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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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逻辑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使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17 共7565字
论文摘要

  所谓逻辑论证法,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命题(论据),通过逻辑推理去确定(推出)某一命题(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方法。 根据论证时所用的推理形式不同,又可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类比论证三种方法。 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这三种方法经常运用,而且已为长期的侦讯说服实践所证明。 但是在目前侦讯说服理论的研究中,对其涉及较少,有感于此,本文试图就这三种逻辑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运用问题,从理论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引起侦查讯问人员的重视,增强其学习、研究与运用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其侦讯说服的能力与水平。

  一、演绎论证法的运用

  所谓演绎论证法,就是“运用演绎推理形式所进行的一种论证”。其特点是:以科学原理、定理、定律或其他一般性的真实命题作为论据,运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去确定(推出)某一具体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例如,侦查学是有用的,因为科学是有用的,所以侦查学是科学。 这一论证,就是运用演绎论证法进行的论证。 因为它以“科学是有用的”这个一般性原理为论据,运用演绎推理形式中的三段论推理,确定(推出)了“侦查学是有用的”这一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演绎论证法是表达思想、论证观点的一种基本方法,在侦讯说服中经常运用。这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其一,这种方法是以一般性的原理、定律、原则、规定或公理为论据,而这种论据大都是公认的道理,具有“不证自明”的性质,其真理性、正确性无可辩驳、毋庸置疑,因而在说服中具有较强的明理功能。其二,这种论证是一种必然性论证。其论据(前提)蕴含着论题(结论),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证明。 一般来说,运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只要作为论据的一般性知识、原理、原则或公理引用得正确、恰当,反映的具体情况真实、可靠以及运用的推理形式有效,就能必然、有效地确定(推出)某一具体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显然,它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论证性,故在侦讯说服中为人们所常用。

  其基本做法是:首先,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出现的供述性障碍问题或情况(对立、拒供或不如实、不彻底供述等),并根据其心理特点,确定侦讯说服的主旨,即希望犯罪嫌疑人接受的某种观点。 其次,根据演绎论证(或推理)的基本要求,选取、引用一些能阐述或论证其主旨的一般性知识、原则、规定、公理等为理论论据。 再次,在此基础上,选用具体、恰当的演绎推理形式,严守其推理规则,必然地推出其真实、可靠、让人信服的主旨或结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切实可行,而且成效显着。

  如某侦查机关审理的一起“团伙诈骗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刚开始的几次讯问中,其他成员都坦白交代了,唯有李某拒不交代罪行,并在监房中对其知己说:“只要我不供,他们就定不了案,治不了罪。 ”针对这种情况,讯问人员为了澄清其在交代问题上的错误观念,促其转变态度、认罪服法、交代罪行,于是在下一次讯问中,在出示部分证据的基础上,巧妙地结合了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灵活地运用了演绎论证法对其进行了说服。 下面是当时说服中的部分内容:“你以为‘只要不供,就定不了案、治不了罪’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 因为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李某听后,不语。 稍停,讯问人员紧紧地扣住《刑诉法》这一规定,巧妙地运用了演绎推理形式中的省略三段论,展开了进一步的说服。 讯问人员接着说:“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请你好好想一想。 ”“不供,能定案、治罪吗? ”“能。 ”“你原来的想法对吗?”

  “不对。 ”“行得通吗? ”“行不通。 ”至此,李某的态度有所好转。 为了巩固其说服的效果,讯问人员继续问道:“你清楚党和国家‘从宽、从严’的刑事政策吗? ”“不清楚。 ”“告诉你: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李某听后,没有吱声,眼睛直盯着办案人员。 为进一步促使其转变态度,认罪服法,交代罪行,讯问人员又紧紧地扣住了“从宽、从严”的政策,巧妙地运用了演绎推理形式中的二难推理,展开了进一步的攻心说服战。 讯问人员对李某说:“现在,如果你能如实地坦白,则处理时可以考虑从宽;如果不能如实交代,则处理时可以考虑从严。 你究竟是如实坦白,还是不如实交代?何去何从由你自己决定。”李某听后,心里似有很大震动。经过一番考虑,心想现在人证、物证俱在,无论是如实坦白,还是不如实交代,都可依法定案,相比之下,还是如实交代为好。 在这种心理的促使下,较快地交代了罪行。

