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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不足及健全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19 共4263字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整体方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如何在改革中同等做到保护好公有经济产权和民营企业产权,显得尤为重要。

  在经济领域里,产权所囊括的内涵往往与法学领域的“财产权”相等同,指的是对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一束权利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和产权主体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①. 一般认为,产权由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类权利关系构成。 产权保护,实质上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这种关系是某种状态下的利益关系,对于这种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确认, 并通过法律给予保护。 就产权保护而言,“物权”是产权的静态规则,而“债权”是产权的动态规则,当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权属发生了移转,该项权利就进入“债权”的规则管辖之下。“债权”的保护对于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产权保护就是保护一种“债权关系”.

  一、我国产权保护的法律结构和内容

  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较晚。我国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单行条例等进行了产权关系的保护和权利主体利益的保障。

  (一)宪法对产权保护的规定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是世界各国宪法重要内容规定之一。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要素是产权和契约,在宪法中确立了对产权的保障,以此为基础的部门法律法规规则才能得以制定。 1982 年 《宪法》 提出 “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 1988 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部分承认了私有财产权。 1999 年《宪法》修正案有 6 处做了修改,其中 3 处与财产权相关,明确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安排保护私营经济和主体的权益。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至此,我国私有产权保护有了最高法律意义上的依据。

  (二)民法对产权保护的规定

  1.民法通则.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 2 条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的关系。 ”这一规定为我国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它通过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区分了国家管理社会的公权行为和社会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私权行为。据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各种有关的民事单行法律、法规为骨干的财产法体系,也就是经济学领域所说的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2.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2007 年《物权法》第 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条是对私权保护宣示性的规定。按照产权保护的法律效力性质划分,物权的私法保护可分为物权性质的物权保护和债权性质的物权保护。物权对产权保护通常采用的保护方法为请求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并用。

  3.其他重要的民商法律法规. 其中,《公司法》通过对交易中的产权主体行为,如公司合并、公司收购等产权交易中的行为作出规定,通过法律确认公司合并和收购的法律效力,规范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定程序,监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机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等;《反垄断法》对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对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可能影响竞争进行审查来实现的。反垄断法是国家对企业合并进行公法调整的最主要法律渊源;《合同法》在私法领域对于产权关系调整的和保护地位举足轻重,可以说,产权保护的重要依据就是契约,通过契约的约束和规范,实现产权的顺畅流转和权利主体的权能;《破产法》通过对企业破产程序、 宣布企业财产的管理和经营、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破产企业债权人权利保护等实现产权的保护和产权关系的调整;行业特别法,如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邮电法、铁路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是从特殊行业的准人限制、特殊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通过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的方式进行产权的保护。

  (三)刑法对产权保护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 12 条、第 13 条分别规定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同时第 13 条第 2 款又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予以补偿”.即,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同样受到 《刑法》所保护的。平等保护公私产权主体的权益理应是《刑法》的当然逻辑,遗憾的是当前的《刑法》对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存在逻辑上的混乱以及与民法规定上的冲突。 如,《刑法》第 165 条(非法经营同业营业罪)、 第 167 条(鉴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 168 条(贪污罪)等规定,否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犯罪可能, 与 《公司法》第61 条禁止董事、 总经理同业经营的法律条款规定相冲突。

  (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涉及的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通过对无形资产产权关系的调整实现产权保护的。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通过法律规定对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取得、持有、转让、保护和奖励办法。我国现在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公约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是我国民营企业利用国家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法律冲突多

  就我国目前的产权保护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大多来自部门立法。部门立法难免会从自己本身的立场和利益出发,甚至是为解决临时的问题或事件而制定的,这就会出现各个法律之缺乏协调和衔接,甚至有些立法条文之间存在重复和冲突。

  (二)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力度小、程序漏洞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于民营企业产权的主体、 法律地位、权责界限划分较为模糊,产权不清,保护不力甚至法律歧视的现象时候发生。二是民营企业产权变更程序规定不明,操作规则欠缺,如对于民营企业产权的获取、 产权的转让、权利转移的法律形式、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手段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对政府侵犯公民或公司法人等私人产权的行为缺乏审查制度,欠缺侵权救济程序。

  (三)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滞后、所有权落空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村产权保护存在主体虚化、权利冲突以及权能受限等各种现实的困境。一是农村产权所有权主体错位、 客体模糊、所有权虚化,土地集体所有实质上成为了少数人的所有。二是农地的使用权流转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规则混乱,农民和农村集体产权侵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三是农地产权主体的使用权、 处分权能是受到限制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以身份为条件,土地产权继承受阻等。 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客观存在,且亟须解决。

  三、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从宪法上准确界定私有产权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为其他法律

  法规产权保护提供上位法依据面临产权保护亟需加强但又缺乏基础依据的困境,从宪法上明确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是产权制度完善之根本。我国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主要依据为《宪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2 款之表述,即“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这种规定有些已经不符合当代财产权谱系构架了,因为当前的私有财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宪法 13 条所列举的内容,土地产权、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重要的产权都需要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能经常处于分离行使的状态下,所以需要分项全面的进行保护。建议需要对《宪法》第 13 条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范围进行修订和解释说明。

  (二)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进行不同的立法保护规定,建立有效协调机制

  根据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性质不用,实行不同侧重的法律保护制度。并建立公私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机制。对国有产权实行以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为主的法律保护制度,对私有产权(如民营企业)主要实行以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的法律保护制度。对于民营企业在产权保护上的法律歧视条款应当进行优化和完善。 比如,针对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土地使用权、融资机会、抵押贷款等各种法律条款的歧视问题,制定特别的法律规则,或者在现行的法律中增加特殊保护条款或法律解释说明(如物权法),以此矫正我国法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经济遭受法律歧视的现状。

  (三)加快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补充和细化现有法律法规规则

  第一,制定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特殊法律法规制度,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打下基础。设立专门针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并建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实行一体化法律保护。

  第二,由司法机关裁决民事权利纠纷,将民事责任裁决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分离,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权力范围做出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最终达到将理性和可操作性,注入到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程序、范围、权限等法律规定之中。

  第三,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工作的规定,细化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进一步修改、 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有效性。

  第四,依据国际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变化,建立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土地流转相应法律规则和程序

  以 2017 年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期结束为契机,对全国人大关于 33 个试点地区授权调整的法律进行评估和总结,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涉及农地产权保护的条款,并对农地流转具体操作规则进行上位法的明确制定与授权。 例如,《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对于农地的流转的方式、途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对地方具体的操作规则进行明确授权。 在特别法律规定中,如《银行法》、《担保法》、《拍卖法》等法律中对农地抵押贷款融资等条件进行具体的设定,促进农地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白暴力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李胜兰,汪耿东.我国民营企业产权法律保护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周林彬,李胜兰.我国民营企业产权法律保护思路刍议---一种法律经济学的观点[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02)。
  [4]张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产权保护问题[J].中国改革论坛,2015-06-18.
  [5]马英娟.论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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