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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新修内容及落实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3022字
论文摘要

  一、《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 一) 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法律完善

  铁路企业作为国家基础交通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企业既是政府又是市场主体,既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担负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铁路企业要想更好的发展,就要从铁路运输的供需矛盾出发,遵循市场规律,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组织架构。然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规律,更需要法律规则的保护和约束。《管理条例》就是在满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运输多元化需求的基础上,明确政企分开,确立铁路企业的市场地位等,为保护铁路企业平稳、有序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 二) 铁路企业科学发展需要法律规范

  随着铁路企业不断发展,中国铁路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截止 2013 年底止,中国高铁通车里程为 11152km。铁路企业的不断发展满足了人们运用现代化交通工具安全、快速、便捷的出行需求,同时带来了铁路安全施工、维护、信息技术等技术难题,对铁路企业提出了新要求。要想破解这些难题的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然而过去的《安保条例》

  并未对高铁建设、技术、安全等进行规定,不能满足高铁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施工,如何进一步提高铁路安全系数,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多样化,这都需要遵循客观规律,运用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铁路企业健康长久发展。因此,《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 三) 铁路实际工作需要法律规范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而是曲折前进。近年来,《安保条例》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点到点的铁路运输的要求变为多元的运输需求,正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出: 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表现出来的是供给与需求被满足的客观过程。

  因此,我们发现《安保条例》对铁路线路与营运安全保护不足,对铁路建设、设备质量规定不明等问题日渐突出,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势。可见,这就需要一部操作性强的法律来严格把控铁路建设发展诸多环节中容易凸显的问题,为铁路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二、《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 关于责任主体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政企分开必然带来权职责的分离,形成了权、职、责相统一。此次发布的《管理条例》取消了《安保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 铁路监管机构也就是国家铁路总局和 7 个铁路监管分局等部门; 同时,作为企业,各个铁路局会以市场主体,即法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等。

  ( 二) 关于规范质量安全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机车在线路上运行离不开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 108 条,其中涉及安全字眼 169 处之多,可见,安全在《管理条例》中的重要地位。首先从划分的章节来看,安全包括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首先,此次《管理条例》增加了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一章,增加了召回、许可、认可制度等,为铁路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从保障安全主体划分来看,明确提出与铁路安全相关的主体。一方面包含了铁路施工建设者,铁路运营维护者,另一方面包括了乘车旅客、货主、利益相关人等;再次从管理维护安全行为上划分,《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铁路企业和乘客、货主以及利益相关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尺度。可见,此次《管理条例》与之前的《安保条例》相比,突出了重者恒重的安全理念,为铁路安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 三) 关于规定公众义务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保障铁路安全不是铁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社会公众合力作为的结果。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铁路企业担当起安全的责任,而且也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旅客、货主和铁路运输参与人的通力合作。此次《管理条例》保留修改了有些《安保条例》中关于铁路运输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列车内吸烟、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对干扰铁路运用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的责任。同时出台了《违反<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增强了《管理条例》的约束力。

  三、落实《管理条例》规范行为安全

  ( 一) 质量安全意识先导

  行为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行为。意识是人们关于客观行为在脑海里的反应,正确的安全意识反映出安全的行为方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提高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纵观整部《管理条例》,我们知道,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了解静态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动态的铁路营运安全管理,规范铁路安全行为,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矛盾,树立法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近年来,郑州局以“安全大检查”、“安全大家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发展铁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保障了铁路运输安全,恰恰用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 二) 研判风险树牢安全

  树牢安全的重点就是要研判风险,关键是要明析研判风险、树牢安全的思路。从整体来看,《管理条例》是以安全风险管理的辩证思维为基础,找出安全风险点,提出安全风险存在于安全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最底线,强调了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相结合,将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形成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辩证思维模式,确保铁力安全畅通。近年来,郑州局树立“安全大如天”的理念,结合《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一方面从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理论出发,找出安全风险点,例如设备质量、工程建设、运营安全等风险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从辩证思维出发,在遵循安全风险的客观规律基础上,摆正影响安全因素之间的关系,确保铁路运行的安全因素大于风险因素,把控安全风险,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因此,《管理条例》为研判安全风险提供了思路,为铁路通常有序的运营、树牢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 三) 规范行为和谐出行

  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按照一定规则、准则而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规范行为是和谐出行的基础,和谐出行是规范行为的目标。近几年,铁路部门一面为了解决群众买票难的问题,优化售票方式,实行网上售票,铁路部门为了遏制不法份子倒卖车票,相继出台了实名制购票、实名制退票等一系列措施,同时,郑州局实行送票上门、开通“双微”平台等服务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许; 另一方面,铁路企业将《管理条例》与具体工作相结合,精心组织旅客乘降、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服务人员的行为,为旅客出行打造了更加温馨、和谐的出行环境。和谐出行不仅仅是铁路企业或政府单方面事情,也需要铁路运输的参与者的配合,共同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出行的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张晓勇. 交通运输法[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孙林. 铁路法概论[M]. 北京: 北京铁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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