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传统的饮食习惯和烹饪方式的影响,造成锅、碗、盘子、筷子等餐具上油垢较重,因此餐具洗涤剂成为家庭生活必备用品。市场需求也催生餐洗行业的发展,超市货架上餐洗品牌繁多,琳琅满目,让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是质检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9985-2000[1]对产品进行检测,去污力是其中一项重要指标,本文就其检测方法进行探讨。
1 实验部分
1.1 原理
将标准人工油污均匀涂在载玻片上,用规定浓度(5.00g样品溶于 2500mL 硬水中)的餐洗溶液,在规定条件(回转速度 160 r/min,洗涤温度 30℃,搅拌洗涤时间 3min)下洗涤后,测定油污的去除率。
1.2 试剂与仪器
石油醚(30℃-60℃):分析纯,天津市致远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单硬脂肪酸甘油酯:分析纯,天津博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标准餐具洗涤剂:国家轻工业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BS224S 电子分析天平:北京赛多利斯仪器系列有限公司;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天津中环实验电炉有限公司;RHLQ-Ⅱ型立式去污机及全套设备:轻工业部日用化工研究院;载玻片;温度计;量筒等。
1.3 餐具洗涤剂去污力的测定
1.3.1 人工污垢配制人工污垢按表 1 配方进行配制将配有人工污垢的烧杯在封闭电炉上加热至 180℃,搅拌,维持该温度 10 min,自然冷却搅拌至 50℃备用。
1.3.2 涂污按照规定将载玻片煮沸、洗涤、洗液浸泡、漂洗、过蒸馏水、干燥箱中干燥。将处理好的载玻片每四片为一组放在称量架上用电子分析天平称量为 m0,将称后的载玻片夹在晾片架上,夹子应当夹在载玻片的上沿线之上,将晾片架放在搪瓷盘中准备涂污。当油污保持在需要的温度时,逐一从晾片架上取下带夹子的载玻片,手持夹子把载玻片浸入油污1cm 上沿线之下 1s~2s,慢慢取出,当油污滴下速度变慢后,挂回原晾片架上,依次制备污片。待油污凝固,把污片取下用滤纸将污片下沿 0.5cm 内底边和两侧边多余油污擦去,再用沾有石油醚的脱脂棉擦干净。常温晾 4h,在称量架上用电子分析天平精确称量为 m1.要求每组污片涂污量在(0.5±0.05)g 范围之内。
1.3.3 操作程序将有涂污量的片子对应插入洗涤架里准备实验。接通去污机电源,设置洗涤温度为 30℃,转速为 160r/min,洗涤时间为 3min.称 5.00g 待测试样,加入 250mg/L 的硬水2500mL,混合摇匀后,分别量取 800mL 试液加入立式去污机的三个洗涤桶中,当试液温度升到 30℃时,快速将污片连同洗涤架对应放入洗涤桶内,当最后一个洗涤架放入洗涤桶后计时,同时迅速装好搅拌器,浸泡 1min,启动去污机,开始洗涤,3min 时停机,将搅拌器取下,拿出洗涤架,将洗涤后污片逐一夹在原晾片架上,挂晾 3 h,将污片放对应称量架称量为 m2.
1.3.4 计算去油率以 X (%)表示,按下式计算【1】
公式中 m0---涂油污前载玻片的质量(g);m1---涂油污后载玻片的质量(g);m2---洗涤后污片质量(g)。
2 结果和讨论
2.1 试验结果
用市售某餐具洗涤剂样品进行检测,结果见表 2,标样去油率为 28.05%,样品去油率为 35.25%,样品去污力高于标准餐洗去污力,该项指标合格[2].
2.2 注意事项
精密度要求三组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5%,为了达到精密度的要求,在试验中应注意:(1)载玻片应洗净至不挂水珠;(2)涂污时,温度低,污垢稠,污垢量会超过 0.505g;温度高,污垢稀,污垢量会低于 0.495g;严格控制好涂污温度,确保每组污片污垢量在(0.5±0.05)g ;(3)污垢涂在载玻片上沿线与下沿线之间,载玻片上沿线在 1cm 处(之上夹夹子用),下沿线在 0.5cm 处(之下洗涤时需要插入洗涤架),载玻片两侧不能有油污,否则会直接影响试验结果;(4)洗涤时,试验条件控制好,操作要熟练、快速、准确。
2.3 去污力方法的比较
去污力的第二种检测方法是泡沫位法。该法将定量人工污垢涂于规定盘子上,在规定浓度餐洗液中洗涤,因为洗下的污垢对洗涤液有消泡性,用洗盘的数目来评价去污能力。去油率法和泡沫位法去污力检测方法的相同点如表 3 ,不同点如表 4 所示。
3 结论
去油率法测定餐具洗涤剂的去污力适用范围广,低泡、中泡、高泡配方的餐洗去污力皆可用该法检测,该评价方法科学、客观。在实际工作中,餐洗的去污力我们通常先用泡沫位法,该法操作简便,试验周期短,但是当检测样品为低泡型的餐洗时,或者其他检测指标合格,洗盘数低于或相当于标准餐洗的洗盘数时,为了避免造成误判,我们必须采用去油率法检测。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2] 姜聚慧,王全坤,王尔玺。餐具洗涤剂的制备及性能测定[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1(2):79-81.