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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中法律英文词汇及句子构成特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2621字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与世界合作更加密切,越来越多的外商来中国投资,涉外经济活动日趋频繁,产生了很多涉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领域。伴随着涉外新型法律业务的出现,我国法律服务的领域已呈扩大化趋势,这也进一步加大了法律服务市场对通晓法律英语的专业人才的需求,在此情形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尤其是法律英语水平急需提高。虽然现在英语已经被大力普及,各个高校的法学院也为学生开展了法律英语等相关课程,希望尽力改变法律英语人才稀缺的现状,但效果却并不明显。法律英语语言特征作为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之间最本质、最核心的区别易被大众所忽略。本文将通过系统的阐述法律英语的基础---语言特征,对准确理解英美法律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应用提供参考作用。

  一、法律英语的基本特点

  ( 一) 使用庄重、规范的书面语

  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体现,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规范性即法律具有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对人们权利进行保障、义务进行约束。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规范性在法律英语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总体而言便是法律英语必须使用庄重、正式、规范的书面语。例如,在法律英语中,法律法规的用词以及造句方面必须确保准确、正式以及严谨,因为法律英语不能像文学作品一样使用大量富有感情色彩的比喻、夸张等修辞手法,也不能像随笔散文一般使用华丽的词语或寄托作者的情感。

  ( 二) 使用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专业术语,即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或法律职业中使用的词语,具有明确的、特定的法律上的含义,如 plaintiff( 原告) ,recidivism( 累犯) ,cause of ac-tion( 案由) ,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 等。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是法律英语的又一大重要特征,也是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的区别之一。由于专业术语具有科学性、精确性、固定性、单一性等特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英语的专业术语只会在特定的环境如法律语体中出现,而在普通英语中看不见这类专业术语。

  ( 三) 使用具有法律含义的常用词,即法律英语的普通含义性质

  法律英语的固定性决定了某些词汇具有特定的含义。换句话说,在英语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有一些词汇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具有一些新的含义,会出现一些新的词汇,但法律英语的固定性决定了其不会随意更改,也不会增加新的含义。有一些词汇可能在普通英语中比较常见,并且具有很多种不同的含义,但是在法律英语中,这样的词汇一般是不存在的。
  
  二、法律英文词汇及句子构成特点

  ( 一) 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

  法律是一种工具,正如语言一样。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和语言都在不断地变化。法律和语言相结合便成了法律英语,因此法律英语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法律和英语的某些特征,例如,法律的固定性以及语言的传承性。法律英语和法律一样较古老,也和语言一样具有传承性,传承了古代英语和中世纪英语,并一直使用。从现代的法律英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种结合: 最为典型的形式就是here,there 或 where 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如 after,by,in,of 等构成的复合副词,如 hereafter ( 此后) ,thereby( 因此) ,whereof ( 关于) ,hereinafter ( 下文) ,theretofore( 直到那时) 等。

  ( 二) 使用法语、拉丁语等外来词

  由于英国本身的历史原因,英国的法律语言在 1066 年“诺曼底人的征服”之后逐渐被法语所取代。当时,法庭上所使用的官方语言为法语。

  直到 14 世纪,中世纪英语的产生使英语在此成为法庭用于之一。当其时,法庭上所使用的语言主要为中世纪英语和法语,所有的法官和律师都能很好的懂得两种语言,且能自由的切换与两种语言之间,找到最准确的互换词汇。所以法语逐渐成为法式英语的一部分。到了 15 世纪,天主教盛行,因为传教士大多使用拉丁语来传道及书写圣经,拉丁语逐渐成为上层阶级使用的语言。法庭为了于教会保持一致,也因为拉丁语原本言简意赅、约定俗成及表达精确等非常适合法律用语的特点,拉丁语成为法庭语言之一并逐渐占有较高的地位。此时,三种法律语言进行交会并很好的融合。在现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就是法律条文中大量的使用法语及拉丁语的外来词汇。

  ( 三) 使用命令词和情态动词

  法律英语中频繁使用 shall,may,can,should,ought to,have to 等规约性情态动词,是因为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表述有关各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使用命令词和情态动词可以对适用对象做出规定、许可、授权、禁止等。

  ( 四) 使用模糊性词语

  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法律英语必须具有准确性和严谨性。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法律英语作为一种语言工具,所能调整的范围有限,因此必须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适应。模糊性用语顺势而生,法律英语使用模糊性用语,并不意味着其否定了法律的权威性,而是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使法律更好地和社会相结合,使法律英语更加贴切地融入生活之中,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而其实使用模糊语并非法律英语所特有的特征,而是法律语言普遍存在的。例如,在法律英语中常出现如 not excee-ding two years,special,serious 等的字眼,看似没有明确的限定,界线十分模糊,但在中国法律中也常会出现。如两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犯案金额巨大等字眼,通常这样的字眼需要搭配当时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文本中的附注来理解。而这样的好处是某些情况下可以给予法官自由裁定的权利,且法律法条包容性较大。因为经济或周围环境发展而导致的案件审查情况的改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修改来修改,而不用频繁地劳师动众的去修改法律法条。

  法律英语,作为法律科学和英语语言学的交叉学科,其中不仅包含大量的法律专业词汇及术语,且因为法律本身所有带有的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意志力性等多重特征及法律文本内容大多为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所必须有规范、准确、严谨和客观等特征,所以法律英语除了普通英语语言学的特点外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特点。本文就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展开分析,希望能通过本文为广大法律英语的学者指出法律英语的核心内容,从而为未来成为法律英语相关方面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 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2]于银磊。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J].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2) .
  [3]刘红婴。 法律语言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胡龙青。 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研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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