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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与《社会分工论》的内在联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2599字

  埃米尔·迪尔凯姆的《自杀论》一书与他之前的《社会分工论》一书在内容上联系密切,也有人将《自杀论》当做《社会分工论》的续篇。

  一、《自杀论》的主要内容及观点

  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对自杀作出的定义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做自杀。

  迪尔凯姆发现关于自杀的发生有这么一种较为草率的结论:自杀是精神错乱者所特有的行为,自杀只有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那么,是否所有精神错乱的自杀都是源于相同的动机呢?答案是否定的。迪尔凯姆认为,精神错乱者的自杀基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躁狂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

  虽然许多自杀者的确存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但仍有很多自杀者不属于这类状况,实际上非精神错乱的自杀者的数量要超过精神错乱的自杀者。迪尔凯姆认为,非精神错乱者产生自杀行为,或者是由于某种客观现实,抑郁或是由于某种介于精神失常和完全的心理平衡之间的精神状态,即神经衰弱的各种反常状态。但是,迪尔凯姆分析发现,社会自杀率同精神错乱以及神经衰弱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

  神经衰弱只是一种自杀的诱因,而这种诱因在不同的情况下会诱发不同的实际行动。

  迪尔凯姆按照自杀的不同原因,把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由于社会混乱所引起的自杀。利己主义自杀源于个人与集体的疏离。个人在集体中缺乏归属感,个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脱离了集体,但却造成了目标的丧失和由于个人能力不足而难以实现自身利益,由此产生了悲观绝望的情绪,最终导致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则正好相反。个人与集体间的联系过于密切,个人完全将自身与集体融为一体,当集体利益需要个人自杀或者个体认为自己的生存是集体的负担时,以利他为主要动机的自杀就会产生。由于社会混乱所引起的自杀也称为失范型自杀,主要源于社会规范的缺失。一旦良好的社会秩序被打乱,在新的社会规范确立之前,社会成员会对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产生迷惘、质疑和绝望,最终导致个体的自杀。

  为了防止和消除自杀,迪尔凯姆提出了以下设想:一、对自杀者进行惩罚,以警告其效尤者;二、对悲观主义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精神状态恢复正常;三、改进教育,培养人们的坚强性格,增强信念;四、重新发挥家庭在防止自杀中的作用;五、恢复行会,建立不同职业的职业组织,使个人命运与集体组织联系起来。

  二、《自杀论》与《社会分工论》的内在联系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提到,自杀的反常发展和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弊病是相同的原因引起的,这种观点很自然地会令人联想到其曾在《社会分工论》中所表达过的一种观点。时间带来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人们为了在新的生存条件下中获得新的幸福,不得已地投入新事业。已经消逝的快乐需要更加强烈的刺激才能重新燃烧起来,怎样使能够利用的刺激变得更多更强烈,在迪尔凯姆看来,需要使我们的所有劳动更有效率,更加分化。

  迪尔凯姆提出:我们的幸福并没有随着文明的进步而增长,变化和进步只会给个人带来麻烦而不能带来更多的幸福。

  迪尔凯姆调查发现,自杀数量同文明程度成正比。迪尔凯姆认为,丰富多彩的文明生活虽然能给人们带来快乐,却也在强迫人们从事单调冗长的劳动。原始社会的人们为适应各种环境,满足各种需要而从事各种不同的劳动,文明社会高度发达的劳动分工则促使人们持续地甚至永久地委身于同一种工作。正是稳定的生活和单一的工作使文明人比野蛮人更容易感受到微弱的刺激,并且这种刺激所带来的痛苦要超过快乐,甚至过多的快乐本身也会转变为痛苦。

  既然社会变化和劳动分工给人们带来了痛苦,削弱了人们的幸福感,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并且能够在社会分工本身中找到解决之道呢?迪尔凯姆认为,即使是在人数非常少的家庭集体中也是存在劳动分工的,并且这种家庭分工越发达,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也就越密切。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也提到,成员关系融洽的家庭能够有效的防止自杀行为的产生。

  但是,虽然家庭对个人的影响遍及各个方面,但家庭的作用仍不够细致,尤其是当家庭的统一和和睦分崩离析之后,它在防止自杀方面的效力也就基本消失了。因此,迪尔凯姆在《自杀论》和《社会分工论》中都提到了职业组织的概念。职业群体同家庭模式是存在着联系和相似之处的。最初的职业团体正是脱胎于家庭模式,反之,家族群体本身也是一种职业团体。正是由于包括职业群体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次级群体的存在,个体才能密切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提出:自杀现象以及其他许多弊病的产生,都是社会失范的标志和结果,而能够使个人命运同集体组织联系起来的职业群体是有效防止社会混乱和病态的有力手段。与此同时,迪尔凯姆也承认职业组织绝不是包治百病的。社会危机包括许多方面,造成社会危机的原因也及其复杂。因此,即使存在某种公正合理的适用于全社会的规范体系,也不能彻底治愈整个社会机体的疾病。此外,职业团体的作用也不太可能一劳永逸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新的职业团体还没有形成,无法解决的新困难就会占领高地。并且,新生的职业群体在取得不逊于家庭的持久性和成熟性之前,也还没有资格和能力胜任各项任务,比如调节群体成员的经济生活。

  人们之所以责备分工,是基于假设分工破坏了人的完整性,削弱了人的人格。

  迪尔凯姆却认为,个人的人格非但没有由于专业化的发展而受到损害,反而随着分工的发展而一同发展。分工的另一助益是使劳动变得更加高效,从而缩短了劳动时间。因此,对分工持有单纯的批评态度是不公平的。迪尔凯姆的观点是:虽然高度专业化的劳动分工使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相对独立,但只要各工作领域的人们意识到大家是在为同一个大目标而共同奋斗,劳动分工就不会削弱社会成员的有机团结。

  综上所述,迪尔凯姆的观点是,自杀现象是各种社会病态的一部分,是社会失范的表现和结果。劳动分工不应当为自杀问题负全责。事实上,社会分工首先是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有机团结,并且社会分工所促生的职业组织其实是有益于防止自杀现象的。

  参考文献
  
  [1]埃米尔·迪尔凯姆。渠东译。社会分工论[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埃米尔·迪尔凯姆。冯韵文译。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苏妮。涂尔干《自杀论》的现实启示[J].山西: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4]周耿。论社会分工对人性的影响--以中国哲学为视角[J].湖南: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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