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创音乐网站为公众提供原创性音乐作品, 在音乐产业效益创造、音乐作品创作欲望激励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 原创音乐网站音乐作品的侵权纠纷数量众多、案情复杂。如何合理进行作品著作权管理和保护, 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是我国音乐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命题。
关键词:原创音乐网站,作品著作权,管理,保护
原创音乐网站是提供原创音乐作品上传、视听、下载等服务的网络提供平台, 以向音乐市场和公众提供原创性音乐作品为主要经营业务, 具有运营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等优势和特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原创音乐网站得到不断发展, 它们在音乐作品传播、音乐产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原创音乐网站尤其是一些主题明确、风格独特的网站形成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拥有大量消费者和市场效益。在原创音乐网站建设中, 最核心的资源是音乐产品, 而在音乐产品的管理和保护中, 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问题。
一、原创音乐网站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的模式
(一) 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
音乐创作者完成自己的专业创作后, 他们拥有了著作权人的身份, 享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人一般都为专业的作曲者, 他们的时间和精力几乎都投入创作中, 对创作出来的作品该如何进行传播、如何保护著作权等一系列问题, 作曲者没有太多精力去思考。然而, 作为音乐使用者和音乐产业经营者, 往往在短时间内需要数量众多的作品用于文化项目的制作, 如果他们逐一向各个著作权人发送授权请求, 会因为时间过长而影响项目生产周期, 也存在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情况等各种繁杂情况。而集体管理组织应用而生, 可以有效地解决授权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等问题, 有利于音乐的传播使用。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会员的身份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委托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管理。原创音乐网站可以从集体管理组织处获得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授权。我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是音著协。如果会员作品被侵权使用, 音著协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进行维权。
(二) 自然人著作权人自行管理
魏永征指出:“著作权基本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著作权属于作者, 而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 创作活动是智力劳动, 智力劳动必须是大脑进行, 在基本上只是自然人的个体劳动。”[1]自然人著作权人可以自行管理作品著作权, 发现侵权行为后, 由自己进行维权。
如果原创音乐网站想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一般可通过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原创音乐网站征求作者意见, 获得上传作品的授权;第二种是原创音乐网站与作者协商, 进行著作权转让获得作品著作权;第三种是作者自行上传作品到原创音乐网站。
(三) 法人单位管理
何其荣提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可以将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其条件是: (1) 创作活动系由该法人单位主持, 而非由执笔者个人自发的进行创作,(2) 创作思考系代表该法人单位的意志, 而不是代表执笔者个人的创作意志,(3) 作品思想内容的好坏和艺术技术水平的高低系由该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而不是由执笔者个人承担责任。”[2]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由法人单位直接管理作品著作权。
法人单位拥有作品著作权的方式比较多元:一是作品是创作者受法人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并获得了合理报酬, 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所有;二是创作者为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创作的作品是根据工作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工作时间内创作的作品, 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可以归法人单位, 如某原创音乐网站有艺术家经纪业务, 他们以签约形式将音乐创作者招聘为单位员工, 即使作为员工的这些音乐创作者享有作品的署名权等人身权, 但是财产权会归原创音乐网站所有。
二、原创音乐网站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侵权成本过低
目前, 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渐趋向健全, 全体公民已经建立起法律观念, 对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有所了解, 作为音乐项目经营者, 他们精通产业运作的规律和行业规则, 自然知道在将他人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前是要获得授权并支付版权使用费的。但是在从业者知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然会出现大量侵权行为, 根源则不在于法制建设的完善程度, 而是违法者对于法律的漠视, 在较低的违法成本和丰盈的经济效益面前, 他们轻易地就丧失了道德底线和法律准则。
2015年, 著作权人李志提起诉讼诉某网络音乐平台侵权, 在经过两年的法律程序后, 李志被判胜诉, 获得28705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这些费用不足以支付其在两年中为进行侵权取证而花费的经济成本, 更无法谈及时间成本。
(二) 著作权人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
维权举证难、赔偿低是著作权人面临的维权窘境。在2009年的北京首例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中, 在音著协的大量取证、公证及诉讼环节的帮助下, 著名音乐家谷建芬的作品《烛光里的妈妈》被侵权使用事实成立, 因将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 商家“美廉美”被判向音著协及谷建芬赔偿经济损失, 金额为500元。对于音乐创作者来说, 这种结果仅仅能给他们提供一种所有权上的肯定和情感上的安慰, 但是他们无法获得真正有价值的经济补偿, 所以, 这也极大挫伤了他们的维权积极性。他们宁肯处于友情等因素而同意他人无偿使用作品或对侵权使用行为视而不见, 也不想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
音乐创作者大多工于专业的音乐创作, 而对其他领域不熟悉甚至连基本的生活事务都不会思虑过多以免影响自己的创作, 在自己音乐作品被使用这个问题上, 他们缺少维权意识, 会以“这说明是对我的信任、对我作品的认可”等观念而放弃维权。即使痛心自己的劳动成果被非法使用, 却对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取证措施、维权程序等都不精通, 并不具备专业维权能力。
(三) 侵权信息收集不及时
在著作权保护领域, 网络的便捷性给具体的侵权信息收集工作带来了挑战。目前尚未建立起全国性乃至世界性的侵权提示、取证网络系统, 所以, 音乐作品在上传到原创音乐网站后, 在五花八门的侵权方式面前, 出现了侵权证据收集工作量大、成本高等问题。特别是对自然人著作权人来说, “由于音乐作品传播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受众多等特点, 个人往往难以逐一向各个音乐使用者授权、收费并监督维权”[3]。
