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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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来源:商业文化 作者:刘玲,刘坤达
发布于:2021-09-18 共3252字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非常关键的制度,不仅对于行政诉讼法本身具有很重要的价值,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也具有很关键的价值,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行政诉讼审判组织结构不合理,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收到行政机关干涉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司法公正及程序正义都有很不利的影响,故而本文主要针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先进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的措施,希望可以推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内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同一级别不同地方法院之间在受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子时的分工与权限。具体分析,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内在地包括:其一,在行政诉讼程序方面,明确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开端。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能够产生下列两个方面的效果: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确凿地指出了面对行政纠纷应到哪个级别法院中的哪个地方的法院去参加庭审的矛盾;对于法院来说,它明确了不同级别、以及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具体应由哪个法院来对该案进行管辖的问题。其二,行政诉讼管辖是处理一审行政案件而进行的划分,一般不涉及第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基本要求

  1.案件性质与法院体系相适应

  案件的性质必须和法院体系相适应,不仅仅是客观方面的需要,也是主观方面的要求。案件需要根据不同的性质,确定相应管辖的审级,比如一些在全国都非常重大复杂的案件,就该由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如果把这些案例交给低级别的法院来审理,这样是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的解决的,但是一些比较轻微的案件,就不该在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应该由一些低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这样有利于保证案件性质和法院体系相对应,可以使得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进行合理划分。

  2.统筹考虑法院负担的均衡性

  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法院负担的平衡性,如果各级别法院的工作负担是不平衡的,不利于法院开展工作,有的部门工作压力过大,可能导致案件的积压,有的部门负担过于轻松,这也是不利于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的,应该考虑每个行政案件的不同的特点,来统筹规划法院的案件分配,确保每个法院不会工作压力过大,也不会从出现懈怠工作的情况。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判组织结构不合理

  目前,虽然从总量上看,我国行政审判庭的数量不少,大致有三千多个,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导致的,如果落实到基层,很多基层的行政审判庭甚至都没有办法筹够三个人,这是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这主要是我国行政案件相对较多,而处理行政审判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原因,很多法官都热衷于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而对于行政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这样导致实质上很多地方(特别是在一些基层的地方)我国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数量是缺乏的,行政案件和民事刑事案件不一样,它有着独特的调整关系和法律规范,因此很难直接从民庭抽调法官来审理行政案子,所以在实践中,因为行政审判组织的不合理,导致在基层我国行政审判人员人数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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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受到行政机关干涉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平等的,而且行政机关是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的,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机关工作的案件不胜枚举,因为行政诉讼的本质特点在于民告官,故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大多是不愿意成为被告和败诉的,所以很多行政机关就会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些基层的地方,法院在人员编制和拨款方面实质上是受制于行政机关的,所以很多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不敢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反会官网行政机关的态度,这样的态度的政治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很多老百姓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沆瀣一气,来欺负老百姓,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是官官相护,不能为民做主。

  一审管辖审级过低

  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大多数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立法者的目的本意是很好的,通过在基层法院审理,便于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也便于在当地起到普法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因为一审管辖审级过低,导致很多案件进一步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很多行政机关就会向法院施压,想让法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当行政机关做出对于自己不利的判决的时候,往往不会主动履行判决。再加上前述分析,很多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所以很多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不敢做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很多法官甚至会枉法裁判,这样对于原告的权利保障都是不利的,也会危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形象。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完善措施

  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不仅对于行政诉讼,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原则,公正也是人民群众对于案件的追求,正如总书记所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里面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而司法公正原则低于行政诉讼来说其意义更加地重大,因为正如前述所分析的那样,行政诉讼在客观上很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所以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实质上是备受质疑的,因此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原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只有拥有公正的司法,才能够确保合理规制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瓜葛,才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控权,故而司法公正原则可以说是行政诉讼的灵魂性原则。

  2.诉讼经济原则

  在进行诉讼的进程里应该考虑成本的因素,要以尽可能低的司法资源付出,来尽量处理诉讼案子。当有着可互相替代的途径时,尽可能用最少的成本投入换得最高效的效果。诉讼经济原则是由中国司法资源紧张情况所决定的。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深入,市场经济持续繁荣,人际交往持续加深,人际交往的持续加深必然会导致人际关系出现冲突与对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下,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法治教育的宣传下,人民群众更乐意去法院解决问题。这些固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结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矛盾冲突不断地进入法院,就会导致对于司法资源产生持续的需要。

  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具体措施

  1.完善行政诉讼提级管辖

  提级管辖抬高了行政案件管辖层次,使大多数案子摆脱了当地政府的制约,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抗击行政机关干涉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提级管辖在操作上来看所面对的主客观困难是相对较小的,由于提级管辖客观上是把基层法院的管辖权提高到更高级别的法院,而高级基本的法院本身就对于辖区内的案子的法定管辖权,提级管辖并不会带来实质问题。在学理上,存在着把所有案件全部进行提级管辖和只把其中一部分案件提级管辖的不同观点。把部分案件提及到上一级法院管辖,虽然操作起来比较方便,所面临的问题和阻力也相对较少,但是改革的作用也是娇小的,没有办法触及全局。

  2.完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

  异地管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民法院异地管辖的合宪性问题。目前地方人民法院的产生是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并且法院需要对地方人大负责,故而异地管辖常态化实质上是非法现行的体制的,在法理层面存在问题。如果上级法院基于特殊的情况,将一些案件制定异地管辖是合乎法理的,但是如果需要把异地管辖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的话,则缺乏理论依据。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改革司法体制才能够彻底的解决违宪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主张改革法院的体制,废除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产生的规定,规定地方法院一律由全国人大产生的,这样各级法院就有权在不同的区域进行改革,但是该改革牵动面过于巨大。多数学者主张设立横跨不同行政区域的专门行政法院,审理跨区域的案件,因为根据目前法律,专门法院是需要高级别人大产生的,故而其审判权也是高级别人大赋予的,自然上线率合法的异地管辖,这种方法是最为理想的。

  参考文献

  [1]余保才.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略论[J]法制与社会,2020(11):95-96.

  [2]姜月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7.

  [3]黄永颖.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J].甘肃理论学刊,2018(01):123-128.

  [4]鲁倩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7.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原文出处:刘玲,刘坤达.中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研究[J].商业文化,2021(2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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