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专业特荐10篇之第三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二十世纪末,我国政府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这个规定在法律上对相关的犯罪人员的罪名处理做出了一个界定。毒品带给人们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常常使得大多数人家破人亡;毒品在交易的过程中还相当复杂,掺杂着各种各样的形式,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法律会根据犯罪情形的不同判处不同的罪名和处罚。至于在犯罪的过程中是对于何种行为,应该给予何种严重的惩处也正是我们目前阶段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在《海关法》相关规定中也提出了关于毒品运输的规定等。尽管在这些法律颁布之后,使得罪名的判定变得有理可据,但是由于犯罪的情形错综复杂,仍然存在着纰漏,本文主要阐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持有; 毒品罪; 法律适用; 刑法规制; 利弊; 设立; 冲突;
一、引言
通常情况下,从本质上来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道是毒品,却仍然违反法律法规,通过私卖、运输的方式向社会中输送大量的毒品。但是如果从犯罪构成的条件上来看,该罪名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为之,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一般这种情况既包括明知道是毒品却还要非法持有的行为,同时还包括帮助他人保管毒品并且任由他人进行运输、私藏和贩卖现象发生的故意行为,而在这其中出现的过失却构不成相关的罪名;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对于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行为,也就是说相关的行为人所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持有毒品的数量上也严重地超过了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数量上限标准,这已经达到了国家毒品管理法律中的定罪标准。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由政府部门在20世纪末正式确立的,此后又被修订于刑法当中,相比较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名的刑事处罚要轻许多,但是这在在遏制毒品流通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毒品的流通手段多种多样,并且毒品市场也十分的广泛,因此在打击毒品罪犯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利弊以及存废之争议
目前阶段关于毒品罪的判处,社会中各界人士都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毒品在市场中扩散,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于毒品犯罪人员的打击,这也符合刑事司法部门对于毒品流通的遏制,同时在国际范围内这也是对毒品流通过程中的一种扼杀。但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关于毒品罪的立法的争议一直不断,这就影响到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存废问题,归纳起来看主要有利的评价是:(1)当毒品罪犯不提供大量毒品的重要来源时,而相关的司法部门经过仔细核查以后并没有找到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相关证据,因此该项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部门的举证责任;(2)为了有力打击此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犯,首先应当获取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其判处应当的罪名;(3)尽力的将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从根源处杜绝毒品的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惩治了我国的毒品罪犯,确保了相关法律的权威性。
在这其中存在的弊端有:(1)容易养成司法部门的惰性,因为对于司法部门所掌握的毒品的证据相对较少,这就使得司法部门对于行为人的走私、贩卖、私藏和制造毒品的调查较为松懈,这就造成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严重的罪名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这样一来就减轻了罪犯的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2)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机关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不管司法机关是处于何种的目的,在了解清楚犯案情况之后再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会将持有犯罪定为犯罪;(3)在实际的情况中,有些犯罪情况是无法弥补的,如果在认罪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根本解决,在大量的案件中更要保持客观的认罪态度。
因此,总体上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立法上完全是利大于弊的,这无论是控制毒品的流通方面还是在震慑毒贩方面,都需要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和强化毒品的预防机制,都要发挥积极的功效。如果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和隐患,就应当从刑法中将该罪废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无非是会严重削弱法律对于毒品的打击力度,我们要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公正的处理这些问题。
三、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涉毒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此可知无论行为人是吸食、注射还是运输相关的毒品或者是容留他人进行此等行为,都必须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进行,因为几者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对于其是否应当判罪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根据目前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吸食和注射毒品都应当由相关的行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调整,如果对非法持有毒品的人进行处罚的话,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吸食或者是注射毒品的人一并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是对于那些运输毒品或者容留他人进行吸食毒品者应当由刑法进行一定的调整,并且对非法持有毒品的人进行判罪处罚,对于那些吸食和注射毒品的人也采取同样的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无论是在非法持有毒品,还是吸食和注射毒品顶嘴的法律问题上,我们首先要以正确的态度来面对这个问题,之所以相关部门要设立这个罪名,最为重要的是发挥该罪关键性功能,以确保能够有效地抑制毒品的扩散。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人来说,如果明明知道这是犯罪的行为,并且所持有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定罪标准时,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不可能听从你的解释就不对这种违反行为减轻定罪或者是不做出刑事处罚,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非法持有罪名就无法在现实社会中有效的进行实施。
不仅如此,我们要详细了解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法规,应着重从三个方面来掌握和区分有关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吸毒者已经违反了国家机关部门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实这属于犯罪行为,并且持有毒品的数量较大者,应当以实际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判处;另外一方面则是是否有证据说明行为人明知道是违法的行为,并且持有数量已经达到毒品罪的判罪标准的,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定罪;最后一方面则是看是否有证据能够说明行为人是吸食和注射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者,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犯罪行为,但是持有数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时,一般情况下不给予严重的处罚。
四、关于非法使用毒品罪的设立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冲突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对于非法持有毒品、吸食和注射等行为仍然处于行政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内,并不是处于刑法处罚的范围内,但就是因为该类的毒品行为为罪犯提供了较大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毒贩泛滥的原因之一。为了能更好的抵制毒品的流通,更多的人建议将吸毒的行为判定入罪,通过立法来约束吸毒人员,彻底断销毒品消费市场,这样以来对社会的危害就会相对较少,同时运用相关的有效措施强制实施下去;更有人认为这仅仅是普通消费问题,应当加强医学治疗,在运用合理的方法为其戒毒,不宜将其定罪。
从本质上来说大多数人都赞成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还要解决在立法之后和相关司法机关部门存在的一些矛盾问题,只有运用严密的法律,才能有效地控制毒品在市场中的流通。目前阶段非法持有毒品的人不占少数,这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随着犯罪人口的不断增长,由于毒品价格昂贵的结果,还容易引起其他的罪名,例如:入室抢劫、盗窃和侵占他人财产等问题,这不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同时也给社会带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单纯的将吸毒等非法使用毒品的行为定位普通的消费行为,要根据当今的社会形势,将该行为定位犯罪化,并且相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从根源处抵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此可知毒品犯罪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刑事犯罪,在我国将处于非常严厉的惩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关于该类犯罪的最高法律将判处于死刑。但是处理该类问题的实际情况当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相关的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中死刑的判处的适用性往往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在认识和执法上存在着较多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毒品犯罪中死刑的适用的理念、适用的数量标准、适用的证据标准等等方面。因此,关于这方面的界定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也就是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界定以及毒品犯罪的判处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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