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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调查访问对象的心理与说服技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9 共5651字
摘要

  警务调查访问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为收集案件线索,获取证据,发现案件相关人员而公开或秘密地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访谈的专门调查工作。警务调查访问从访问方式上可以分为公开访问和秘密访问[1],从访问形式上分可以分为面对面访问、电话访问、网络视频访问等[2],本文主要对公开的面对面的警务调查访问中的“说服”进行讨论。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内部矛盾仍然存在,在公安工作方面由于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或者公安机关部分人员行为失范引起的权威丧失,公安民警在调查访问活动中“碰壁”时常发生,这一方面不仅对案件的顺利破获造成了重大阻碍,另一面更挫败了公安民警工作的积极性,给公安民警心理健康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所以,作为公安机关最常用的案件调查措施之一,警务调查访问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更需要办案民警有较全面的知识背景和较高超的沟通技巧来有效化解调查访问活动中的困难。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警务调查访问活动中要深入分析并深刻把握被访问对象的内在心理,从不同方面运用各种技巧说服被访问对象配合调查访问工作。

  社会心理学家们总结了影响说服的因素和进行有效说服的途径,并介绍了其在沟通、广告、演讲、宗教中的应用。这些理论同样可以用来帮助公安民警在警务调查活动中学会如何进行更有效的说服,从而与人民群众进行更好的沟通交流,以突破调查访问中遇到的阻碍,并最大程度获取案件相关信息、顺利完成调查工作。

  一、社会心理学的“说服”理论

  “说服”在每个人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在交流中表达观点,买卖中的讨价还价,各种媒体中的商业广告,法庭中的辩论等都需要通过“说服”来完成。在警务调查访问活动中更需要通过有效的“说服”来取得案件相关人员的配合以“挖掘”更多案件相关线索。进行良好的“说服”,需要深刻把握“说服”的内在原理,社会心理学有关说服的相关理论为进行有效、良好的说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一)说服的途径

  佩蒂和卡乔波(Petty& Cacioppo,1986;Petty &Wegener, 1999) 以 及 伊 格 列 和 柴 肯(Eagly&Chaiken,1993,1998)认为说服可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中的一种发生作用。

  中心途径(central route to persuasion):人们在对问题进行思考时,更多地关注论据本身,如果说服者的论据充分、有力,则人们更容易被说服。比如计算机广告商通常使用中心途径法,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广告的观众需要系统地比较各种产品之间性能和价格的差异。

  外周途径(peripheral route to persuasion):如果人们对于某些问题的知识并不了解或者并没有关注到信息的内容。这时候人们比较容易关注那些可能令人不假思索就接受的外部线索,至于论据是否可信则不去考虑。当人们转移了注意力或者没有足够的动机去思考的时候,熟悉易懂的表达比新异的表达更具有说服力。比如,软饮料的广告商善于使用外周途径,他们乐于将自己的产品与魅力、愉快以及好心情相联系。

  警务调查访问活动中说服的中心途径就是给被访问者说明来访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及文书(警官证,传唤证等),必要时说明案件相关情况(不违反保密原则)以此来充分取得被访问者的信任和理解。这种途径比较适用于文化程度较高的访问对象。

  警务调查访问活动中的外周途径就是要给被访问者说明案件调查的重要程度,以及讲明其是否配合调查所要受到的奖惩,还应考虑到执法的规范性和文明性,语言的使用,民警友好性等方面。另外,还可以请被访问者熟悉信赖的人(社区民警,村委会,居委会人员等)协助调查访问工作。

  在调查访问活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被访问者的心理把握综合分析以决定更适合当下被访问对象的说服途径。但也不能顾此失彼,最优的说服是将两种说服途径有效结合起来并根据实际情况突出某一个重点途径的使用。

  (二)说服的要素

  社会心理学家们认为说服主要由传达者、信息内容、接受者、沟通渠道四个方面组成,其中每个方面都对说服的效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传达者。传达者是实施“说服”的主体,对于同一个信息通过不同传达者的传达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说服效果,因此优秀的传达者对于成功的“说服”必不可少。而影响传达者说服力的主要因素就是传达者的可信度,可信度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专业性,二是可靠性。

  警务调查访问中的传达者即是办案民警本人,民警的说服力首先来源于其对于群众的可信度。正规的着装、完备的手续、正当的理由等体现民警的可靠性,专业的知识、合法的程序、正确的表达等体现民警的专业性,这些都是提高民警自身可信度的重要因素。另外,年龄和职务也是影响民警可信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工作经验多,年纪长一些的或者职务高一些的民警。

  2.信息内容。说话者所表达的内容,表达顺序等都影响着说服的效果。从表达内容上来说,受到更好的教育或者善于分析思辨的人更容易接受理性的信息内容,受教育水平不高或不善于分析思辨的人更容易接受感性的信息内容。另外,从正反两方面来说服比从单一的一方面说服更具有说服力。

  从表达顺序上来说,要注意前后所表达信息的首因效应。首因效应(primacy effect)是指人们似乎总是格外关注最早出现的事物,最先出现的信息最具说服力。因此,在信息表达的时候要首先表达重点信息或者有利于“打动”听者的信息。

  据此,在警务调查访问活动中,首先,办案民警要根据被访问者实际情况选择更理性的表达方式还是更感性的表达方式。其次,要从正反两方面出发,既要说明对方配合调查的重要性和益处,又要强调其不配合调查工作的后果和危害。

  最后,根据首因效应,对于嫌疑人员或其亲属等人员,应当先描述其积极的、正面的内容然后再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等内容使他们更容易接受。

  3.接受者。接受者的性别、年龄和思维缜密性也在部分程度上决定了说服的有效性,对于不同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的人员要采取不同的说服方法。在警务调查访问中,由于女性在社会中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自尊心强,对不适当的言辞、行为等比较敏感,所以对她们不要使用过激的言语或不当的行为。另外,处于成长时期的年轻人性格没有定型,价值观容易被改变,要抓住合适机会对其进行教育,取得其配合。而老年人有的阅历丰富,能够明辨是非,还有的则性格固执,倚老卖老,对于他们首先要表现出最基本的尊重,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4.沟通渠道。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对比不同沟通渠道来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通常都是最有效的。而容易理解的信息以影象形式呈现时最具有说服力,复杂难懂的信息,书面文字媒介则是卓有成效的。

  因此,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各种调查访问的形式,在实际办案中要优先选用面对面访问的形式。在访问过程中,对于法律的解释或者专业知识的说明等尽量以文字的形式提供,而对于人员、场所的辨认等则最好以图片、视频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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