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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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思维在侦查中的应用及价值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17 共6948字
论文摘要

  刑事侦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搜集证据。但是犯罪行为是混杂在正常行为中,犯罪嫌疑人也是混杂在人海涌动的人群中的,涉案的物品等更是混杂于普通物品之中。

  如何识别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涉案物品,就需要侦查人员具有较强的“异动思维”能力。

  一、异动思维的概念及意义

  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要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尽管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混杂性,但是,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危害社会且要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有别于普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别于普通群众的,涉案物品如赃款赃物也是有别于日常流通或使用的普通物品的。总之,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是区别于正常行为和普通人群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异于正常行为的特殊行为,犯罪嫌疑人是一类异于常人的特殊群体,涉案物品如赃款赃物是一些异于日常物品的特殊物品。

  那么,本文将这种异于普通行为、异于普通人员、异于普通物品的表现及特点,称为侦查中的“异动”情况。而侦查人员通过把握这些异动情况,具有从正常行为中识别犯罪行为、从普通人员中识别犯罪嫌疑人、从普通物品中识别涉案物品的能力,称为异动思维。

  如果侦查人员具有识别这种异常表现及特征的思维能力,即“异动思维”能力,那么,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阵地控制、搜查、追缉盘查、讯问、犯罪情报分析研判中,就能够较好地在大千世界、茫茫人海、海量物流中发现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并搜集相关证据。【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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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侦查中异动思维的基础

  刑事侦查中为什么引入异动思维,这源于犯罪行为本身的异动性、犯罪行为异动性的外化性以及犯罪行为异动性的持续性。

  (一) 犯罪行为本身的异动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的表现虽然千姿百态,但从总体上说,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危害了国家利益,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等。如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抢夺行为、诈骗行为、伤害行为等,都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这些犯罪行为,相比于日常的社会行为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异常性。首先,犯罪人员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必须实施与犯罪目的相一致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与普通日常行为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如犯罪人员的销赃行为与普通人的商品流通在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物品、交易地点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其次,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考虑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和受刑罚性,往往内心紧张、恐惧、不安,表现出神色慌张、左右观望、动作急促等异于日常行为的动作,而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实施某行为时往往神色自然,行为放松。再次,犯罪人员为逃避侦查打击,往往会有一些反侦查行为,表现出一些掩盖行为、擦拭行为、伪装行为等,这些行为也是异动于日常行为的一个明显标志。

  下面我们以盗窃犯罪中扒窃行为为例,来说明犯罪行为本身的异动性。扒窃行为,是一种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我们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行为举例说明犯罪行为人表现出与普通人员不同的情况:首先,等候车辆时的异常。一般人在等候车辆时,往往是盯着车辆驶来的方向眺望,扒窃人员则是环顾乘客,并盯着乘客及其口袋和随身携带的包、手机等。其次是上车时的异常,车来后一般人是抓紧时机上车,扒窃人员是制造拥挤状态,故意贴靠作案目标,伺机作案,如果车辆较空,扒窃人员往往就选择不上车。再次,上车后的异常,一般人上车后迅速地找到座位或站立位置后安定下来,扒窃人员是不停地窜动,选取作案目标贴靠尾随,并伺机借车体运行晃动或乘客拥挤的机会,紧贴被窃对象的身体、有意用胳膊和手背去试探“目标”的衣兜,利用他人或同伙作掩护,或用自己的胳膊、提包、衣服、书报遮住被窃对象的视线,伺机作案。作案时神情紧张,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最后,车上交流语言的异常。扒窃人员往往团伙作案,各有分工,或望风,或掏兜,或得手后转移赃物,因此,为提醒同伙、暗示得手、准备下车等,团伙成员之间往往使用黑话或暗语。综上,我们可以看出:

  扒窃人员在实施扒窃行为过程中,从候车、上车、车上、相互交流等过程及环节来看,从动作、语言、神情等,都是明显有异于普通人的日常乘车行为的。扒窃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实施手段和过程较为秘密的犯罪行为尚且具有如此之多的异动性,更何况一些外化特征较为明显的抢劫犯罪、诈骗犯罪等,这些犯罪的异动性更为突出、更为明显、更为外化。【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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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犯罪行为异动点的外化性

