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客体要件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体单一;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体复杂。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胁迫、暴力等方法夺取公私财物,数额不限。如果犯罪分子出于夺取财物的目的,在夺取过程中被受害者发觉,遇到反抗,犯罪分子继续用胁迫、暴力方法进行抢夺财产,就会由暗抢转化为明抢,由抢夺转化为抢劫。
一、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一)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仅限于侵犯财产罪的范围内,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犯罪的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犯抢夺罪的行为人不能因为数额较大或已经既遂认定构成抢夺罪,而是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行为。因此不论是抢夺未遂或既遂,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抢夺,存在故意抢夺心理,都可以认定为犯抢夺罪的条件。
(二)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有两个,使用暴力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实施暴力或用暴力方式威胁,实施时间必须在抢劫当场,实施对象不一定是被抢夺的受害人,可以是目击行为人犯罪行为和事后追捕的警察、周围群众等。在抢夺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对受害者故意伤害、杀害等都是暴力行为,不再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三)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毁灭罪证、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和抢夺时携带凶器。
毁灭罪证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被定罪的证据,如销毁作案现场的遗留痕迹,湮灭其他书证物证等。抗拒抓捕是指行为人对追捕公民或公安机关人员使用暴力,从而抗拒抓捕,特别是对其扭送、抓捕的受害人实施暴力。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护住已经非法获得的赃物,不让其他追捕者或受害人夺回去。
行为人为了达到抢夺目的携带凶器分为三种情况: (1) 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但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在行为过程中也没有显露出。虽然行为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权利伤害,但其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仍以抢劫罪定罪。(2) 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在实施抢夺时凶器已显露,但对受害人没有造成伤害。当受害人知道行为人携带凶器时,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已经造成压力,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表现,仍以抢劫罪定罪。(3) 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在实施抢夺时凶器已显露,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应以抢劫罪定罪。
二、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一)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缺陷
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中,两者转化界定模糊,犯罪共犯的认定情节模糊。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 (1) 当行为人的抢夺行为并未构成抢夺罪,但已经实施抢夺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能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2) 抢夺罪中对定罪数额作出限制,即数额较大,而抢劫罪中对定罪数额没有明确限制。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夺时,定罪数额应当按照抢夺罪定罪,还是按照抢劫罪定罪。(3) 如果抢夺行为由三人实施,行为人甲和乙已经携带赃物逃离现场,行为人丙被受害人抓住,对受害者使用暴力后挣脱逃跑。那行为人甲乙丙是否都按照抢劫罪定罪。
(二)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1. 立法应当完善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表述。将“犯抢夺罪”作为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会放纵犯罪分子。有些抢夺行为人被发现后,为了达到刑法规定的毁灭罪证、抗拒抓捕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根据罪刑法定中的原则不能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因此,必须将“毁灭罪证”改成“毁灭证据”,将“犯抢夺罪”改为“实施抢夺行为”。
2. 立法中应当规定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件,即实施抢夺时财物数额必须较大。
3. 细化行为人共犯的认定标准。如果由多名行为人共同实施抢夺,其中一人毁灭罪证、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其他没有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的行为人同意共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则将其他抢夺行为人认定为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 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的行为人在抢夺行为结束后才知道共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则不认定为共犯。能否将未抢夺的行为人和实施抢夺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人一同认定为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共犯与身份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能单独认定该种犯罪,特殊主体和没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也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是身份影响刑法轻重和犯罪性质。
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的抢劫罪相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的转化问题争议较多。本文简单的分析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条件和立法缺件,提出完善立法的几点措施。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中还存在较多问题,都需要广大学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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