  在这次讯问中,侦查人员为什么能较快地说服李某交代了罪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与演绎论证法的运用有关。 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针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出现的供述性障碍问题或情况,并根据其拒供的心理特点,确定侦讯说服的主旨。 其二,根据演绎论证(或推理)的基本要求,选取、引用了一些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规定等为一般性的理论论据。 其三,在此基础上,灵活、恰当地运用了演绎推理的形式,对说服的主旨进行了充分的推导、论证,因而在说服中取得了成功。

  演绎论证法是运用演绎推理形式进行的一种论证,而演绎推理的形式很多,其常用的形式主要有三段论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二难推理等。 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只要运用了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应看作是演绎论证法的运用。

  演绎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经常运用,但在运用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要遵守演绎推理的规则。 因为演绎论证是运用演绎推理的形式进行的一种推导、论证,其推理的规则是判定其论证方式(推理形式)是否正确、有效的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只有遵守了其推理的规则,才能确保其推导的形式正确、有效,才能从已知为真的一般性论据中必然地推出某一具体、真实、可靠、让人信服的论题。

  第二,引用的一般性知识、原理、原则、规定必须正确、恰当。 因为它是进行演绎论证的理论论据,只有引用正确、恰当,才能从这些一般性的论据中演绎推导出所要论证的具体性论题;否则,不仅不能从这些论据中推导出让人信服的论题,反而会让人觉得讯问人员是在乱说,适得其反,使说服失去论证性、说服力。
  
  二、归纳论证法的运用
  
  归纳论证法,就是“运用归纳推理形式所进行的一种论证。 ”其特点是:以个别性的事实为论据,在列举个别典型事例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推理的形式确定(推出)一般性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例如,凡作案人作案都有作案时间,因为作案人张某作案有作案时间,李某作案有作案时间,王某作案有作案时间。 这一论证,就是运用归纳论证法进行的论证。 因为它以“作案人张某、李某、王某作案有作案时间”三个个别性的事实为论据,运用了归纳推理形式中的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确定(推出)了“凡作案人作案都有作案时间”这一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归纳论证法是表达思想、论证观点的一种基本方法,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经常为人们所运用。 归纳论证之所以能用于侦讯说服并为人们所常用, 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其一,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为它总是以已知为真的个别性事实、案例为依据,根据“一般寓于个别之中”的原理进行推导、论证,显然其论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二,这种论证是以一些个别性的典型案例为论据,这种论据在具体的说服中具有例证的功能。 其三,这种方法是运用归纳推理的形式进行推导的,它可以在列举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推出一般性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使说服具有较强的逻辑性。 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没有严格的逻辑要求,其说服的机理、方式不受逻辑规则的严格束缚、制约,其灵活程度较大,非常适用于侦讯说服中复杂多变的情况,因而在侦讯说服中常为人们所运用。

  其基本做法是:首先,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出现的供述性障碍问题或情况,并根据其心理特点,确定侦讯说服的主旨;其次,根据归纳论证(或推理)的基本要求,选取、列举一些能阐述或论证其主旨正确的典型案例;再次,在此基础上,运用归纳推理的形式,按照其推理的具体要求,推出其真实、可靠、让人信服的主旨或结论。

  如某侦查人员曾讯问“4·18”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运用归纳论证法进行说服的一个典范。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捕后,在刚开始的几次讯问中,一直以沉默的态度“一言不发”而拒供。对此,侦查人员分析认为,这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是王某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政策;二是其心理上严重地抱有“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幻想。 针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为了从心理上打破王某的幻想,促使其转变态度、认罪服法,于是在下一次讯问中,在交代宽大、从严政策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精选了几个典型案例,借用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形式,灵活地运用了归纳论证法对其进行了如下说服、论证:讯问人员对王某说:“你不要错误地以为‘不开口、不交代,就定不了案、治不了罪’,事实上并非这样,只要证据确凿,即使是零口供,也是可以定案、治罪的。

  但是,你认罪态度的好坏,会影响量刑。 如‘4·23’一案的蔡某、‘6·26’一案的李某、‘8·13’一案的田某,在犯罪后都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找到了证据,依然查明了案情,法院判了他们死刑;像‘5·22’一案的邵某、‘7·19’一案的刘某、‘9·25’一案的赵某,均盗窃钱财数万元,本来可以重判,但是,因为他们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从宽处理。 ”王某听后,觉得有理,认识到“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想法是错误的,到头来只能是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告终,只有相信、依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如实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 于是心有所动,并经过一番思考,态度有所好转,很快地交代了罪行。

