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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眼光观察新闻事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24 共2700字
摘要

  技术的革新催生了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在强调以用户为中心的全媒体时代,传统媒体不再是信息传播的唯一载体,人人都有麦克风,原来的新闻受众成为信息传播的中坚力量,各种不同的声音来自四面八方。信息的传播变得及时、高效、快捷,但也越来越鱼龙混杂、不可控制。由于传播的目的、关注点以及传播者专业背景的悬殊,信息传播出现谬误的可能性增加。一旦出现违背新闻工作规范的报道,就会在社会上造成强烈的负面影响。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加重了新闻人核实素材,去伪存真,引导舆论的责任。

  一、信息不当传播的表现形式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全媒体时代的信息不当传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为了博取点击量,吸引眼球,故意制造悬疑或迎合低级趣味。在传播题材的选取上,他们体现出搜异猎奇的畸形的新闻价值观,与真善美的要求相背离,热衷于渲染不合社会良知的人和事,陶醉于对"性"(两性之事)、"腥"(血腥之事)、"星"(明星之事)的传播,且乐此而不疲。在传播方式上,他们故意突出、放大能对受众产生强烈的感官刺激的内容,或通过片面和夸张的表现手法造成令人惊诧的效果,甚至不惜制作悬疑新闻和搞"标题党".[1]而时下,微信平台上发布的许多信息内容并无不妥,但标题总会让人浮想联翩,配图更是用大尺度照片吸引受众点击阅读。

  第二,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记者不认真核实消息源,草草成稿炮制出了诸如"老汉约女网友开房却是儿媳""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 :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等一些假新闻。这些假新闻因内容失实,引发公众质疑,透支着媒体的社会信誉,而新闻人的一些触犯法律底线的言行更是加深了受众对媒体可信度的怀疑。2014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分别对"21 世纪网"总裁刘冬、副总裁周斌等 25人批准逮捕。根据警方初步侦查发现,2013 年 11月以来,21 世纪网总裁刘冬、副总裁周斌以及部分采编经营人员,联合公关公司,采取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基本常识特别是法律常识出现谬误。在《咬文嚼字》杂志社 2014 年评出的十大语文错误中,8 个错误来自媒体报道。比如,两会报道中常见的用词错误"提案""议案"混淆 ;明星"污点"事件报道中常见的用词错误 :"拘留"误为"逮捕"等等。新闻报道中,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混为一谈,对检察院和法院的机构设置和职权设定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某省级电视台在新闻字幕中就曾出现过"中级检察院"的错误表述。

  二、运用法治眼光观察新闻事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助推法治成为国家信仰,倡导依法行事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如今,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闻人应当学会运用法治眼光观察新闻事件,对信息的把关和核实能力一定要建立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之上。

  法治思维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2]它要求新闻人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运用法治的眼光观察社会,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跟风炒作,不徇私偏袒,能够运用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证据意识去分析新闻事件,从而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法治氛围,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拘捕事件引发媒体的持续关注,《新快报》连续两天在报纸头条呼吁"请放人".许多媒体将报道的矛头指向警方,给警方的工作带来了很大被动。就在此时,《检察日报》刊发评论称,"谁也不敢说'乱抓人'

  一定不存在,但在未掌握'乱抓人'证据之前,选择相信办案机关,应是法治社会中理性公民的选择。

  随着侦查深入、事实明晰,'放人'未必不会成为事实,但现在说'乱抓人',却可能对正常办案造成不当干扰。既然长沙警方说了'尽快向社会提供情况说明',我们就耐心等等。'乱抓人'判断,先不急着下。"冷静观察社会热点事件,将法律作为事实和价值判断标准,不感情用事,不人云亦云,上述这个例子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新闻报道和评论做了最好的注脚。

  三、法治思维的培养路径

  养成法治思维,既需要国家和社会层面由外而内地推动,更需要我们自身由内而外地自觉培养。新闻人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另一方面,新闻人的法治思维会通过引导舆论的形式,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新闻报道中,如何运用和体现法治思维呢?

  首先,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法律是行为的基本规范,不会因人而异。规则表现在一种理性期待,意味着有因必有果,这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在报道新闻事件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和事件本身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倡导公众树立法律的底线思维,并养成诚信观念和契约意识,让公众在新闻作品中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规则的约束力。

  其次,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思维。法律以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途径和渠道。在新闻作品中,对这种程序性的正义要充分体现。此外,连续地跟进报道,防止新闻出现"烂尾"十分必要。新闻真实是阶段性的,即使记者在事发现场,缺乏了背景与原因的介绍,稿件所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是错误。因此,要树立程序的意识,不孤立地看待事件。将每一个新闻片段放在整体新闻事件中去考量,依据符合法治的判断标准,尽可能多的提供新闻背景知识,并跟踪报道,力图还原新闻事件背后的真实。

  再次,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义务思维。有权利必有义务,履行义务必享有权利,同样,有权力必有责任。传达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3]新闻报道应当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观察和分析事件,解构当事人的关系。同时,报道本身应当尊重新闻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不可侵犯他们的权益,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
  
  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证据思维。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 :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必须承认,居中裁判的第三方无从知道事情的本来面目,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时是不一致的。法律承认这种不一致,并规定无法提供证据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据裁判主义"使裁判最大限度地建立在客观存在和理性考量的基础之上。新闻报道的目的同样是展现新闻事件背后的真实,为客观中立呈现真实状况,避免成为一方的"传声筒"和"舆论阵地",新闻人要树立证据思维,对一方新闻当事人的主张和观点,应当千方百计核实,多个消息源印证,不能偏听偏信,经过核实和印证的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性质相同,虽可能与客观真实不一致,但同样具有正当性。同时,新闻报道中应尊重用证据作为裁判标准的司法逻辑,使收集证据和用证据说话的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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