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新闻法论文 >

基于负外部效应的新闻敲诈现象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6844字
摘要

  新闻敲诈指的是以编写批评性新闻威胁报道对象,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不时曝出新闻敲诈丑闻,2014 年 9 月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一起特大新闻敲诈案尤为引人注目,21 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因涉嫌收受 200 多家企业数亿元巨额敲诈资金被逮捕。众多新闻敲诈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媒体及其从业者的信任危机,也使新闻敲诈现象成为新闻界、法学界学者研究的焦点。本文拟以经济学的“负外部效应”理论为视角,分析新闻敲诈现象产生的原因,探索新闻敲诈行为的规制之策。

  一、新闻敲诈负外部性的呈现

  外部效应又称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效应指的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经济活动对外部造成有利影响的现象。负外部效应,即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经济活动对外部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外部效应理论自 1890 年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提出,阿瑟·庇古、罗纳德·科斯等经济学家加以丰富和发展以来,不仅被世界各国的学者运用于解释市场结构、市场和政府关系、产权界定等经济学问题,还逐步扩展到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中。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学者也开始尝试用外部效应理论解释各种媒体失范行为。

  苟世祥在《新闻产品外部性经济特征探析》中,围绕新闻产品的外部性特征来梳理西方商业报纸编辑嬗变历程。吴新颖、姚德权在《外部效应:新闻出版规制的理论依据》一文中,将新闻出版纳入外部效应理论中进行分析,并由此提出对新闻出版负外部效应的规制方法。张宏伟在《新闻产品的外部性及其治理》中,对新闻产品的外部性来源与分类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媒体审判、新闻侵权、媒体内容庸俗化、采访心理伤害这四方面的负外部性进行探讨并提出纠正方法。

  与虚假新闻、媒介审判等媒体失范行为相比,新闻敲诈不仅仅是职业道德失范问题,还上升到法律层面,构成了更为严重的负外部性。其一,新闻敲诈的主观故意性强。新闻侵权、媒介审判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媒体的一种过失行为,媒体可能并未在主观上存在实施该行为的直接故意。新闻敲诈则不然,实施敲诈的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通常已经在主观上存在了对采访对象实行新闻敲诈的故意,即有了非法占有采访对象财物的目的,因此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受贿罪、强迫交易罪等。其二,新闻敲诈将新闻报道异化为纯经济活动,背离了媒体的社会使命。虚假新闻、媒体内容庸俗化、媒介审判等更多地表现为新闻媒体渴望通过该新闻报道博取大众眼球,吸引读者,虽然其最终目的是赢利,但仍可以看作是不规范的新闻传播活动。在新闻敲诈中,媒介或新闻工作者以负面新闻相要挟,并藉此与被报道对象签订“广告合同”或收取费用,盈利动机赤裸裸不加修饰,其实质是运用传媒自身的信息优势谋取私利,是异化了的纯经济活动。新闻敲诈的上述严重负外部性,更值得运用外部理论进行剖析和阐释。

  二、负外部效应视角下新闻敲诈产生的原因

  导致新闻敲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新闻从业者的经济压力、编营混乱、部分新闻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以及新闻自律组织缺位等。从“负外部效应”的视角看,新闻敲诈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准公共产品属性导致的公私混同

  公共产品是外部性的一个极端例子。按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观点,公共产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私人产品是与公共产品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消费者个人或者是单位、集体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取得其所有权,为其所独占、独享,排斥他人消费的物品和服务。混合产品(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形式,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以及收益上的非排他性和部分竞争性。

  媒介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承担着宣传的功能和作用,表现更多的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价值观等。因此,媒介产品需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总的来说,从媒介产业的功能来说,既不能让媒介产业完全私有化,又不能完全脱离党的管理与组织。这种尴尬的处境使媒介产品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方面,属于内容生产方面的新闻报道,发挥着监测环境、整合社会、传播先进文化的社会功能,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无论增加多少消费者,都不会造成报道它的媒体编辑成本的增加,且每个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互不影响。另一方面,新闻媒介赖以生存的媒介经营,具有鲜明的私人产品性质。表面上看,新闻敲诈产生于媒介从业人员与报道对象之间,究其实质,则是媒体突破“编营分离”的常规体制,将本属私人产品的媒介经营和属于公共产品的新闻报道混同起来所致。在新闻敲诈中,部分媒介从业人员利用被报道对象的负面消息进行敲诈,实际上是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进行了置换,借机进行利益寻租,致使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最终构成严重的负外部效应。

