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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文本的语用现状与生态翻译路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0 共8565字

  三、法本的生态翻译路径

  虽然法系的本质性差异导致了英汉法律严格意义上讲无法互译[7],但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翻译的要求更高了,因为任何一种语言、文化包括法制都不可能在孤立的环境中产生发展。因此在法律文本翻译中既要体现我国语言和法制的言内特色,又要以人为本、关注言外,展现多样化生态文明互利共生的态势。

  言内:基于语境、整体思维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首要面临的问题,它要求译者在充分理解原文意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语境、语体、语义、受众等言内因素,优化选择。必要时,应对偏离原则的变体进行评估和修正[8].如 “要式法律行为”在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①(下文简称平行库)中有legalact in written form、judicial act requiring form和formal juristic act等译文,其分歧在于对 “要式”的理解。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取如书面、口头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如登记手续才能成立并且合法的行为,它依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其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是这一术语的核心概念。因此在以上译文中,written form忽略了口头等其他形式存在的可能性;requiring form对形式的表达过于宽泛且judicial专指司法的,与民事的、行政的行为人特征相去甚远;formal用正式性表达 “要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也欠准确。在这种情况下,直译加注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如for-mal juristic act(in any particular form pre-scribed by law),这样既保留了术语的简洁性,又通过加注提升了专业性。事实上, “要式”源于拉丁语actus solemnis,该词经英美法系引入后传入我国。对于这类舶来语,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加以沿用,尽量考虑目标读者群需求。

  缩合式术语在翻译时易出现以偏概全。如“诺成”在 平 行 库 中 有promise、commitment、acceptance等译词,前两者突出承诺,后者突出接受,但都没能将一经承诺即告成立的缩合语义完整表达出来。该词较多出现在 “诺成合同”中,这是一种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的不要物合同,其成立要件是一致性和接受性。因此我们建议使用consensual(双方一致认可的)来兼顾诺成的缩合语义。

  泛化式术语和一般性模糊用语即使在汉语受众中也易引起歧义。如以 “告诉”为检索词在平行库中进行精确查找,可发现法条10例,分别出自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民法通则。除民法通则外, “告诉”一律取状告、诉讼之义,如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事诉讼法C059》第十五条),其余均取日常义,如“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民法通则C197》第六十八条)。两类可分别对应complaint/lawsuit及bereported to.可见,译者须从整体层面把握词语语境意义,兼顾专业与通识。

  针对长句可读性差的问题,可采取拆译法,变隐性衔接为显性衔接,突出篇章的逻辑关系,以满足英语形合的需要、顺应目标受众的阅读习惯。必要时可采用指代法、名词化等手段来简化表述。如在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标准法C037》第十五条)中,行为对象的表达较复杂,这与国家机构的名称设置有关。该句 译 文 为enterprises may apply to the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underthe State Council or agencies authorized by thesame department for product quality authentica-tion,即用the same来指代前文出现的机构,避免了累赘。我们发现,用the same来指代语境共现成份,在平行库中共出现438例,分别指代时间、主体、客体等。其他指示语如as such,the former,the latter也各出现27、21、43例。

  这充分说明指代法在显化语境、简化表述、强化逻辑上的作用。名词化作为凝练语言另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其本身就是个生态型表达。名词化转属性为事物,隐藏了施事者和受事者,摈弃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做法[9],是典型的生态语言学观点。如 “The transportation of animal epidemicmaterials for special need in scientific research,teaching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shall conformto the relevant state provisions.”(《动物防疫法E047》第十七条),该句省略了运输动物病料的施事者,把行为主体及过程内含在语法隐喻中,使得表述清晰而紧凑。高度浓缩化手段既能体现法律语体风格,又能给读者带来便捷,也是英美法中常见的表达方式之一。

  与文学翻译译者具有较大的改写空间不同,法律翻译必须严格依据法条行文,用准确严谨的语言传递交际信息。因此,译者应基于语言、语境、对象、目的等构成的一体化言内系统,不断磋商顺 应、优 化 选 择,实 现 立 法 与 人 的 生 态制衡。

  言外:立足 “我者”,兼顾 “他者”树立生态翻译的国内视角和国际视野,对于加强我国文化软实力、提升我国国际形象、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翻译法律术语、一般用语和特定概念时,要尽可能将语言负载的生态人文信息译介出去,即立足 “我者”;同时要兼顾目标语在语言、文化、认知等方面的异同,本着对 “他者”的先见与尊重,在双向多元化视域下实现翻译的桥梁作用。

  前文所述的有关诉讼人的法定称谓就不可千篇一律地译为prosecutor,而是要根据称谓背后的使用规范加以区分。平行库中原/被告的译词多达数十个,但其中大部分已被证实为表述不当[10].

