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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适用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26 共1890字
论文摘要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一类普通刑事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该类案件发案数量一直位居前列,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和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量达到了190825件和222078件分别占到了当年法院所有一审案件数量的22.72%和22.51%.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充分考量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的增长现实并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是体现在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这一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盗窃财物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

  其中,《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该解释第二条对"数额较大"标准又规定了8种例外情形,降低盗窃罪入罪门槛,即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上述八种情形的设置笔者认为不尽合理:

  首先是该条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随意性加大.对于符合上述八条情形的,究竟是否按照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承办人员的认识.比如(八)项规定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怎么掌握?什么情形是严重后果,tl会影响大属不属于严重后果?对严重后果没有严格界定会不会导致这条规定的滥用是否会造成侦查、公诉、审判三机关认识不一致,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再如(二)项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存在偏颇.例如:甲一年内实施两次盗窃行为第一次盗窃200元,第二次盗窃700元并被抓获周900元没有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乙亦在一年内实施两次盗窃行为第一次盗窃200元,被处以行政处罚,第二次盗窃700元被抓获胺照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乙盗窃数额较大,追究其盗窃罪.同样的违法行为却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显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如: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依法累犯只能从重不能加重,累犯不能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而依据本条(一)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的规定无论是构成累犯还是仅有犯罪前科入罪的数额标准都可以降低为50%,本来不构罪行为,因为累犯或前科法定刑升格违背立法本意且这种50%数额的追诉标准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超过五年的盗窃再犯,累犯尚且只能从重处罚该款将前科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肩违法理、法意.

  其次该条(一)、(二)项未考虑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犯罪的情形,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条款相悖.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一,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上法条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无论此前因犯何种罪行受过何种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何时再犯何种新罪肚七前的犯罪行为都不能作为对其新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两高此解释第二条第一、第二项并没有设置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再次涉嫌盗窃犯罪例外情形,也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也可以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标准的50%确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了再次实行盗窃行为时构罪的数额标准.无论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还是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都旨在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便于他们以后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材是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的一个特殊宽宿待遇.

  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理上的宽大政策但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又在事实上降低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再次实行盗窃行为时的入罪门槛,存在着立法上的相悖之处,因此笔者以为该解释第二条第一、第二项应设置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涉嫌盗窃犯罪除外的情形.

  参考文献:

  【1】赵栩.关于"新"盗窃罪罪状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10):126一127.

  【2】付博.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2011(3):15一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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