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商标代理机构现状与优化策略”的工商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商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文所称的商标代理机构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也即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代理机构。
自取消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总数为20991家,其中律师事务所8417家,新增经工商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2024家,新增律师事务所195家。自2003年以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为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商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因素:一些不具备基本专业要求、不了解商标法律法规、不讲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人员涌入商标代理行业;出具虚假法律文件、骗取商标委托人钱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另外,由于商标代理机构的数量扩容远远超过了市场实际需求,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上述情况造成了全行业整体素质和诚信水平的下降,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秩序,败坏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亟待强化监管整治工作。本文拟就商标代理机构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
一、商标代理机构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商标代理人没有明确、严格的准入门槛,商标代理人才认定评价机制亟待规范与完善
2003年,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门槛降低后,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数量激增,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明显跟不上,缺乏专业性人才。
尽管2010年7月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但实际上,除了第一个要件与第三个要件的具体内容清晰、可操作之外,第二个要件中所谓的“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这一条件的界定较为模糊,不具备实施的可操作性,往往会在现实中流于形式,导致该条款的空置。不具备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熟悉商标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在现行的商标代理监管环境中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筛选和检验,会比较顺畅地进入到商标代理服务行业中,其代理服务行为也无法获得有力的监督管理。
(二)商标代理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层出不穷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无照从事商标代理的行为;在办理商标代理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业务的行为;以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以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等行为。
(三)行业发展较为不均衡
多数商标代理机构尚处于小作坊经营形式,所提供的商标代理服务项目较为粗浅、单一,能够为市场提供高质、复合商标代理服务的高端商标代理机构尚较为少见。
由国务院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第1款,对修改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作了进一步明确的界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现阶段,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法律障碍已经荡然无存,但鉴于与诉讼代理服务的回报相比收益不高,无形中降低了其对传统商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服务热情,且以往未从事过传统商标代理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市场广泛提供优质服务可能尚需一定时间,故可以认为,现阶段商标代理市场上依然呈现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商标诉讼服务、传统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传统商标非诉代理服务“两张皮”并存的局面,商标代理服务链条及人力资源整合有待进一步推进。
二、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多策并举,提升商标代理人才的层次与素养,确立商标代理人才的培养、发现、认定与评价机制
商标代理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工作,对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知识面、道德修养等提出了较高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商标代理人,不仅要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商标分类和各类商标业务流程,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服务行业,只有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培训,优化服务质量,才是商标代理机构的发展之道。因此商标代理人才的培养、发现、认定与评价机制的确立十分关键。
就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远规划而言,要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包括商标代理人在内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人才,充实到企业及商标代理一线上去。
针对目前商标代理人资质与水平问题,要加强商标代理职业培训,规范商标代理执业资质管理。明确各级各类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范围,建立一整套商标代理人才的培养、发现、认定与评价制度,通过具体细化相关条件与标准,有效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代理人排斥在商标代理行业外,把具备商标代理资质、理论及业务纯熟的人才资源吸引、筛选到商标代理机构中工作。
(二)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行为设定了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为执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各级商标代理监管部门要保持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高压打击态势的力度与强度,通过有关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代理机构名录,让其接受社会公众和市场的监督与检验。
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将日常监管和重点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黑代理,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范。设立商标代理行业信用分类标准。可以结合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的建立,实行商标代理信用警示制度,即以档案为依托,结合日常管理,利用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或新闻媒体曝光形式,推进商标代理机构信用建设。建立代理人信用记录、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和措施,在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引导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商标代理机构。可尝试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和失信、违法的商标代理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将其列入“黑名单”,真正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动用奖惩机制,鞭挞失信,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代理机构予以惩戒,对信用好的商标代理机构予以鼓励和支持,真正发挥“保护合法、警示非法”的作用,以达到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的目的,促进商标代理业良性发展。
(三)整合商标代理服务资源,打造商标代理新型机构
新介入商标代理服务行业或者在商标诉讼领域具有一技之长的律师事务所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代理职业共同体,可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合作,相互借鉴、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完成传统商标代理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商标代理服务方面的高度融合、整合与衔接,贯通商标非诉与诉讼全程和全盘的业务链条,培育、打造附加值高、复合程度强的商标代理高端产品。相信通过深入密切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及传统的商标代理机构将逐渐确立自身的发展定位,实现经济收入与业务知识的双方面提升。满足市场高水平、多层次商标代理服务需求的商标代理新型机构也必将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