  在这次讯问中,讯问人员为什么能成功地说服王某交代罪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与归纳论证法的巧妙运用有关。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针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出现的供述性障碍问题或情况,并根据其拒供的心理特点,确定侦讯说服的主旨。 其二,根据其归纳论证(或推理)的基本要求,先后从正、反两个方面选取、列举一系列真实、典型的案例,进行论证。 其三,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运用了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形式对说服的主旨进行了推导、论证。 由于其正、反两方面的例证充足、真实、典型,推导、论证充分,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因而使说服成功。

  归纳论证法是运用归纳推理形式进行的一种论证,而归纳推理的形式也很多,其常用的形式主要有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典型归纳推理等。 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只要运用了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应看作是归纳论证法的运用。 运用归纳论证法进行的论证是一种或然性的论证,侦讯中欲用此法进行有效的说服,一般说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列举的例证必须真实。 归纳论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由具体例证的真实性,去确定(推出)一般性论题真实性的过程。 显然,例证是用来证明论题的,论题的真实性或可信性是建立在具体例证真实基础之上的。 只有所列举的例证真实,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论题才能成立、可信。 否则,如果其例证虚假,或者与实际情况稍有出入,那么不但不能从所列举的例证中确定(推出)其论题的真实性,而且会引起人们对论题真实性的怀疑,使说服失去说服力、论证性。因此,在运用归纳论证法进行说服时,要高度重视其例证的真实性。 第二,选用的例证必须典型。 因为典型的例证在同类事例中往往最能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一般来说,它具有“以一当十、以小见大”的功能与作用。 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如果能选用典型的例证去证明论题,尽管所选用的例证为数不多,但也能足以确定(推出)所要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使论证具有说服力、论证性。 第三,应尽可能增加例证的数量。 因为归纳论证法大多是以某类中的个别性案例为论据,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形式确定(推出)一般性论题的,所以其论题的真实性、正当性或可信度,同例证的数量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例证的数量越多,根据越充分,对论题的支持强度就越大,可信度就越高。 因此,在运用此法进行说服时,应尽可能增加其例证的数量。

  三、类比论证法的运用

  类比论证法,就是运用类比推理的形式所进行的一种论证。“这种论证的论题与论据或者都是一般性的原理,或者都是个别性的事例。 其特点是:通过两对象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比较,用一对象的属性来论证另一对象也应具有的属性,即用一种一般性来论证另一种一般性,或者用一种个别性来论证另一种个别性,从而达到确立论题真实性或正当性的目的。 ”

  例如,你也能较快地掌握业务技能,因为你与张某的情况基本相同,都是本科毕业,学的是同一专业,从事相同的工作,而且基础较好、脑子较灵,工作都认真、负责,虚心好学,善于钻研,张某通过苦练基本功,较快地掌握了业务技能,你通过苦练基本功,也能较快地掌握业务技能。 这一论证,就是运用类比论证法进行的论证。 因为是通过对你与张某两个对象某些属性上的比较,发现二者具有一系列相同或相似的属性,并根据其中的张某还具有“通过苦练基本功,较快地掌握了业务技能”的属性,运用类比推理形式中正类比,确定(推出)了“你通过苦练基本功,也能较快地掌握业务技能”这一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类比论证法是表达思想、论证观点的一种基本方法。这种方法,在侦讯说服中也经常为人们所运用。 这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其一,这种方法具有类比说理的功能。 在具体的说服中,运用此法可以用A对象比B对象,以甲现象比乙现象,用已知比未知,从而由对象、现象或道理的相同或相似,推出在其他方面也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借彼论此,以确定论证中所要证明的论题。 其二,类比论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信性。 因为它总是以两个(或两类)对象一些属性的相同或相似为依据,根据事物之间事理相同或相似的原理进行推导、论证的,即如果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相同或相似,那么在另一些属性上也有可能相同或相似。 显然,其论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信性。 其三,这种方法比较直观,使用比较简单,一般又较符合人们“趋同”认可的心理习惯。 正是因为其具有上述功能、长处,所以在侦讯说服中这种方法经常为人们所运用。

