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理论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就是公民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侵害了国家利益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目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台湾学者将行政公益诉讼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任何因公共利益受损而向行政法庭提诉的人; 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则对于原告人的资格作出了一定限制,即只有一定范围的公民或具有某种特别资格的人,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各国多采用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人制度。因此,虽然各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称谓有些差异,但是都不同程度的扩大了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人的范围,可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基本上都不限于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只要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任何人均可对其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且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人并非因行政机关损害其个人利益而起诉。
二、法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特点。
在法国,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院管理行政案件,法国行政诉讼主要分为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之诉两种,其中,越权之诉也可以称行政公益诉讼,是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被行政机关侵害时,有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可请求撤销该行为。法国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特点如下所述:
( 一)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人不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在私法中应当得到遵守,但作为公法的行政法似乎并不必然适用。只要申请人觉得其生存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或将被损害,都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种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同时也包括精神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在精神上的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伤害或损害时,便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 二)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广泛。法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或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法人。例如,一个无国籍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将其驱逐出境的决定有异议,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三) 原告需证明其有诉的利益。在越权之诉中,原告只要指明其与行政行为存在某种利益便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而这种诉的利益必须由原告提出,法官不会主动主张诉的利益。但是,原告一旦提及其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某种诉的利益后,则不会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这种诉的利益不存在了,而影响诉讼请求的可受理性。法国的这种越权之诉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不限于保护起诉人的个人权利。同时也能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然,法国越权之诉的提起也相应的受到法律的规制和限定。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还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但我国宪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宪法依据,但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这便导致了行政机关权利基大,滥有职权强制拆迁及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无人监管,同时,也就加深了公民与行政机关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事实证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滞后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法律规范。对于公民是否能够以原告的身份,以危及或损害社会公益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的问题作出解答。
四、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设想。
综上所述,笔者为我国建设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提出以下设想:
( 一) 明确规定何为利害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原告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就利害关系却无具体的法律解释,这使得对于利害关系的定义模糊不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对利害关系作扩大解释,使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人不拘泥于公民自身利益被侵害方可提及诉讼。
( 二) 对无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起诉资格作一定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公民向行政违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或意见,当行政机关不加以改正,则公民可以请求检察院介入审查并起诉,这样可以适当节约司法成本,避免行政庭的案件积多,影响诉讼效益,同时也可以起到规制公民滥用行政诉权的作用。
( 三) 可以适当的给予正确行使行政诉权的公民以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笔者认为,宪法中既然已经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具有批评、建议的权利,那么,行政公益诉讼便是实现这种权益的最佳途径。公民或法人对不法侵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并对其形成一定的压力,这样有利于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在公民或法人正确行使行政诉权时,给予适当奖励,有利于促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并使公民或法人积极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应松年。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J]. 中国法学,1996( 6) .
[2]周锴。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安徽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