  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犯罪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犯罪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有身体动静,否则,就不可能构成犯罪。马克思主义犯罪观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人反社会的物质性表现形式,而非行为人单纯的主观意念。只有当个体将犯罪意向付诸实施,将犯意外化为行为,用物质的力量侵犯犯罪对象时,犯罪才随之发生。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肢体、智力或利用工具、武器、物品实施犯罪,包括利用别人、利用动物或者利用自然力实施犯罪。从法律上,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但是,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作为”与“不作为”都是一种行为,具有外在表现性。

  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例如,抢劫犯罪、盗窃犯罪、强奸犯罪等等。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作为是犯罪行为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在刑法分则中,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的,只有少数几种。但是,不管是绝大多数以“作为”为表现形式的犯罪行为,还是少数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犯罪行为,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表现方式,这些具有一定表现方式的犯罪都具有一定的外化性,这些具有外化性的犯罪行为都具有可观察性和可识别性。

  (三) 犯罪行为异动点的持续性

  作为一种行为过程,犯罪行为的形成,要经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意向的形成、犯罪工具的准备、犯罪目标的选择、犯罪地点的勘察、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以及犯罪后销赃毁证的掩盖及逃匿等不同阶段。犯罪人员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都会持续地表现出异动情况及特征。异动点贯穿于犯罪的全过程,异动点具有持续性,这就为侦查人员提供了较好的辨识条件和依据。【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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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犯罪行为本身的异动性,犯罪行为异动点的外化性,犯罪行为异动点的持续性,为侦查人员异动思维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可以说,异动思维是侦查思维的基础,异动思维贯穿侦查活动之始终,侦查中异动思维是必需的而且可能的。

  三、侦查中异动思维的内容

  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由下列要素构成:动作;表情;语言;物品;穿着打扮。其中,动作、表情、物品和穿着打扮属于无声行为;语言,属于有声行为。同理,侦查中异动思维的内容包括识别:异常动作、异常表情、异常物品、异常衣着。【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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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异常动作

  动作,即行为举动,是具有一定动机和目的并指向一定客体的运动系统。人的动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包括在人的整体活动之中,是活动的组成部分,它是以自觉的目的为特征,并且总是由一定的动机所激发,因而具有社会的性质。可以说,动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人的行为目的或发展趋向。同样,犯罪人员为达到犯罪目的,必须会采取相应的行为举动,这种行为举动与合法目的下实施的行为举动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以流窜犯罪人员的旅馆住宿情况与正常人员的旅馆住宿情况相比,我们发现,犯罪人员旅馆住宿可能会出现:频繁入住;频繁变换旅馆;高危人员入住;假证入住;冒用他人证件入住;无合法证件入住;下半夜入住;下半夜退房;住宿期间昼伏夜出;同住人员有高危人员;本地人入住;没有办理退房手续便离店的;当天退房的,等等。

  围绕着这些异常情况展开侦查工作,往往能发现或破获一些刑事案件。【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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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如,目前侦查中常用的视频侦查,侦查人员往往也是通过视频中异常动作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重点是具有以下异常动作的人员:故意躲避摄像头的人员;故意躲避路过的行人、车辆的人员;破坏摄像头或者改变摄像头方向的人员;用手或衣服等物品遮挡面部的人员;东张西望、探头探脑、鬼鬼祟祟的人员;长时间驻足或徘徊人员;行色匆匆或快速奔跑的人员。【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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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异常表情

  人的面部是最有效的表情器官。人的面部表情主要表现为眼、眉、嘴、鼻、面部肌肉的变化。

  眼: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能够最直接、最完整、最深刻、最丰富地表现人的精神状态和内心活动。眼睛通常是情感的第一个自发表达者,透过眼睛可以看出一个人是欢乐还是忧伤,是烦恼还是悠闲,是厌恶还是喜欢,是坦然还是心虚,是放松还是紧张等。眉:眉间的肌肉皱纹能够表达人的情感变化。柳眉倒竖表示愤怒,横眉冷对表示敌意,挤眉弄眼表示戏谑,低眉顺眼表示顺从,扬眉吐气表示畅快,眉头舒展表示宽慰,喜上眉梢表示愉悦。嘴:嘴部表情主要体现在口形变化上。伤心时嘴角下撇,欢快时嘴角提升,委屈时撅起嘴巴,惊讶时张口结舌,愤恨时咬牙切齿,忍耐痛苦时咬住下唇。鼻:厌恶时耸起鼻子,轻蔑时嗤之以鼻,愤怒时鼻孔张大,鼻翕抖动;紧张时鼻腔收缩,屏息敛气。面部:面部肌肉松弛表明心情愉快、轻松、舒畅,肌肉紧张表明痛苦、严峻、严肃。

