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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定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0 共2536字
摘要

  名导的天价超生社会抚养费事件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 各路明星的二胎也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格外关注; 活着的经典亚洲小旋风被方某打假; 汪峰和章子怡意外恋爱也被网友讨论热烈; 邓紫棋和林宥嘉的爱情长跑以分手告终也留给粉丝无尽的遗憾; “人民好公仆”雷政富的落马; 表哥、房姐的层出不穷等等,这些都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在我们的直观感受上,他们都是我们常说的公众人物。

  毫无疑问,国家公民身份决定了他们依法享有隐私权,而其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可能时而与公民的知情权,知政权,言论自由等权利发生冲突。如何在法律上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既实现公民监督权这一民主政治的应有之意,满足公共利益,又不矫枉过正,过分牺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法权益,这是本文探讨内容的重中之重。

  某省的人大代表叶鹏志高谈阔论: “纪检部门本身已经有各种手段监督官员,向公众公开官员财产不一定是最佳方式。要官员公开财产有法律依据吗? 全国人大有公布财产公开的法律吗? 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 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这一观点激起了公众无限的愤慨,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概念还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和实践。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

  公众人物集国家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双重身份于一身,作为众人瞩目的人中龙凤,社会各行各界的翘楚,享受着万众瞩目的光环和待遇。但工作之余,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也对个人的生活的安宁有着美好的期待。在信息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人人都是移动记者的新媒体时代,对公众人物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成为可能,但公众人物的隐私被肆意披露,甚至被夸大、造谣,这样使得公众人物人人自危,不利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也使公众人物对法律失去信任和认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已经适用广泛。但我国现行立法等法律规范中还未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上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隐私权可以理解为关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等问题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在政治领域以外的涉及公众兴趣的其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公众人物所享有的对其个人所有且未经披露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披露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进行自主控制和自主支配的权利。

  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作适当限制的理由。

  ( 一)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众人物肩负着更重的社会责任,其言谈举止,财产身家往往牵涉公共利益,导向社会价值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公众人物隐私进行适度限制,有利于防止权力寻租。

  ( 二) 满足新闻自由的要求。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新闻自由是言论自己的合理延伸,新闻传媒是公民表达其思想意志的重要形式和渠道,公众人物通过新闻媒体获得了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愿媒体干涉其私人生活显然不太现实。

  ( 三) 符合公众合理兴趣。

  公众人物知名度和关注度呈正相关,公众人物引起公众越多的兴趣,其让渡给社会的隐私的空间就越大。

  ( 四) 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拥有者一定地位权势的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内容。

  ( 一) 对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政治公众人物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甚至家庭生活都与公共利益休戚相关,其隐私权受到的限制也应更重。一般应该公开的信息涵盖: 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等各类公务活动; 反映其能力的背景资料等个人情况; 财产申报等财产状况; 婚姻家庭等社会关系; 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个人德行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包括身体的隐私、住宅的隐私、通讯秘密等都不应受到非法侵犯。

  ( 二) 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应像政治公众人物一样严苛,但由于名人效应对社会道德具有强大的引导力和示范力,与其职业、专业和个人道德品质有关行为受到限制,而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基本情况、个人财产无须向公众披露。

  四、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反思与建议。

  ( 一) 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反思。

  1. 立法上的反思。

  我国并无有关“公众人物”的规定,更没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规定,立法严重缺位,完善我国隐私权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2. 司法实践的反思。

  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多以新闻媒体名誉侵权的形式诉诸法院且层出不穷。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鲜少发生,侧面反映出我国对政治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 二) 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建议。

  1. 加快立法。

  我国立法应该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侵权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帮助人们理清公众人物的内涵外延,明晰公众人物隐私权须受限制,以及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

  2. 适度限制。

  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的合理兴趣、言论自由、监督权利等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出发,根据比例原则,适度限制而非剥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区别对待。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细化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规定。

  4. 设置“底线”.

  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起码“底线”,例如夫妻两性生活不被窥探、通信自由不被侵犯、住宅不被非法侵入。

  五、结语。

  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合理产物,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也成为必然,但仍应从制衡的角度对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加以权衡,限制应当有底线,真正做到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虽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加以法律限制还任重道远,但是,笔者相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法律制度也将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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