对于不擅法律技巧、不谙法律要求的音乐创作人来说, 一是收集证据的时效性较差, 二是收集到的材料可能无法被法律人士所采用而成为证据或法律效力不大。但是, 除了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外, 目前其他类型的专业音乐著作权侵权认定、证据收集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是欠缺的。
(四) 职责划分不明
原创音乐网站在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后, 一旦出现侵权现象, 谁来维权、谁来取证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原创音乐网站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时, 有时并未详细划分各自职责, 发现侵权行为后, 是由原创音乐网站进行追责和维权还是由著作权人自己进行维权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 有可能造成互相推诿, 错失了侵权取证的关键时机, 对整个维权过程造成不利影响。在现实中也存在原创音乐网站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时约定了由著作权人自己进行维权, 这是有悖于著作权的主观意愿的, 但是由于著作权人通常会在未细看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草率签订协议, 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处在被动无助却追悔莫及的局面。
(五) 信息告知渠道不畅
原创音乐网站不仅有自身的平台同时会与其他平台进行合作, 创作者的作品上传后, 不仅在该网站进行传播也会在其他平台被使用。但是著作权人一般只知道自己作品所上传平台的传播信息, 不了解其他渠道对作品的使用情况。
目前, 不管是原创音乐网站还是其他管理组织, 都难以提供原创音乐网站及其他平台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数量等汇总信息, 所以, 著作权人根本无法及时获知作品被使用的整体情况。
(六) 维权程序的普及不够
我国对著作权维权程序进行了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定, 对著作权进行全面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词语的晦涩专业, 著作权人并不能清晰地理清维权过程。
现在一般发现侵权现象后, 音乐人都会选择去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维权信息”表达自己的维权主张, 虽然这样会形成一些舆论压力, 但是对维权过程无法产生实质性作用。著作权人出现对于司法公正的认识误区, 主要是是由于著作权维权程序的普及不够、简化不够, 著作权者并未真正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七) 出现作品“垄断”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在保护著作权权益的同时促进音乐的广泛传播, 实现音乐的价值, 限制传播的垄断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针对独家版权现象, 我国在推进版权保护的同时, 推动转授权模式, 打破某一网络平台对音乐作品的独家版权控制权, 引导各平台间的版权合作。虽然转授权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垄断经营的出现, 但是由于转授权主体的主导性过强, 导致转授权仅仅成为了独家版权的变相形式, 而不能真正实现音乐资源的多方共享。所以, 如何解决著作权垄断现象, 也是我国原创音乐网站建设中的难题。
三、原创音乐网站加强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和保护的措施
近年来, 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制度的细化, 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激励作用, 在立法、执法、普法工作的合力开展下, 著作权管理和保护的各项措施已经产生了效果, 著作权人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期望和信心都得到了提高。
(一) 提升侵权成本
2018年, 《法制日报》发文《保护音乐版权要加大侵权成本》, 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侵权成本的增加不单是经济赔偿金额的提高, 还要从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入手, 对于性质恶劣的违法经营者采取必要的行业诚信曝光、强制退出经营领域等要求, 让经营者在国家从严保护著作权的坚定态度面前不敢轻易铤而走险, 进而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主观动机。
(二) 增强著作权者著作权意识
只有著作权人重视自己所拥有的作品著作权, 主动进行权利主张, 才会赢得认可和尊重。所以著作权人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维权程序。在与原创音乐网站签署协议时, 要防止一些“隐晦”的侵权条款。同时, 著作权人也可以考虑采用聘用法律顾问模式。
(三) 实时监控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情况
原创音乐网站平台为了增加核心竞争力, 可以与著作权监控平台进行合作, 对所有在网站平台展示的原创音乐作品进行全网实时监控。这样可以帮助管理者快速收集侵权信息, 尽量做到全面保护著作权。音乐原创网站在发现侵权行为后, 要立刻告知被侵权人, 由著作权者或集体管理组织对侵权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书面的侵权告知, 如在接到书面告知后侵权网站还不进行下架作品, 则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四) 研发原创音乐作品加密技术
音乐作品只有通过音乐传播被大众所接受、欣赏才能够发挥其艺术属性。所以, 著名作曲家鲍元恺先生曾谈到“我也不想把作品保护到了不能传播的程度”。加密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作品被侵权, 既利于作品的合法传播又保障著作权人和经营者的经济收益。原创音乐网站可以借助著作权加密技术, 对原创音乐作品进行加密处理, 避免“暗网”的传输、免费下载与使用。
(五) 建立合理的“告知”体系
原创音乐网站、集体管理组织要与著作权人约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或作品使用达到多少数量时, 向著作权者进行信息告知。这就需要建立作品信息库、使用登记库, 让使用者可以方便地检索到作品信息从而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业资源, 著作权人可以随时查看作品被使用的相关情况。原创音乐网站、著作权人和管理部门等多方合作, 主动提供作品信息、服务渠道来建立大数据系统, 从而方便音乐作品的版权登记、授权办理、使用统计等。
结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网络技术更新换代, 音乐的产业化运作纵深发展, 音乐作品更多地被网络平台所使用, 市场经营行为也会带来对著作权的忽视和侵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全面实施, 对于网络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和维护得到更加重视。原创音乐网站、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各自履行义务、互相尊重对方权利, 既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平衡和整体利益最大化, 也有利于音乐在传播使用中发挥其艺术价值, 从而推进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一著作法重在保护自然人权益———二说新闻媒介与著作权[J].新闻三昧, 2000 (10) :42-43.
[2]何其荣.法人作者著作权与公民个人职务作品著作权能否并存[J].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4 (2) :31-35.
[3]钱晓强.网络时代下数字音乐市场独家版权模式探析[J].电子知识权, 2018 (8) :22-29.
作为艺术管理者, 一方面要为观众挑选优秀的音乐作品, 另一方面也要培养观众的鉴赏与审美能力, 实现音乐家与观众之间的良性沟通, 使音乐作品发挥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