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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现状、根源及预防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谢勇
发布于:2017-02-24 共4069字
  摘要

        2016年10月,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八级反腐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该专题片一经播出,立刻在社会上引发热议,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关注空前高涨。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打击腐败提升到了新的历史高度,打击职务犯罪,也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重点。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准确行使手中的职权,或者是滥用,或者是怠于行使,进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体利益遭到侵害,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不良影响。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因公权力行使不当,而公权力行使不当,与立法司法的不完善、监督不力等脱离不了关系。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现有的制度也有失灵之嫌。要真正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立法、司法及监督等不同层面采取积极措施,进而真正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使公权力得到恰当地行使,避免公权力越过应有的界限,以至于对公民私权利造成侵害。
  
  一、职务犯罪之现状:发展及治理
  
  (一)职务犯罪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人性是有弱点的,一旦手中掌握了权力,再加上没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是极容易走向错误的道路的,是很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行为的,或者是消极的不履行职务的行为。贪污腐败、玩忽职守,都是自封建社会就存在的典型的职务犯罪类型,时至今日,依然有其广泛存在的基础,也理应成为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成为不少手握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向职务犯罪的根源。因此,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持续增加,犯罪人数居高不下,犯罪数额庞大,都成为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职务犯罪的犯罪者中,不仅有令计划、苏荣、白恩培这样的省部级高官,也有基层村委会中的村官。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都被列入职务犯罪的打击犯罪之内,也体现了党中央同腐败作斗争的决心。这说明我国职务犯罪有愈演愈烈之趋,在“打老虎”的要求下,仅仅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审判时合理量刑,才能实现“打老虎”的目标。
  
  (二)职务犯罪的治理现状
  
  从立法层面来看,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分离,并采取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先是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徇私舞弊罪做出了一般规定,同时又通过特殊规定的方式,对具体的渎职犯罪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而使立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也真正实现了对渎职犯罪的重点打击。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
  
  从司法层面来看,在党中央严厉打击腐败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时,也加大查办力度,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顺藤摸瓜,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其中既有省部级高官,也有基层村官,实现了对职务犯罪的有效打击。各级法院也审结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令公众满意称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成了威慑与警示。但不容忽视的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在惩治与打击职务犯罪时,依然有轻刑化的趋势,导致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失灵。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中免刑缓刑适用的比例仍过高。比如在某市检察院,2014年3月到2016年3月共提起职务犯罪公诉案件122件124人,其中被判处缓免刑的92人,占74%.
  
  二、职务犯罪之根源:法理及现实
  
  (一)权力之本质与人之本性
  
  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这种力量本身就蕴含着扩张的可能。当手握权力时,要做到不滥用,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行使,需要拥有权力的人有足够强大的内心及自制力。公权力是大量存在在人类社会之中的,之所以会存在公权力,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只能由少数人来掌控,更多的人是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公权力本身具有矛盾之处,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但它的行使却由少数人来决定,由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体利益的影响。人性是有弱点的,人性之善恶之争并无定论。从人的本性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自然属性。当手中有权力时,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或者是为了自身利益需要而怠于行使职权,成为部分对自我要求不高,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淡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择,这种选择也成为典型的“权力异化”现象,严重的会构成职务犯罪。可以说,权力之本质与人之本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职务犯罪是无法杜绝的。
  
  (二)监督缺失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是确保公权力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行使的有效方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并无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对公权力的约束有限,为公权力的肆意扩张提供了可能。尽管我国权力监督主体众多,从人大,到检察机关、政协,再到党内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不同监督主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看似形成了完善的监督网络,但实质上,每一环节都非牢不可破,都是存在漏洞的。甚至不少监督有形同虚设之嫌,对广泛存在的职务犯罪视若罔闻,助长职务犯罪之风。从社会舆论监督来看,无论是媒体监督,还是公众监督,在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
  
原文出处:谢勇. 预防职务犯罪的法理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7,(01):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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