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对违法、违纪等不良现象及行为进行曝光和揭露。因为这类报道的话题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所以它对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养要求极高。新闻记者在担当监督者、做好报道员的过程中,对这个角色的把握不能有丝毫偏差,否则不仅有失新闻事件本身的客观公正,起不到应有的规范引导作用,还会有损新闻媒体甚至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关键词: 舆论监督; 角色错位; 记者;
一、引言
新闻媒介具有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和表达权的社会功能。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记者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守职责,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担起“舆论监督者”这个重要角色。对违法违纪、违反公众利益的人或事进行监督,也是新闻媒介及记者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记者角色错位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在有些新闻舆论监督类报道中,新闻记者没能正确认清自己的职责,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在报道过程中充当起了“社会事务仲裁者”“道德法律审判官”的角色,这其实是新闻记者失范行为的表现。例如,新闻逼视和媒介审判,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记者角色错位的两种主要表现。
(一)新闻逼视
所谓新闻逼视,是指新闻记者将监督者等同于仲裁者,在报道素材的选择上,刻意选择一些能迎合公众猎奇心理、能引爆公众情绪的素材,提前设定理想中的报道目的,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逼人就范”,作出不符合报道者意愿的决断。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随意增加倾向性的意见或观点,或大篇幅、长时段截取或放大事件中的某些要素,过度报道原本简单的新闻事件,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或事件的舆论场,营造出大众围观和逼视的舆论氛围,利用手中的话筒进行话语霸权,使新闻事件变了味、走了样。
(二)媒介审判
新闻报道是从事实出发、用事实说话,强调的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然而,在涉及司法的新闻传播中,有些新闻记者的报道方式和做法却完全违背了这样的原则。记者身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其凭着较为灵通的信息渠道,经常会了解到一些所谓的“内幕”。为猎奇而逞一时之快,有些记者就将了解到的这些鲜为人知的信息和线索,随意发挥性地去说、去评、去报道。这样的报道常会因案件侦查线索的提前暴露而干扰案件的侦破,加大了警方侦查、法庭取证的难度,而且常因它制造、引导出的一种盲目且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无形中给司法机关工作施加了压力。更有甚者,还会因违背、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这都是新闻媒体及记者的角色错位、职能错位,是一种试图担当民间审判、滥用职权的行为。这种越俎代庖式的报道,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1]久而久之,受损的将是新闻媒体甚至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舆论监督报道中如何规避角色错位
造成新闻记者角色错位的原因有很多,主观上,一些新闻记者个人的政治和业务素养不高,在从事新闻工作过程中对新闻职业操守掌握不够、未能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造成了报道偏差。客观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舆论监督法,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鉴于这些原因,要规避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错位,亦需从多方面入手。
(一)新闻记者要明确职责,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
“打铁还需自身硬”,新闻记者首先要多从自己身上下功夫。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首要考虑的是政治责任和社会职责,这个是重于一切的。“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 新闻记者要承担起这个职责和使命,就必须时刻把政治方向摆于首位,做到“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4个方面的牢牢坚持。
在职责和使命的引领之下,新闻记者还要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政治敏锐度,不做人云亦云之辈、不当哗众取宠之流,而是要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四个做”。具体来讲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坚定的新闻记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做引领时代的新闻记者;坚持正确的新闻志向,提高业务水平,做业务精湛的新闻记者;坚持正确的工作取向,以民为本,发扬、恪守新闻职业精神,做作风优良的新闻记者。换言之,就是要为党和人民鼓与呼,做让他们信得过、靠得住的新闻记者。
(二)新闻记者要摆正位置,准确把握监督的尺度
1. 新闻记者不是审判官,要谨防媒介审判。
在报道时,新闻记者要时刻以新闻职业操守为范本,牢记自己不是“审判官”而是“报道员”的身份。要本着公平、客观报道新闻事件的原则,避免预设立场,不随意使用评论性语言和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不能一味迎合公众的情绪,而是要做到真实报道、合理引导。
新闻报道不能损害公平审判,新闻记者要谨防媒介审判,首先就要明确新闻媒介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能报道的内容为:事实、逮捕的情形、被捕人的身份、逮捕的机关、物理证据、法院提出的控诉、公开的记录和讨论下一步可能进行的法律步骤。而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除此之外,嫌疑人的前科、性格说明,这些足以引起偏见的情况,以及对判决结果是否有罪的预测、证据是否有价值的讨论,都是新闻媒介不可以报道的内容。原因就是尽可能地避免他们在已经存在偏见的舆论造势的前提下被作出不公平的裁决。[2]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意思就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得进行处罚。新闻记者在进行涉及司法案件的舆论监督类报道时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超越司法程序进行媒介审判,否则就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侵犯。
要防范媒介审判,新闻记者就应时刻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不能发挥想象捕风捉影、预设观点制造舆情,也不能利用话语权施压舆论,更不能违背法律程序干扰审判,而要时刻有政治观、大局观、责任观,冷静理性、公正平衡。
2. 呼吁舆论监督法的出台,指明方向、框定是非。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是由宪法统率,包括法律、政策等在内形成的一个整体,对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其中。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对新闻媒介及新闻从业者的监督司法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但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措施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夹带在名誉权侵权案例中进行处理。要真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必须有制度的支撑与保障。所以呼吁我国有关专门舆论监督法的尽快出台,更完备与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会激发出更有效的、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执行力。有了舆论监督法的规范和约束,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行为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地以法律这个准绳来明确报道的方向、检视自己的行为。
四、结语
新闻记者只有认识到角色错位的危害并及时规避,才能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搭建桥梁、合理引导,抨击时弊、抑恶扬善;既让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又能实现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记者就是要力求把握准确的角色定位,通过合理合法、合时合需地代表人民群众监督好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在全社会营造出更加有效、民主、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环境。
参考文献
[1] 柳斌杰.新闻记者培训教材[M].人民出版社,2013:234-235.
[2] 郑保卫.新闻法制学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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