  The actor虽泛指行为人,但已逐渐被更为显化的译词替代,如侵权案中的the tortfea-sor;民事合同中缔约双方可译为Party A/PartyB,但它趋于商务化、缺乏正式性,可根据合同类型如买卖关系等调整为the seller/the buyer;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可通译为the plaintiff/thedefendant,若强调公诉性质则可改为the publicprosecutor/the defendant.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制的通俗译法有时需根据国际惯例做出相应改变,如 “原告”在美国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常用complainant,英国现行官方则更多选择claimant,英美海商法中则较多使用li-bellee,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法律文化交流。与我国特有社会道德风尚相关的术语要注意国情与文化的差异,如 “赌博罪”,译文应体现gam-bling crime和gambling在 表 达 罪 与 非 罪 上 的差别。

  在处理泛化性政治术语上要留意它们的历史文化义变迁。如 “打击”,它原指政治性打压控制,出现在法官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中。我们以该词为节点词,搜索平行库发现其多以 “对……打击报复的” “打击……行为”“打击……犯罪活动”为核心搭配。

  根据语义趋向,可将打击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出于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对一切报复公民履行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力的不法分子的打击;二是出于发展社会经济,对不法商贩、盗掘、盗窃、走私等犯罪分子的打击;三是出于维护政治稳定,对影响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可见,“打击”已不局限于红色文化义,有了明显的语义泛化特征。有鉴于此,我们对“打击”常用英译词的语义韵和使用习惯进行了考察,发现retaliate常常与个体或个体行为搭配,强调 对 该 个 体 或 个 体 行 为 实 施 的 报 复;crack down、strike out通常后接不法经济活动,如打击投机倒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com-bat多指与影响国家政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做斗争。它们可分别对应库中 “打击”的三类用法,在顺应目标语使用习惯的同时,也有利于反映我国经济、政治等不同维度特征。

  涉及国俗语义的一般用语,同样需要译者谨慎对待。如前文提到的收监类表达可相应译为prison、jail、detention house、reform center;“消灭”因行为主客体和方式的差异,可分别采用expire(主 体 权 利 丧 失)、lapse(诉 讼 除 斥期)、extinguish(主 体 权 利 消 失)、terminate(主体资格终止)、end(主体关系终结)、exter-minate(客体移除)等。而在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和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两句中,前者暗含 “落后制度通过群众的革命斗争被推翻”,后者暗含 “先进的社会制度取代落后的社会制度”,因而可分别译为eliminate(突出斗争成果)和supersede(突出以新代旧)。

  两处都需要结合社会历史语境才能准确转译。有时,法域的不同和认知的差异也会影响译者的选择,如 “管理”在通用库中涉及经济、政治、教育等领域,有着不同层面的语义所指:①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澳门基本法C052》第 十 六 条);②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安全生产法C006》第四章);③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④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价 格管理 条例C007》第二章);⑤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 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发97-12C018》)。句①是指特别行政区对除国防、外交等受限制以外的其他内 部 事 务 的 全 权 管 理,强 调 的 是executivepower;句②是指与安全管理技术、安全教育培训、伤亡事故等相关的安全管理体制,尤指reg-ulation的制定和执行;句③是指教育体系内关于教学安排、工作制度、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涉 及 总 体 规 划 与 具 体 流 程 安 排 的manage-ment;句④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价格的宏观调控,即macro-control;句⑤涵盖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指导、检查、协助和行政控制等综合管 理手段的运用,因此administration较 合适。不同译词影射了我国现代化立法实情。从目标语读者的视角来看,灵活处理后的译文也可避免歧义,让 读 者 在 更 短 时 间 内 把 握 更 多 有 效信息。

  事实上,翻译法本的 “言外”之意,译者除应具备较高的双语能力外,还应具备一切与言外相关的系统知识,在立足 “我者”的同时兼顾“他者”,重塑法以及法之赖以生存的社会之本。

  四、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语言的使用在言内和言外层面上不仅与语言语境相关,也与生态语境相关,它们互为制约和促进,在整体和谐的系统框架下反映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现代人文风貌。只有把法言法语放在一定的生态语境中,使之与动态的、多样的人文信息结合,才能避免以偏概全、以点盖面,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法律法规的语言功能和社会功能。

  法律翻译也应纳入生态语境的综合考量,以语言为桥梁,真实再现语言与人、社会、民族、文化间同异共存的发展态势。通过顺应系统、优化选择,全面展示语言的交际性和生态性特征,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法规的语言功能和社会功能。全球化背景下的生态翻译对于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构建现代化和谐话语框架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笔者也期望生态语境的视角能够为法律翻译研究提供一个综观的翻译进路。

  参考文献:

  [1]肖薇,韩江洪。关联顺应与立法文本翻译[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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