  由于犯罪行为是一种要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此,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往往持紧张、恐惧、担忧、焦虑心理,表现为:目光常呈游离状态、往往躲避周边人员特别是民警视线、面部肌肉紧张、表情复杂等等。此外,由于面部各个器官是一个有机整体,协调一致地表达出同一种情感。当人感到紧张、恐慌或想有所掩饰时,其五官将出现复杂而不和谐的表情。【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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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异常物品

  涉案物品,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借助之物,如作案工具;犯罪行为侵害之物,如赃款赃物;犯罪行为掩盖之物,如假证假牌等。

  由于涉案物品往往是证明犯罪行为的材料,多可转化为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物品的使用、持有、流通多表现出与普通物品的不同。即涉案物品常常表现为:持有状态的异常、使用状态的异常、流通状态的异常。【图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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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持有状态来看,涉案物品的异常情况常表现为:持有物品为作案工具,如刀、起子、钳子、镊子、撬械、解码器、开锁工具等;持有物品与身份不符:如男性携带女性首饰;持有物品与行为不符:如外出携带大量现金或电子产品;持有可疑物品:如携带假身份证、假金元宝、假证书等。如:入室盗窃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携带专门的撬门开锁工具,如插片、技术性开锁工具等;扒窃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携带镊子等扒窃工具;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随身携带金元宝、伪装外币、假证书等物品;此外,犯罪嫌疑人身上往往还会携带一些假身份证、一些来历不明的手机、手提电脑等疑似赃款赃物等。

  2. 从流通状态看,涉案物品的异常情况常表现为:由于涉案物品种类繁多,我们以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被盗抢手机为例,涉案手机与普通手机的异常情况有:一人销售多部手机的;一人多次在不同摊点销售手机的;对手机性能不熟悉的;不能说清手机价格的;所持手机与其身份、年龄明显不符的;手机出手价格明显偏低的;新手机当旧手机出售的;其他可疑情况。【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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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从使用状态来看,涉案物品的异常情况常表现为:我们以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涉案车辆为例:遮挡车牌的车辆;假车牌的车辆;套牌的车辆;无牌的车辆;行驶速度不正常车辆;外观异常的车辆;通过卡口放下遮阳板的;通过卡口有意躲避摄像头;通过卡口用物品遮挡面部的;逆向行驶的车辆;行驶中左右徘徊、前后顾望的车辆;行驶中多次停靠的车辆等等。
  
  (四) 异常衣着
  
  穿着打扮是行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个人穿着打扮的情况,能够直接反映该行为人的职业、身份、行为目的等。如贵州沿河籍攀爬阳台落水管入室盗窃犯罪人员,每次作案时都身穿夜行服、紧身衣、胶鞋,便于作案时攀爬及避开周边视线。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衣着的异常主要表现为:衣着与其身份不符;衣着与出行目的不符;衣着与季节不符;衣着与气候不符;衣着多血迹、外伤、攀爬等可疑痕迹。【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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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异动思维的内容包括异常动作、异常表情、异常物品、异常衣着等。需要说明的是:有时,单个动作或者单个表情、单个物品等自身构成异常,那么,侦查人员可以直接考虑是否具有犯罪的可能或嫌疑。但是,现实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会对某个动作或某个物品进行伪装或伪造,以造成“正常”之假象。如何识别伪装或伪造呢?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伪装的过程中,会形成新的异动点。正如“此地无银三百两”,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可能会形成一些多余的动作、一些反常的动作,这些无疑是新的“异动点”。

  其次,在伪装的过程中,动作、表情、语言、物品等诸要素之间可能出现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伪装毕竟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行为的伪装毕竟涉及动作、表情、语言、物品、穿着打扮等各个要素和方面,犯罪行为人在伪装某个环节时,往往易顾此失彼,可能伪装了动作,但忽略了表情的伪装;或者伪装了表情,忽略了穿着打扮的伪装。从而造成一个行为中动作、表情、语言、物品之间的不相称、不协调、不和谐甚至矛盾之处。