  其基本做法是:首先,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中出现的供述性障碍问题或情况,并根据其心理特点,确定侦讯说服的主旨。 其次,根据类比论证(或推理)的基本要求,运用假设的方法向对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系列发问,借对方之言,建立一个可类比说理的对象,从中引出对方所认可的一些情况、事理。 在此基础上,按照类比推理的具体要求,以质问的形式,将类比对象与要说服对象的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事理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类推,根据情同此情、理同此理,借对方所认可的情况、事理类推出对方应接受的道理,从而达到说服教育,使其认罪服法的目的。 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切实可行,而且行之有效。如讯问专家汲潮曾审理过的一起间谍案,就是运用类比论证法进行成功说服的一个经典。 犯罪嫌疑人黎凯在刚开始受讯时,态度十分恶劣,根本否认在中国所从事的间谍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唤醒其良知,说服教育黎凯转变态度、交代罪行,汲潮就很巧妙地运用了类比论证法对其进行了说服:“黎凯,希望你能说句心里话。 假如有一天,有个国家在你们美国周围布满了军事基地, 派出军队企图侵略你们的领土, 并且在你们周围煽动一部分人进行颠覆活动,你会有什么表示?”“我会坚决反对这些行为。”“倘若那个国家也派出间谍,到你们首都,去搜集军事、政治、经济情报,为他们侵略和颠覆美国的政府服务,你能容忍吗?”“不!我不能容忍,我将和他们斗争! ”“为什么? ”“因为这是对美国人民的犯罪,是不道德的,是违犯国际公法的。 ”“那么请问,当你们政府把这种侵略的行为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时候,当你为这种侵略政策服务而对我国进行间谍活动时,难道我国政府和人民就能容忍吗? ”“这……”黎凯一时语塞。 “请你好好想一想,你在中国所从事的间谍活动合乎国际公法吗? 道德吗? 你的这种行为难道就不是对中国人民的犯罪吗? ”黎凯听后,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开始慢慢地转变思想,逐步地交代了罪行。

  在后面的讯问中,汲潮为什么能成功地说服黎凯转变思想、交代罪行? 究其原因,关键是与类比论证法的灵活运用相关。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针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中出现的供述性障碍问题或情况,并根据其拒供的心理特点,确定侦讯说服的主旨。 其二,根据类比论证(或推理)的基本要求,运用假设的方法设置一些问题,向对方(黎凯)进行了一系列发问,借对方之言,建立了一个可类比说理的对象,从中引出对方所认可的一些情况、事理。 其三,在此基础上,以质问的形式,将类比对象与要说服对象的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事理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类推,并运用了类比推理的形式做了充分、合理的论证,即根据情同此情、理同此理,借对方所认可的情况、事理,水到渠成地类推出对方应接受的道理,因而使说服取得了成功。

  类比论证法是运用类比推理形式进行的一种论证,类比推理的形式主要有正类比、负类比和合类比等。 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只要运用了类比推理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应看作是类比论证法的运用。 运用类比论证法进行的论证是一种或然性的论证,侦讯中欲用此法进行有效的说服,一般来说,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确保类比对象之间具有相同或相似属性。 因为其相同或相似属性,是进行类比论证(推理)的依据。 如果离开了其相同或相似属性,类比论证就失去了类推的客观基础,也就无法确保其论题(侦讯说服主旨)的真实性、正确性或可信性。第二,要尽量增多类比对象间的相同或相似属性。因为类比论证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一些属性上的相同或相似进行推论的,所以对象间的相同或相似属性越多,则说明它们在客观上越接近,依据越充分,并由此推出的论题(即侦讯说服的主旨)也就越可靠、更可信。 第三,应以对象的本质属性进行类推。 因为本质属性是对象的内在规定,而对象的非本质属性大多是由本质属性派生的。 如果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或相似属性是本质的,那么它们在其他属性上相同或相似的可能性就愈大,由此类推出的论题也就愈真实、愈可信。

  上述三种方法,都是侦讯说服中常用的逻辑论证方法,但是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其方法并非只有这三种。单就这三种方法而言,也并非截然分开的,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结合起来使用。通常情况下,这三种方法往往是结合起来使用的。 因为只有这样,其说服才会具有更强的逻辑性、说服力和论证性。在具体的侦讯说服中,使用哪种方法、如何结合为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如何结合,其目的都在于使犯罪嫌疑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转变态度,认罪服法,如实地交代罪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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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吴家国.普通逻辑教学导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4]雍琦.实用司法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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