  (二)产权界定模糊导致的媒体角色错位

  一般来说,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换句话说,负外部效应问题产生的实质是产权界定模糊导致的需求与价格的不对等。如果不拘泥于产权,就能够引出一个重要的看法,所谓产权清晰,实质上指的是在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内,行动者对自身的角色有一个清晰的认知,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我国新闻媒体的国有属性一直未变,新闻敲诈等负外部效应的存在,与媒体的多重属性导致的媒体对自身角色的困惑与迷惘,有着密切的联系。新闻改革之前,媒体属于机关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媒体没有经营压力。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媒体实行“事业性质,企业化运作”,开始同时扮演三种角色:党和政府的喉舌角色、社会工具角色和企业角色。首先,作为事业单位媒介所有权归属于国有,媒体需要谨慎对待手中的特殊话语权,帮助党和政府传达政策主张,做好党和政府的喉舌;其次,媒介肩负舆论监督的重任,对国家机关、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等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并为公众传播新闻信息;最后,作为事业单位的媒体机构却得不到国家财政拨款,必须作为独立运作的企业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中国的传媒业长成了‘计划的脑袋’和‘市场的肚子',不得不在事业和企业之间小心翼翼地像走钢丝那样寻求平衡。”具体而言,我国媒介面临这样一种处境:作为事业单位,政府以“党性原则”约束媒体,是一种硬约束,媒介必须服从;作为企业,根据“经济人假说”理论,发展是硬道理,媒介须以个人利益(单位利益)为首位;而作为社会工具以服务公众却仅仅是一种道义力量,是一种软约束。这就导致我国媒体陷入角色的纷乱中而无法自拔,服务公众的角色定位逐渐模糊。在市场化的竞争压力和自身福利最大化的内在利益驱使下,部分新闻从业者往往会在负面新闻报道上进行较为功利的选择,这就导致了以利益诉求为主的新闻敲诈行为的产生。

  (三)“软预算约束”下国家信誉担保导致的媒体责任感缺失

  匈牙利经济学家雅诺什·科尔奈认为,“当一个经济实体(企业、家庭等)的收入和支出之间的紧密联系变松时, 软预算约束便产生了, 因为支出可以由其他的机构来支付。”“软预算约束”意味着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严重偏离,由此产生负外部效应。

  一般而言,媒体行为决定媒体自身信誉,媒体信誉作为媒体的付出“成本”,影响该媒体拥有的读者数量,读者的订阅量则决定着媒体本身广告收入的多少。也就是说,媒体自身信誉是整个媒体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是,由于我国新闻媒体为国家所有,媒体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去获取广告利润,处于国家信誉的庇护之下。新闻敲诈主体是供职于媒体的少数媒介工作者,我国对新闻敲诈行为的处罚主要停留在个人层面,虽然媒体声誉可能受损,失去信誉和公信力,但仍不会被中止传播资格。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付出了信誉的巨大无形成本,其带来的负外部性甚至超过经济上的买单。我国媒介的这一信誉机制特征即科尔奈所说的“软预算约束”.也就是说,我国媒体的一部分信誉度实际上由国家信誉承担,在国家信誉担保下,媒体信誉比重相对缩小,这就造成了我国媒介信誉的投入和回报失去了本应具有的紧密对等关系。国家信誉这一资源虽然近乎无穷无尽,但新闻敲诈对它的损害,不仅会引起人们对政府新闻管理能力的质疑,对新闻事业公信力的负面评价,还会进一步影响社会公众对国家的认同,这对国家来说,不啻是严重的负外部效应。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新闻论文
返回:新闻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