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难的原因及保障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19 共7495字
论文摘要

  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充分监护,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60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必须重点关注的群体,应当更加重视其相关权益的维护。文化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理应同等享有。较之城市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实现状况还不是很理想,同时,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路径还不够畅通。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当加快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意义与必要性

  (一)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意义

  文化是公民个人素质的提升与人格完善的阶梯,优秀文化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增强人的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公民群体,保障其文化权有着特殊意义。

  第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文化权的实现对留守儿童个人和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文化权是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的重要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农村留守儿童应平等地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文化权当然应包括在内。高质量的丰富的文化生活对于儿童在未来形成文明的生活方式,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淡化或漠视儿童文化权,将影响儿童的全面发展,不利于儿童的成长成才。只有从立法上肯定留守儿童的文化权,国家和相关社会组织才能承担起保障留守儿童获得丰富和高质量文化生活的使命。其次,孩子在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家庭的调和剂、希望和延续。每一个家庭都希望有一个健康、文明的孩子,只有肯定农村留守儿童的文化权,并从制度上进行保障才能够培养出文明儿童来。留守儿童在童年时期若没有形成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文化情趣,在成长过程中将会给所在家庭带来诸多的麻烦甚至灾难痛苦。

  第二,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的一员,其个人素养高低不仅对其自身和所在家庭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和社会也有重要影响。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中国0-14岁人口约为2.2亿,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占据近三成。若不肯定这一庞大群体的文化权,将直接影响这一群体的正常全面发展,未来也将给国家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必要性

  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相当重要,农村留守儿童是权利主体,而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则是义务的主体。全社会都应当在帮助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问题上承担起相应责任。总的来说,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实现是国家文明的体现,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更是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第一,保障和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是国家文明的重要体现。居住区域的不利及自身影响的有限决定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文化权经常会被“无意”忽视。一直以来,居住在远离城市的农村留守儿童难以接受较为健全的城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几乎不可能创造物质财富,也很难在社会上发出自己的独立呼声,但文明国家决不能根据某一群体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繁华程度及其对社会物质贡献的大小而在基本人权问题上给予差别对待。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志就是高度尊重人权,文明国家理应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等广大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

  第二,保障和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当前中国社会更加重视道德价值建设,文明、平等、和谐、法治等已被明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保障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者权利无疑属于人类文明范畴,肯定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则是平等的重要体现,重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权益又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有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全体公民都得到充分尊重,社会和谐才能真正确立。

  第三,保障和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共同要求。一方面,许多国际条约强调应当重视公民的文化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五条在明确文化权定义后,其第二款特别强调缔约国的义务,即国家应充分实现公民文化权并须采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儿童应享有一般公民权利,特别强调儿童应“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为保证儿童文化权利,该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缔约国的责任,即“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另一方面,保障儿童文化权也是国内法的重要内容。文化权作为基本人权已经被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所明确,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公民范畴,其文化权始于出生,各级政府理应依法予以保障。

  二、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现状——基于湖北省L县B村的调研数据

  湖北省L县属于典型农业县,B村落中约有110户家庭中有1名以上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中55户家庭父母一方外出,另43户家庭父母双方均常年在外务工,仅有12户家庭父母均未外出。调研结果表明,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状况令人担忧,存在着农村留守儿童文化生活内容贫瘠、形式单一,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文化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相关的软硬件建设比较滞后等突出问题。

  第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文化生活内容贫瘠、形式单一。根据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文化权大致可归纳为: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以参与文化生活这一重要的文化权内容为例,正常的文化生活应包括阅读、写作、文娱、体育等多种活动,但当前看电视几乎成为绝大部分B村留守儿童课余唯一的文化活动。

  第二,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人文化权利意识淡薄。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者对文化权重视不够,农村老人及其他临时监护者乃至于留守儿童父母更看重物质生活,重视儿童基本的生存权益保障,80%受访或接受问卷的留守家长从未给孩子购买过适合儿童的课外书籍和益智创意类文化产品。另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本身也没有强烈的文化权意识,限于自身认知的局限,半数以上留守儿童从未向家长提过文化生活要求。

  第三,适合留守儿童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软硬件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实现的重要保证是有较为完善的适合留守儿童的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产品。走访中发现,L县B村还未设立文化室,尽管B村所在镇设有文化站,但其硬件设施也过于单一,没有儿童娱乐休闲场所和设备。同时,该文化站主要是提供大量农业科技类书籍报刊,儿童文学类作品严重匮乏。

  三、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难的原因分析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困境局面的形成较为复杂。概括起来说,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有关,也与社会、政府有重要关系。

