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和法治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的法制日益恢复、完善。现如今,法治现代化已处于一个不可逆转的进程之中。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业已成为人所共知的政治话语。然而,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变型相适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政治体制、公民法律观念的相对滞后不相协调,诸如司法腐败、涉诉信访、“执行难”等社会问题都在无时无刻考验执政者的神经。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当前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困境。
( 一) 大规模外源式立法与公民法律意识的错位。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中特别引起法学家研究兴趣的是秋菊想要讨的那个“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近代以来的法律移植与我们本民族固有的民间习惯法等非成文规范之间出现了诸多冲突和矛盾,公民的法律意识并未随之跟上,依旧停留在过去的工具主义之中,这就是“法制”与“法治”的错位断层。我国是自上而下的法治进程,先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培养、跟进法律意识,而西方是内发式的立法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推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两者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浓厚,法律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相一致,由内而外散发着法律信仰的自然光芒,不会出现我国外源式立法与法律意识错位的尴尬境地。
( 二) 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信仰属于信仰的一种,是指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赖、尊重和服从。法律的遵守不仅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更要依靠人们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当法律不被信仰而使法律形同虚设时,即便制定出千百部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成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
在漫长的专制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人治主义传统,至今仍制约着我国很多公民的思想观念,导致其法律信仰的严重缺失。事实上,传统的司法制度所具有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仅是国家权力威慑力产生的结果,而非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自主性信任。
三、探索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路。
( 一) 法律应具有被公众认可的内在品质。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事物的内部结构决定其主要的功能。要有新的功能必须有新的内部结构,要发挥最大的功能也必须有最佳的内部结构。法治,按照正确的理解,应作“良法”之治。
从立法上讲,我们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符合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要求,符合具体的国情,才能逐步为公众所服从。法的价值有很多,但似乎行政机关只考虑到秩序这一价值,却忽略了自由、正义、民族文化传统等,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提高法律的可行性,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符合实际需要。“秋菊的困惑,其实正是法治得以‘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 二) 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加强基层普法宣传教育。
法治的根基在于信仰和习惯。公民的法律信仰成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但应当强调的是,信仰法律必须以对法律的认知为前提,否则根本不会对法律产生发自内心的信赖和尊重。这是因为,“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
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在现阶段,要创新形式使威严的法律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逐步实现法律在公民社会中的生活化、社会化、制度化。加强法律文化方面的建设,深化法治理念的教育,通过送法下乡、法律讲座、法官接访、巡回审判等多重方式,引导广大公民正确地认识法律,学会运用正当的法律救济而不是通过“上访”、“私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 三) 拓宽预防腐败监督机制,实现更广泛的新闻自由。
在现代社会,新闻自由被很多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媒体监督被称为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对于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往往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打击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任务主要依赖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贪部门等国家机关。
如此一来,便极易造成国家机关内部相互倾轧,无法从根本上治愈贪污腐败问题。只有置身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才会逐渐丧失其生存的土壤。因此,充分运用媒体监督的中立性和开放性,实现更为广泛的新闻自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坚强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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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象。 政法笔记[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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