年年均 1.07%的增长率下降了 0.5 个百分点。”
下面分析一下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一些问题:
(一)生育权本不应该被严格计划,私人的生育权与公权力的冲突产生的问题
“一孩制”政策加速了我国老龄化进程,出现“未富先老”的尴尬局面,进而削弱了“人口红利”。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学者易富贤博士看来,2013 年后中国经济两个瓶颈同时到来,总劳动力开始负增长,老年抚养比超过 12%,中国经济增长率将跳跃式下降。
中国出现劳动力短缺,是与人口结构基础有一定联系的,它不是暂时性的短缺,而是一种必然的经济和人口现象。
独生子女文化强大的惯性带来了“生育率越低越好”的错误认识以及潜在的危机。独生子女的性格特征通常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独生子女可能呈现互信程度较低,情绪上比较悲观等特征,“独生子女心理发展中的变异性主要是由于父母不正确的教养态度和缺少兄弟姐妹的小家庭结构模式中的训练造成的”。再者,独生子女问题容易产生高风险家庭,“例如汶川地震中死亡的儿童与青少年中很大比例是独生子女,毫无疑问,独生子女高风险家庭的脆弱性不容置疑。维持现行生育政策将继续制造大量独生子女‘高风险家庭’,严重违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当然,中国出生率低并不都是计划生育的影响,由于女性独立性上升,全球流行文化的影响等,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出生率都在下降。
(二)生育权公平与公正的缺失
在一定程度上,单独二胎政策使人们向生育权迈出了可喜的一部,仅考虑这一点,它带来了生育权的公平与公正。目前生育二胎最多的是一些富人和娱乐明星,以及包括庞大的农村地区,且不论是合法的或是非法的,而对于以独生子女主体的城市而言,生育权的公平与公正严重受到挑战,严重的不平衡。同时,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放开二胎政策,改变独生子女政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可能终止强迫流产等侵犯人权现象,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以及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三)生育审批制或许可制的尴尬
略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第一胎“准生证”严厉地锁住了公民的生育权,公民能否生育要经过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不得生育,这种在生育前审批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若在是否已经生育的证明之外, 还要审查其他内容, 显然属于许可制,明显违反宪法, 因为它让能否生育的权利不为夫妻所掌握而操纵于行政人员之手,同样是对生育权的本质限制。”
二、“单独二胎”新政实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使私人进一步成为生育的主体实施
“单独二胎”政策并非否定或放弃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这是对限制公民生育权的一种过渡式的放权。放开二胎,只是国家针对我国现实发展面临人口低生育率所带来问题的一种回应,属于一种折中的政策来解决目前的问题。
(二)实现生育权上的平等
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早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普世价值。在我国,农村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生二胎的,还有新疆、青海原来也是允许生二胎的,以及对于少数民族归国华侨等主体都有特殊的二胎规定,这实际上是某种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单独二胎放开对城市的影响比农村大,更能体现城乡居民在生育权上的平等,以及公务员等主体在生育权上的平等。
(三)单独二胎是落实宪法精神的应有之义
1982 年《宪法》第 25 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国家卫生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表示,在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中,曾经提出未来一段时间,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 左右为宜,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美国《周刊报道》11 月 12 日发表了这样一番具有“前瞻性”的评论:“中国调整独生子女政策,可能是一个明智的理念:这对中共保持经济增长和掌控政权不可或缺。俄罗斯学者巴热诺娃在谈到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时认为,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在人口增长速度和经济发展之间保持理性平衡都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印度的人口政策就不太成功,贫困人口规模过大。相比之下,中国是“在国家层面实施深思熟虑和相对平衡的人口政策”。
(四)“单独二胎”并不会引起生育率的反弹
“单独二胎”政策是经过反复调研和论证慎重作出决定的,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此次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因此,只要不盲目抢生、超生,目前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不会引起多大的出生人口堆积。
三、实施“单独二胎”新政存在的限制性
(一)“单独二胎”构成了对夫妻双方都是非独生子女的歧视,违背宪法平等保护原则
“单独二胎”属于选择性的计生政策,部分群体获得了生育自由,大部分人却失去了生育权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单独二胎还是农村的“一个半孩”政策,都是针对特定的主体实施的,改革受益的家庭有限,只是惠及了单独家庭,其所释放的改革红利是有限的,虽然单独二胎只是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但还是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口政策的不统一,放的口子太小,有失平等。再者,对于夫妻双方来说,自己是否为独生子女,不是自己能决定的,完全是父母的行为,“这个政策也很不公平,父母亲过去的选择和行为决定了今天子女本身的生育权利。”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王丰如是说。“由于在独生子女生育二胎方面的区别对待,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实际影响。生育权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对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婚姻自由形成的限制,是严重违背平等保护的”。
(二)单独二胎带来了生育空间的扩大,但一部分人生育意愿逐渐冷淡
随着独生子女文化以及优生优育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生二胎的积极性降低,生育率有可能长期在低水平徘徊。还有一种情况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就是受全球流行文化的影响,有越来越多的丁克i族出现,在追求较高的生活品质的同时则放弃了生育,当然丁克族只是一小部分群体,对新的政策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至于人们是否享受这一权利,还要受一些因素的影响。
(三)政府相应配套措施的不足,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得到规范
要想启动落实二胎政策,计生部门必须推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具体来说,要给二胎政策简化繁琐的办证程序,解决长期存在的办证难问题,以节省人们的成本,也提高了部门的行政效率。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控制人口的目标不择手段,在行政过程中做法粗暴,严重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国家干预个人生育行为,应当依法行政,尊重人权。
四、“单独二胎”新政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与时俱进,是中国的好声音
1. 从人口规律的角度看,单独二胎的启动,是基于我国低生育率老龄化加速出生性别比失调等现实出台的,“‘单独两孩’政策有必要启动实施。”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说,这是生育政策适应形势变化作出的调整,是科学的决策。
2. 从民众的期待层面看,单独二胎的实施,是把生育权还给家庭,人们生还是不生,是否享受这一权利,自己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育的自由。“美国美林证券的人口普查资料分析显示,中国 13 亿人口中有 7900 万是 23 至 42 岁的育龄妇女,其中48%可能受益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变化。如果这些妇女中有四分之一生育第二个孩子,未来五年就会有950 万个额外的新生儿”。
3.“单独二胎”较好地把握了“比例原则”。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权利主体是公民。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虽然公民的生育权与国家的发展权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一定的冲突,国家有必要对公民的生育权作出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单独二胎”较好地实践了这一原则,使人们不至于将来因为国家政策的措施牺牲掉生二胎的权利。
总之,“单独二胎”政策是完善生育政策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国家公权力归还公民生育权的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是落实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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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独二胎正确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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