  第一,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困难同历史上一直以来农村和儿童地位不高有一定关系。我国社会属于典型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与城市的发展一直处于不均衡状态中,相较而言,农村居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整体上稍低于城镇居民。对农村重视不够是历史问题,尽管这种局面在近些年有所改变,但许多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农村基础文化设施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村文化传播体系未能有效建立,适合农村儿童的文化产品不多等。虽然儿童从被保护的客体正逐渐转变为权利的主体,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农村,儿童更多是被视为家庭的附属品,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常常被忽视,更谈不上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享有应有的权益,实践中,留守儿童更是很少被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加以看待。一般认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走向健康发展是以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标志的,但该法对儿童文化娱乐方面的规定几乎空白。历史积弊的消除通常有着一个较为长期、复杂的过程,未来应当加快城乡同步发展并更为重视农村儿童文化事业。

  第二,适合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尚未完善。健全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维护、实现、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较落后,主要表现在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调研中湖北省L县13个乡镇中有4个无文化站,建有文化站的乡镇其面积也大多不足100平方米;农村文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湖北省L县基本没有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村文化事业上。作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分支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文化体系更让人担忧,其两大基础性体系即文化产品供给体系和传播体系一直停滞不前,所调研的湖北省L县完全没有专为农村儿童提供文化作品和服务的艺术创作团体,所调研的重点村落B村也没有广播、网络等文化信息传播渠道,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的主要集聚地B村小学也没有专业的音乐、美术等文化课教师。

  第三,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良好的支持农村留守儿童享有文化权的社会氛围是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重要助力。当前,学校、政府及其他组织均未能切实承担起应负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责任。以学校为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明确了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儿童文化权的保障责任,但实践中,这一条款却成为农村学校不承担实现儿童文化权的借口,很多农村学校以安全为由很少乃至于根本不安排留守儿童文化生活。从政府角度来说,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农村留守儿童文化生活重要性的认识也都还不够。一直以来,中央和地方重点支持的是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尽量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对内容更为丰富的文化生活则予以“回避”。

  第四,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对儿童文化权实现的主客观能力还不够。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对孩子的监护管理义务,但实施家庭保护并非可以“无师自通”。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没有科学培养孩子的方法,很难保证农村留守儿童获得正常发展机遇。

  根据身份的不同,留守儿童的监护可分为单亲监护、隔代祖辈监护、亲朋监护和社会合同监护四种。实践中,无论哪一种监护都不利于包括儿童文化权在内的相关权利的维护,单亲监护中儿童的文化权更多的会因父母一方独自承担工作、家庭事务烦琐而无暇顾及。在隔代监护中,祖辈对监护责任最常见的理解是让孩子们吃饱穿暖,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他们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教育观念和方法滞后,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教育和引导孩子参加文化活动。亲朋监护也大多属于半市场的准合同监护,在对待留守儿童文化权的问题上和一般社会商业合同监护并无根本区别。在亲朋监护和社会合同监护这两种常见的委托监护约定中,孩子的文化生活根本不会被提及,亲朋监护人和社会聘用监护人不会主动承担实现留守儿童文化权的责任。

  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具体路径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巨大,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形势下必须正视这一特殊群体。只有全体社会公民都能真正平等地参与到文化生活中,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体现出来。农村留守儿童文化事业发展任重道远,必须更加重视,才能更好地保证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平等实现。

  (一)加快营造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良好的文化氛围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助力。然而,当前我国一般公民对留守儿童文化权重视不够,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实现。这样的社会氛围的形成既同公民个人素质有关,又与政府、媒体的定位存在一定关系。因此,首先,国家应当尽快出台一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体系性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农村儿童文化事业,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留守儿童文化权的氛围。高层次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将能使全社会都更为充分认识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是一个严肃的政治法律问题,能够让社会群体从内心深处对儿童文化权予以认同。其次,媒体等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文化生活的宣传力度。媒体是良好舆论氛围的主要制造者,在关爱留守儿童文化生活的社会氛围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应当持续报道宣传农村留守儿童文化生活的重要性,应当将为留守儿童传播文化生活作为自身的重要使命。最后,一般社会民众应当从内心认同留守儿童文化生活的重要意义。仅当在一般社会个体中形成集体普遍认同感,方能说某种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只有普通民众从内心高度认同留守儿童应当享受与城区孩子同等的文化生活后,整个社会才会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的不利局面。

  留守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早已为我国法律所明确,忽视或是轻视儿童任何权利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全社会应从内心深处树立农村留守儿童为重要权利主体的意识。