  最后还要强调一点,伪装往往是暂时的,犯罪人员为避免出现异动情况进行刻意伪装的行为,往往是暂时的。如表情虽然可以一定程度地抑制,但是这种抑制往往很难保持较长时间。因此,侦查人员留心持续观察,往往能发现疑人、疑事、疑物等这些“异动情况”。四、异动思维在侦查中的应用领域及应用价值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说明异动思维在侦查中的应用领域及其价值:

  (一) 在查缉盘查中的应用

  2011 年 3 月 16 日凌晨 0 时许,山东烟台芝罘公安分局巡逻盘查的民警巡逻至市区祥和路时,发现一幢居民楼下有三名身材瘦小男青年左右徘徊、东张西望,形迹可疑,且该三名男青年见到民警后迅速慌张地掉头向相反方向疾走。这个微小的动作,引起民警的注意。民警快步上前拦住检查,发现该三名男青年都脚穿鞋帮磨损较重的胶鞋,其中一人戴白色手套,手里捏着一个微型手电筒。特别是民警通过盘查发现,三名男青年叙述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最后侦查人员通过搜查住所、核查痕迹物证、审讯等方式,破获了一个来自贵州地区曾经疯狂地在湖南、河北、山东等地攀爬阳台入室盗窃的犯罪团伙。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的异动点:一是时间异常,凌晨 0 时许,路面人烟稀少,但犯罪嫌疑人这时出现;二是行为异常,在居民区东张西望,既不赶路又不回家,疑似寻找作案目标;三是神态异常,见到巡查民警后,迅速反方向疾走;四是衣着异常,都穿磨损较重的胶鞋;五是衣着异常,如戴手套;六是物品异常,在有路灯照明的地方,手拿微型手电筒;七是语言异常,三人之间辩解相对矛盾。综合以上异动情况,侦查人员通过搜查及审讯,破获了一个特大攀爬阳台入室盗窃的犯罪团伙。

  (二) 在摸底排队中的应用

  1. 普遍排查阶段的应用

  某地凌晨发现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件,侦查人员在调取周边海量视频信息中,发现案发时段有一辆车在进入视频监控区域时突然关闭汽车大灯。这种“夜间行驶突然关闭汽车大灯”的情况,是一种有异于其他夜间行驶车辆的情况。于是,侦查人员通过延伸方式,调取下一个卡口的视频监控,清楚地发现了这辆异常车辆的车牌及型号,围绕着这辆车的车主、车辆轨迹、关系人展开重点摸底,破获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件。

  2. 重点排查阶段的应用

  北京某区的一起杀人碎尸案中,侦查人员通过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处并没有发现任何直接的犯罪证据,但细心的侦查人员注意到该宅在发案当月的用水量竟然达到 40 吨,而且该宅平时不常住人,侦查人员抓住了“大量用水”这一异常情况,展开侦查,终于破获这起杀人碎尸案件。

  (三) 在阵地控制中的应用

  2007 年 3 月下旬,北京海淀公安分局会同市局刑侦总队、区工商局执法大队在中关村电子市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海龙、国投、中海、科贸 4 个电子市场内 13 个有销赃嫌疑的商户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无合法手续”的二手笔记本电脑 112 台、二手电脑主机 43 台及硬盘、显卡等物品。后认定其中 21 台电脑主机、4 个显卡为 3月 11 日某区特大入室抢劫案赃物。本案中,“无合法手续”就是异动点的表现之一。

  (四) 在情报分析研判中的应用

  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会经常往返于住所及毒品重点地区。普通人出行,一般选择同一种交通工具如飞机往返,而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则可能选择飞机去而长途客车返回的方式。飞机去,长途客车返回,这就是异于正常出行行为的异动点。鉴此,如果情报分析人员调集飞机航班信息中,一是有去无回者;二是有吸贩毒前科者,综合这些异常点深入分析,往往可以主动发现一些毒品案件线索。

  综上,侦查人员如果能够通过掌握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和提炼刑事犯罪活动、刑事犯罪行为人、涉案物品的“异动点”,那么,在侦查中应用“异动思维”就可以极大地提高侦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 考 文 献】

  [1]范玉.对犯罪识别问题的研究[J].公安大学学报,1995(2):49.
  [2]杨桂宾,冯曲.刑案假象识别论[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3):9.
  [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办公室. 积极探索控制收销赃犯罪的新途径[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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