  (二)加快构建农村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农村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包含一系列的硬件设施配置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共文化内容生产系统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展示交易服务系统建设、农村儿童公共文化参与激励体系建设、文化人才培养与使用系统建设、农村公共文化经费保障系统建设等多个环节。政府在农村儿童公共文化体系的构建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并鼓励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应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公共文化内容生产建设。文化内容是文化权实现的直接载体,无充足的文化内容,文化权的实现就难以得到保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公共性特点,决定了政府应当是主要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农村留守儿童文化产品和服务是更为特殊的精神产品,不可能主要靠市场加以解决,政府参与提供农村留守儿童文化产品和服务应成为主要的生产形式。政府一方面应直接组建农村留守儿童文化产品研发生产机构生产适当的儿童文化产品;另一方面,还应采用招标、订单采购等市场方式从国内外文化市场上获取一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其次,应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文化传播体系和设施建设。文化的实现离不开传播,文化权的充分实现更需要便捷高效的文化传播体系。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文化传播基础设施几近空白,既有传播渠道也多数未能满足农村儿童需要。

  政府应采取直接构建和混合构建相结合的双重模式途径加快建设农村留守儿童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考虑到留守儿童是农村儿童主群体,应直接在农村构建一批适合留守儿童的基础文化设施。还需要对农村既有的更适合成年村民的公共文化设施适当加以改造,让其同时承担服务留守儿童的功能。

  此外,政府应构建适宜农村留守儿童的文化传播渠道,在农村逐渐普及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等媒介,并重视发挥这些媒介在传播儿童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应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文化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如前所述,公共文化体系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文化体系建设不适合主要靠市场机制来实现,那么,较为充裕的经费就成为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文化内容建设和传播设施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文化经费的主来源应是政府的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应从财政预算中对此加以明确。同时,还要重视社会资金的吸纳,构建激励机制促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留守儿童文化建设中来。市场参与是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方式,当前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任务重,缺口大,单靠国家和政府无法在短期有效解决,必须借助市场方式尽快实现。在坚持文化的正确方向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民间投资,既可以缓解政府的压力又能够满足当今农村社会发展及农村儿童的文化要求。

  (三)进一步增强农村家庭实现留守儿童文化权的能力

  首先,应加强培养农村家庭实现儿童文化权的意识。应当使农村家庭认识到孩子文化生活的重要性,促使他们积极关心孩子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村家庭的意识,离不开政府、学校和媒体的宣传引导。

  各级部门组织应开展持续性和针对性的宣传,帮助农村家庭增强教育培养孩子的能力,让农村家庭及其所有成员明白,孩子的文化生活同物质生活一样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其次,应提高农村家庭重视孩子文化生活的客观能力。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多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是年老体弱或是经济能力稍差,这一状况短期内无法靠其自身改变。对此,应当将提高农村集体组织的能力建设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以补充年老农村家长在留守儿童文化权实现上的不足。应当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从经济上支持贫困家庭给留守儿童提供正常的文化生活,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必要时在文化教育上实施替代留守家庭制度,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直接为留守儿童提供较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共享城区优质公共文化资源的促进机制

  农村儿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产品急缺,文化传播渠道不畅是农村留守儿童文化权不能充分实现的重要外因。现实情况是上述硬件条件的不足短期内无法解决,因此,可考虑将现有的城区儿童公共文化资源同时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农村留守儿童。首先,应从制度上破除城区公共文化资源供给对象上的限制规定。公共文化资源的首要原则是公益性,即应当满足广大公众的公共文化权益需求。目前儿童公共文化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区,集中于城区的公共文化资源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所建构,实践中,部分公共文化资源的管理者对所掌握的资源在供给对象的身份和居住区域上作出了限制规定,显然违背了公共文化资源公益性特征。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公共文化资源在对象开放上的无差别性,从而为农村留守儿童享受城区优质文化资源提供更多机会。其次,应从制度上为农村留守儿童共享城区公共文化资源提供必要帮助支持。相对来说,农村留守儿童享受城区文化资源时较之城区儿童更为不便。鉴于城区文化资源的坐落位置,农村留守儿童分享时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这对于本身经济条件不十分宽裕的农村家庭而言显然是较为困难的。基于历史原因,为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农村儿童提供必要帮助是合理的,对农村儿童也是公平的。短期内,有条件的政府可以考虑设立农村儿童文化发展基金,部分补助农村留守儿童分享城区文化生活时的必要花费。

  参考文献:

  [1]江立华.乡村文化的衰落与留守儿童的困境[J].江海学刊,2011,(4):108-114.
  [2]王秋香.农村集镇文化与留守儿童的社会化[J].湖湘论坛,2007,(4):34-38.
  [3]李华成.论文化事业投入立法中几个一般性问题[J].广西社会科学,2013,(3):93-96.
  [4]李华成.国际文化事业投入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12,(11):85-88.
  [5]张天学,阙培佩.我国现行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制度困境与对策[J].理论月刊,2011,(5):166-169.
  [6]疏仁华.论农村公共文化供给的缺失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07,(1):60-62.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留守儿童论文
返回:宪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